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的性質是怎樣的(借款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合同糾紛和借款糾紛的區別是什么?
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因借款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爭議。處理借款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判決解除借款合同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觀:
借款 合同的法律效力 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 借款合同有效 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就前者而言又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借款 合同的形式 ;二是借款。 1、就形式來說,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采取書面形式。 2、就內容來說, 借款合同的效力 在于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 3、就 借款合同的生效 時間來講,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
法律客觀: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托貸款、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對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于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一、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渡虡I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范,由于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并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二、關于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三、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 融資租賃合同 包括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系。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為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 四、關于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 貸款通則 》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并非如此。因為財政部《關于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后,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于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沖抵借款本金。 二、關于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三、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系。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為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四、關于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并非如此。因為財政部《關于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后,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于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沖抵借款本金。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針對違反借款合同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分別區分貸款方和借款方的責任。貸款方的責任:貸款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借款方的責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屬于什么案件
合同糾紛案件屬于民事案件。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分析
第一,“集中性”問題凸顯。東港法院2011、2012、2013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分別為220件、1706件、220件,2012年較2011年同類案件數,相差達八倍之多。區別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顯。自案件進入訴訟領域開始,分別呈現出集中立案、集中送達、集中開庭、集中執行的特點。這種特點一方面源自訴訟成本、訴訟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與金融機構內部資產整合密切相關。
第二,“送達難”沉疴待治。相當數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產生,系因私力救濟不能。私力救濟不能中除卻因借款人確無償還能力導致的客觀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債、討債等導致債權不能實現。相應的進入訴訟領域后產生送達難問題。送達難主要表現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導致的送達不能;無法確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夠電話聯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達不能;當事人人數眾多,部分送達不能導致的重復送達等嚴重影響了后續程序的開展。
第三,判決依舊是案件主要結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成為常態。相當數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沒有爭議或爭議較小,僅僅因為暫無償還能力,這種情形下借款人多數不到庭參加訴訟。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觀不履行亦導致部分缺席審理。缺席審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證人誠信缺失導致金融機構拒絕調解,另一方面因金融機構提起訴訟或基于時效考量,或者為了完善壞呆賬核銷手續,甚至為了推卸業務風險的責任追究,因此金融機構通常更注重判決形式而無調解意愿。高判決帶來執行居高不下,執行到位率低。
第四,“保證”擔保成為主要的擔保形式。除涉國有銀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借款多采取抵押擔?;虮WC加抵押擔保外,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絕大多數的農信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農民,貸款金額相對較小。同時可擔保的財產相對較少,這類貸款業務擔保形式主要為保證形式。借款人與擔保人互為保證擔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證人往往對應另一案件中的保證人、借款人,導致連串不良貸款的產生,相應糾紛多發。
第五,擔保人抗辯案件較少,抗辯事由集中。與缺席審理相伴生的是擔保人抗辯案件較少??罐q事由主要集中在擔保人主體資格抗辯、保證合同無效抗辯、欺詐擔??罐q、保證責任免除抗辯、借款人非實際貸款使用人抗辯等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借款合同糾紛法律依據是什么
自然人在簽訂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發生糾紛時如何解決,可以選擇以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同時如果雙方在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借貸合同糾紛法律上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1、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2、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性質
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 農村信用社 ,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相對較少。這里所指的 金融借款合同 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 民間借貸合同 ,貸款人是指銀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則多為自然人。在所審理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 向法院起訴 的占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總數的85%;個人借款的占整個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購房或做生意。 2、貸款的期限較短,貸款標的額大,均有擔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金,貸款的期限不長,少則一年,多則兩年,最長的也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 借款擔保合同 》,并且擔保人人數為兩人以上,均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后兩年或三年。 3、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在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系取得貸款,因此,很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 欠貸款不還 的情況,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多次。有的貸款到期后,而借款人遲遲不還,金融部門在訴訟時效內也不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擔保人發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名確認。在庭審中,絕大部分當事人提出簽字認可是在信貸人員的欺騙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簽的名,這類案件的審理難度比較大, 法院判決后 ,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齊全。在所審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均有書面合同, 合同的內容 均寫明了借款的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包括擔保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此外,借款人、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擔保承諾書等相關手續, 沒有擔保人 的,用房產設置了抵押。
借款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借款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3、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4、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