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裝修工程款是虛假訴訟(裝修工程款計入什么科目)
虛假訴訟的定義是什么?與訴訟有什么區別?
虛假訴訟是一個法律名詞,俗稱“打假官司”,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執行的方式獲得非法利益。
訴訟就是真正的打官司。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類。行政訴訟即為俗稱“民告官”的訴訟,適用大量民事訴訟的法律。民事訴訟里,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擴展資料:
識別虛假訴訟方法
一“查”:調查原、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及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證據是否明顯偽造等;
二“聽”:參與或者旁聽庭審確認庭審情況。原、被告會擔心庭審時疏漏出錯,一般不親自出庭訴訟,由其代理人出庭應訴,而且被告一方幾乎不作任何抗辯,是一個非?!昂椭C”的庭審過程;
三“看”:虛假訴訟案件的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所以此類案件普遍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經常表現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很快便達成和解,執行財產。
什么是虛假訴訟行為
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
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通過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偽造變造證據、虛構法律關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等申請執行,企圖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調解或者執行法律文書,從而達到侵害第三人、集體或者國家利益的目的。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虛假訴訟的類型: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綜上所述,盡量不要產生虛假訴訟的行為,以免造成法律責任,給自身造成麻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什么是虛假訴訟行為
法律解析:
一、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沒有實際的利益紛爭,原告與被告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的手段,拿到具有執行力的判決書和調解書,以達到不當目的的行為被稱作“虛假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當前,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各級人民法院對此要高度重視,努力探索通過多種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行為。 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虛構事實; ?。?)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 ?。?)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 ?。?)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并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 4.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5.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6.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7.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8.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9.加大公開審判力度,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對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可適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范虛假訴訟行為。 10.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審理中,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范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 11.經查明屬于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 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13.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參與人列入失信人名單,逐步開展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接軌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等規定,從嚴處理。 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6.鑒定機構、鑒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鑒定機構、鑒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等制裁,并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7.要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要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震懾虛假訴訟違法行為。 18.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干警學習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充分預判有可能在司法領域反映出來的虛假訴訟案件類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提高甄別虛假訴訟的司法能力 三、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分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占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于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點: ?、盘摷僭V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铺摷僭V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乔趾Φ膶ο蟛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于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忍摷僭V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法律依據: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 債務 ,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什么叫虛假訴訟?被告起訴原告虛假訴訟可以嗎?
一、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二、被告可以告原告虛假訴訟提起反訴。
一、[反訴],與本訴相對,指訴訟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訴。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訴稱本訴。反訴是本訴被告用以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進行辯駁的一種特殊形式,是被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
二、反訴可以在被告人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付本時,在規定的期限內用答辯狀進行答辯反訴,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反訴。
資料擴展:
如果原告虛假訴訟屬實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什么是虛假訴訟案
法律分析:虛假訴訟案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通過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偽造變造證據、虛構法律關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什么是虛假訴訟罪,哪些屬于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哪些屬于虛假訴訟?如何辨別虛假訴訟?下文刑事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一、什么是虛假訴訟罪,哪些屬于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一個法律名詞,俗稱“打假官司”,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執行的方式獲得非法利益。
(一)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虛假訴訟行為:
1.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 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 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
5.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7.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钡认嚓P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
1. 在立案過程中,通過捏造當事人信息或與他人串通虛構當事人信息等方式騙取法院立案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
3.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 在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系提起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訴訟行為;
5. 基于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7.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發虛假訴訟?
1.民間借貸案件;
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
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政府規劃拆遷區范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
5.提起離婚訴訟前的一個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
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識別虛假訴訟?
一“查”:調查原、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及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證據是否明顯偽造等;
二“聽”:參與或者旁聽庭審確認庭審情況。原、被告會擔心庭審時疏漏出錯,一般不親自出庭訴訟,由其代理人出庭應訴,而且被告一方幾乎不作任何抗辯,是一個非?!昂椭C”的庭審過程;
三“看”:虛假訴訟案件的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所以此類案件普遍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經常表現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很快便達成和解,執行財產。
四、如何打擊虛假訴訟?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起,虛假訴訟行為可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才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捏造”是指憑空捏造,如果糾紛事實客觀存在,只是對非關鍵部分的事實進行夸大、虛構或者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的,都不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事實,如果在刑事訴訟領域捏造事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2.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還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才構成犯罪?!胺梁λ痉ㄖ刃颉敝饕侵杆痉C關多次審理、調查取證等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執行?!皣乐厍趾λ撕戏嘁妗笔侵冈斐蓪Ψ疆斒氯嘶蛘呃嫦嚓P人員為了應訴而花費不必要的費用,比如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等,或者導致上述人員生產、經營困難等情況。
3.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罪從重處罰?!彼^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等侵犯財產型犯罪。
什么是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虛假訴訟罪特點:
虛假訴訟往往具有當事人關系特殊、當事人行為默契、多以調解方式結案、多發于經濟發達地區且金額較大。
1、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
調查顯示,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特殊關系。原因是找親戚或朋友造假進行訴訟,成本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2、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
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
即使參加訴訟,也不會進行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或者假戲真做地辯論一番,且多為"自認";有的當事人還為對方提供便利,如代請律師、代交訴訟費等,以便加快訴訟進程,早日騙取法院裁判文書。
3、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較普遍。
從浙江省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來看,絕大多數都以調解方式結案。
4、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虛假訴訟案件多發,且金額較大。
在浙江臺州、溫州和金華等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案件數量較多。
5、案件類型相對集中。
調查顯示,以下幾類案件易發高發虛假訴訟: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