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最高院關于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管轄權是專屬管轄嗎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管轄權不是專屬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訴訟是寫甲方所在地還是工程所在地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二、工程分包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書(工程糾紛)
原告:xxx,男,漢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玉皇莊,身份證號,聯系電話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電話
被告: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法定代表人俞某麗,系該公司總經理,電話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佳業門窗有限公司(下稱“佳業”)的名義與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筑”)簽訂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中華硯臺園”(館)工程(該項目位于豐臺區長辛店射擊場路)的門窗制作、安裝等的勞務分包工程。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每平米480元(不加裝飾格條)和每平米540元(加裝飾格條),按門窗實際面積計算總價款;支付方式為門窗成品運到工地現場初步驗收合格后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50%的費用,安裝完畢驗收后再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30%的費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經五方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門窗工程確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為全部工程量的總人工費的1%的費用,工程竣工后一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內一次性支付。
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組織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的門窗工程,所有門窗經五方驗收合格并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實際面積,建筑應該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后以建設單位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紙業”)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與原告進行工程結算、付款。至今,建筑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認為,建筑作為總包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紙業作為建設方應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并依據合同法、民訴法等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訴請。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關于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法的第2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就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是按照不動產相關的糾紛確定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糾紛案件是不包含在內的,那么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
工程分包合同適用專屬管轄么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內部承包協議屬于專屬管轄。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有關,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動產,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勞務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
法律主觀:
1、協商:勞動分包的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調解:勞動分包的雙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 合同糾紛 向 人民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雙方在協議約定有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勞務分包是現在常見的事情,但是人們對其了解又不是特別多,所以容易出現很多的糾紛,所以有總包派發的人一定要對勞務分包進行詳細的了解。那么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在以前勞務分包并不屬于專屬管轄,但是現在民訴法對這個問題改變了。下面請我介紹下。
勞務分包是現在常見的事情,但是人們對其了解又不是特別多,所以容易出現很多的糾紛,所以有總包派發的人一定要對勞務分包進行詳細的了解。那么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在以前勞務分包并不屬于專屬管轄,但是現在民訴法對這個問題改變了。下面請我介紹下。
一、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
1、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這是新的民訴法解釋確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訴法解釋沒有實施前,還不屬于專屬管轄。
2、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三、建設勞務分包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上述就是我對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的詳細介紹。通過上述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同時勞務分包企業不可以對總包人的工程進行再次分包,這樣會非常容易造成糾紛的發生。
勞務分包合同案由規定
下面是勞務分包合同案由的管轄規定:
1、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p>
2、關于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p>
3、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4、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之下共有9個四級案由,分別為:(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5、但是,實踐中的情形要遠比法律的簡要規定來的復雜。實踐中,以勞務分包為名行施工合同之實的情形比較普遍,是否將勞務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分開來,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轄階段探究勞務分包的真實履行現狀,從而根據客觀事實來確定有關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處理時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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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1、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這是新的民訴法解釋確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訴法解釋沒有實施前,還不屬于專屬管轄。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