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糾紛屬于哪個案由(合作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民事案由合伙協議糾紛
法律主觀:
投資協議糾紛屬于 合同糾紛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按照規定,當事人既約定 違約金 ,又約定 定金 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恚部梢粤矶ㄈ掌趯徖?。 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中介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民事案件。
中介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就與中介公司或者中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以選擇合同糾紛或者中介合同糾紛作為案由來起訴。
服務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服務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
服務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包括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財產權糾紛等。服務合同糾紛是指因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釋等方面產生的爭議。例如,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咨詢服務合同糾紛、娛樂服務合同糾紛和旅店服務合同糾紛等都屬于服務合同糾紛的范疇。在解決服務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爭議。
合伙協議糾紛屬于哪個案由
法律分析:1、合伙財產分割,屬于違反合伙協議的行為,其他合伙人應當以合伙協議糾紛為案由到法院提起訴訟。2、個人合伙財產來源包括合伙投入財產和合伙經營積累財產兩個方面。3、個人合伙財產的管理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十七條 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合作合同糾紛這個案由嗎
合伙企業的這些合伙人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實際上應該按照當初的出資比例,這個關于合伙協議糾紛的內容比較復雜,很多人都不太了解,那么合伙協議糾紛的案由是什么呢?接下來就是由為您整理的合伙協議糾紛的案由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合伙協議糾紛的案由是什么?
第一、合伙財產分割,屬于違反合伙協議的行為,其他合伙人應當以合伙協議糾紛為案由到法院提起訴訟。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擅自處分合伙財產,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七條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個人合伙財產來源包括合伙投入財產和合伙經營積累財產兩個方面
(一)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物權法》第96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個人合伙財產的管理規則
(一)有約定按照約定管理;
(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即共同管理。
合伙組織不是合伙財產所有權人,不獨立享有合伙財產所有權;合伙財產由個合伙人共同享有共用權和共有權。
1、合伙投入財產歸各個合伙人各自所有,只不過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人之間形成合伙財產的共用關系;
2、合伙經營積累財產只能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共有權;
3、合伙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
二、個人合伙財產分割要如何進行呢?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協商不成,按出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需要明確的是,合伙財產的認定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的時候應當就相關財產的注資比例進行明確規定,目的是為了以后進行財產分隔時進行合理的分配,避免出現分隔時利益分配的總理而造成矛盾和糾紛,出現此類問題應當訴訟進行處理。
三、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所有財產分割的案由基本上都是一樣的,一般也是到了起訴的地步才需要確定案由,不過,合伙企業的這些合伙人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實際上應該按照當初的出資比例,結合企業償還完債務以后剩下的這些財產,各自能分到多少錢也都是不一樣的。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合伙協議糾紛的案由是什么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進行財產分隔時進行合理的分配,避免出現分隔時利益分配的總理而造成矛盾和糾紛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幾種
從理論上講,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一般不會發生糾紛,但事實并非如此,但合同糾紛頻繁發生,因此我們就需要對這一方面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那么下面為你整理了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幾種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能幫到你。一、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幾種
合同糾紛的案由是比較多的,比如居間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份等等,具體根據糾紛的原因來決定的。
(一)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二)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三)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四)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五)租賃合同糾紛。
(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七)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
(九)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是什么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合同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4、訴訟解決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直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解決糾紛時合同糾紛比較常見和有效的方法。
三、合同糾紛如何打官司
合同糾紛如何打官司,當然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首先是搜集證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向對方要什么來搜集證據, 然后就是起訴,需要起訴狀,雙方信息,證據等, 再然后就是等開庭,法官會了解雙方 情況,案件情況,雙方舉證、質證,然后法庭調查,法官搞清楚案件事實, 最后就是等判決了。 如果案件比較復雜,最好請個律師,省心一些。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