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地(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管轄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合同勞務糾紛管轄,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現勞務糾紛的,如果是屬于勞動爭議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管轄法院為( )。
【答案】:D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協議管轄有效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協議管轄有效,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工程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一、工程合同糾紛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
1、工程合同糾紛以下法院具有管轄權:工程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無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
5、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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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法院是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工程還未施工的,當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約定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權嗎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屬于專屬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
法律分析: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確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知識產權案件 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按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 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