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法考論述題)
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
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特殊的執行救濟制度,后者本質上仍屬于通常的訴訟程序;
2、目的功能不同。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對特定標的的執行,后者旨在通過一個新訴改變或撤銷前訴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維護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
3、主體范圍不同。前者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實體權利因執行受到損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后者中的第三人,則須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4、適用情形不同。根據相關規定,適格第三人如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梢姡谌顺蜂N之訴針對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對錯問題,且在訴訟終結后的一定期限內均有適用可能,而不限于執行階段。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一、提起執行異議需要哪些條件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后、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4、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的訴訟之間在本質上是有著明確的區別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要是在符合規定和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如果提起的訴訟是錯誤的或者不符合范圍條件的,法院會駁回處理,這有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的時效。
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
執行異議之訴跟第3人撤銷之訴的區別是,起訴主體,起訴原因,起訴時間,受理法院,審理程序等各方面都不一樣,比如執行異議之訴只能向執行法院提出,但第3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作出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民事法院。
一、執行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1、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提起訴訟的主體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外人異議之訴提起訴訟的是不受生效法律文書約束的案件當事人之外的人即案外人,案外人有時可能是第三人。即案外人的范圍更大。
2、提起訴訟的原因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因不能歸責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
案外人異議之訴先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案外人對執行裁定又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起訴訟的時間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提起訴訟的時間是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案外人異議之訴提起訴訟的時間是自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4、受理法院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向執行法院提出。
5、審理程序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可能是一審程序,也可能是二審程序,還有可能是再審程序;執行異議之訴應按一審程序審理,裁判結果案外人與原案當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6、與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關系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如理由成立要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全部結果;執行異議之訴與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結果無關,如勝訴執行法院應解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措施。
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之訴跟第3人撤銷之訴的差別還是很大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本身就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強制執行的操作程序也有法可依,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執行異議即使被法院支持,也不能再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目前,案外人權利救濟途徑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以及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共計3種方式。其中,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時的處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和“九民紀要”(第122條)僅規定,當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時,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但是,前述規定并沒有對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并且執行異議并獲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是否只能申請再審作出明確的指引。最高法院在本期案例中,明確指出,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即使被法院支持,也不能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即最高法院認為,無論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否被法院支持,案外人均不能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而只能對原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請再審。
本期案例說理十分到位,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的情形,應當如何適用法律,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
裁判要點
——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無論是否被法院支持,均不能再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正前,案外人權利救濟途徑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2012年修正后,案外人權利救濟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就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時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303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薄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2019年)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闡釋:“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對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選擇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態度,即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的規定,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選擇相應的救濟程序: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申請再審?!庇纱?,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但是前述規定并沒有對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執行異議并獲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是否只能申請再審作出明確的指引。
“無救濟則無權利”,有權利就要有救濟,但救濟也應適度,避免“過猶不及”。實際上,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是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和對原裁判效力穩定性挑戰的糾錯機制,二者在功能上和保護的主體范圍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據啟動程序先后擇一適用,另一程序則被限制適用,否則將容易導致當事人權利的濫用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基于前述司法解釋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且執行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不服該裁定,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設置“不服執行裁定”條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當事人程序啟動后的選擇權,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支持,認可執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后一種情形下,若案外人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基于程序的一貫性,由其對原裁判申請再審更符合案外人權利救濟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1、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不服,只能就原生效裁判的內容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觀點來源:《霍慶濤、國家開發銀行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829號。
2、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觀點來源:《毛晴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123號。
3、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生效判決、裁定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如果二審裁定系按撤回上訴處理的,對該案實體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應是一審判決,案外人如認為該判決損害其民事權益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向一審法院提出。
觀點來源:《梁健鏢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7915號。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301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民事訴訟法》第234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小結(僅供讀者朋友參考):
1.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如果認為該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既可選擇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就原生效裁判依法申請再審;亦可根據具體案情選擇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如果案外人選擇提出執行異議,且被法院支持,則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案外人的相應權利即得到了保護;此情形下,如果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可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如果案外人選擇提出執行異議并被執行法院支持、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可在該執行異議之訴中繼續主張實體權益,案外人相應的訴訟權利可在該程序中可得到相應保障;案外人亦可根據具體情形依法就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4.為“防止當事人權利濫用和司法資源浪費”,根據“程序啟動后案外人不再享有程序選擇權”之精神,在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能根據啟動程序的先后,擇一適用,而一旦選擇了其中一種程序,則另一程序應被限制適用。即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無論執行異議是否被法院支持,均只能就原生效裁判的內容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同理,案外人先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22)最高法民申353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海南中建六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春峰。委托訴訟代理人:略。委托訴訟代理人:略。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負責人:朱閏龍。委托訴訟代理人:略。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口民生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夢其。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華昌企業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武。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華通物資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克儉。再審申請人海南中建六局建設有限公司(原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六局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資產海南公司)、??诿裆呖萍籍a業有限公司、海南華昌企業集團公司、海南華通物資供銷公司撤銷權之訴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瓊民終59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中建六局公司申請再審稱:中建六局公司不符合對??谑兄屑壢嗣穹ㄔ?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的條件,無法啟動再審程序,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權利救濟;二審裁定認定中建六局公司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法律錯誤。(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均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前提為“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本案中,??谑兄屑壢嗣穹ㄔ?2019)瓊01執異415號執行裁定并未駁回中建六局公司的異議申請,而是支持中建六局公司的異議申請,裁定中止執行。中建六局公司對該裁定結果完全認同,并無“不服”。(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四百二十三條也有相應的規定,對于該條款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案外人行使申請再審權利的,需要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執行異議后,該案外人仍不服,認為執行行為依據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才可提出再審申請?!庇纱?,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前提必須是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而本案情形與該規定完全不符,中建六局公司根本無法啟動再審程序。(三)(2018)最高法民申2973號民事裁定、(2019)最高法民申3938號民事裁定均明確認定:案外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施行)第四百二十三條申請再審,以執行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為前提。綜上,中建六局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重點為:二審裁定駁回中建六局公司的起訴是否有誤。本案中,中建六局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直接關涉案外人權利救濟不同途徑的協調問題,這也是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正前,案外人權利救濟途徑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2012年修正后,案外人權利救濟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就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時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薄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2019年)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闡釋:“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對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選擇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態度,即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的規定,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選擇相應的救濟程序: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申請再審。”由此,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但是前述規定并沒有對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執行異議并獲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是否只能申請再審作出明確的指引。“無救濟則無權利”,有權利就要有救濟,但救濟也應適度,避免“過猶不及”。實際上,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是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和對原裁判效力穩定性挑戰的糾錯機制,二者在功能上和保護的主體范圍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據啟動程序先后擇一適用,另一程序則被限制適用,否則將容易導致當事人權利的濫用和司法資源的浪費?;谇笆鏊痉ń忉屢幎ǎ竿馊颂崞饒绦挟愖h且執行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不服該裁定,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設置“不服執行裁定”條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當事人程序啟動后的選擇權,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支持,認可執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后一種情形下,若案外人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基于程序的一貫性,由其對原裁判申請再審更符合案外人權利救濟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本案中,(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中建六局公司認為該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優先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而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建六局公司在其執行異議被支持,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東方資產海南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此情況下,中建六局公司又針對(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法院基于“程序啟動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選擇權”的精神,釋明其應依法申請再審,裁定駁回其在本案中的起訴,適用法律并無明顯不當。而且在前述執行異議之訴案中,中建六局公司可依據本院(1994)民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繼續主張其對案涉9幢、11幢別墅享有的實體權益,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在該程序中亦可得到相應的保障。至于中建六局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本院(2018)最高法民申2973號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938號民事裁定書作為類案佐證其主張的問題。經查,該兩案文書所載內容并未明確案外人是否啟動了執行異議程序,執行法院是否作出了執行裁定,以及案外人是否認可執行裁定,故無法判斷該兩案與本案是否具有可類比性。綜上所述,中建六局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海南中建六局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審 判 長賈清林審 判 員于明審 判 員孫祥壯二_二二年五月五日法官助理喬希木書 記 員張香香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形成之訴
大家一般依據訴即要求的特性和內容,將訴分成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確認之訴,就是指上訴人要求人民法院確定其認為的法律事實存有或不會有。給付之訴,就是指上訴人向被告認為計付請求權,并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此事做出計付裁定的要求。這兒說白了的計付,并不僅指被告對上訴人錢財或商品的交貨,還包含被告執行上訴人所規定的個人行為。比如,規定被告合同履行所明確的責任。形成之訴就是指上訴人規定人民法院變化或解決一定法律法規情況(權利與義務關聯)的要求。形成之訴是大陸法系是民事訴訟基礎理論中通用性的定義,也稱之為“支配權變動之訴”。
在我國過去的教材一般稱之為“變動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在訴的特性能夠分類于形成之訴,盡管這類訴的內容是規定撤銷別人中間的裁定、判決和民事調解書,但實質是規定更改裁定、判決和民事調解書早已明確的法律事實。這一特點基本上合乎形成之訴的特點。
自然,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是有別于一般形成之訴的地區。一般形成之訴根據的是民法典上的實體線請求權—產生請求權,對于的是產生扣繳義務人,而第三人撤銷之訴并不是立即根據實體線上的請求權,只是訴訟法上的請求權,對于的是人民法院。這一訴訟法上的請求權也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標底。在這里一點上與重審之訴的起訴標底相近。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獨特救助程序流程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流程特性就是指作為一種民事訴訟程序,它是一種獨特救助程序流程或是一般或一般救助程序流程。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對于的是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的裁定、判決和民事調解書,因而,充分考慮已決裁判員的安定性難題,整體上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程序流程特性上理應與再審程序一樣,同歸屬于獨特或十分救助程序流程。[18]但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是有別于重審之訴的地區,差別之處取決于,終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是原起訴的案外第三人,并不像原起訴的被告方那般在原起訴中早已履行過一定的起訴支配權。
因而,在重視裁判員的可靠性層面,沒有必須做到再審程序的水平。換句話說,在司法部門現行政策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門檻理應比再審程序要低一些。這具體表現在針對重審之訴必須歷經重審理由程序流程,是一種“二階”設定,第一階段是對重審理由的核查,具備重審理由的,進入此案重審環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一般是民事訴訟同樣,仍然是“一階構造”,沒有理由核查。但第三人撤銷之訴又不是一般的起訴救助程序流程,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程序流程的運行擁有嚴格管理,不然,會由于撤銷之訴的亂用,危害已決法律事實的安定性。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過后救助程序流程
在中國,作為確保案外第三人事先程序流程支配權并維護保養其民事訴訟利益的起訴規章制度有兩種,既有單獨請求權第三人與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這兩種制度全是確保第三人合法權利的規章制度,相對性于第三人撤銷之訴來講是一種事先程序流程確保。這兒說白了的“事先”,就是指案子提起訴訟審理后,對案子的裁判員、協商起效以前的程序流程環節。在這里以后,再對案子涉及支配權給予救助的程序流程,便是過后程序流程。事先與過后的界分規范是裁判員是不是起效。
一般而言,一般的救助程序流程全是事先程序流程,過后救助程序流程是一種獨特和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過后救助程序流程務必具有一定的標準,不然不可以提到。這一標準是該第三人因為不可以歸責于自己的理由沒有參與別人中間的起訴,造成 自身不可以在起訴中履行起訴支配權,進而不可以維護保養自身的合法權利。這一規章制度往往被覺得是一種過后程序流程確保,是由于這一規章制度的設定單純是為了更好地完成被告方的程序流程權。假如該第三人本來可參與別人中間的起訴卻由于自身的緣故沒有參與起訴的,就不可以提到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第三人有直接證據證實該裁判員或民事調解書確實有不正確,損害了自身的合法權利。注重被告方的程序流程支配權被覺得是當代民訴法理的一個關鍵特點和發展趨勢。
在大陸法系我國,受美國英國法律原則核心理念和起訴哲學理論的危害,一些專家學者明確提出了說白了程序流程確保第三次浪潮(民事訴訟程序流程確保第三波),認為民事訴訟程序流程的發展趨勢理應轉為程序流程確保,并非單純性的實體線確保。這一理論最先從目的論上調整了傳統式是民事訴訟的目的論,覺得是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完成被告方支配權的程序流程確保,并非只是處理糾紛案件。程序流程確保論的見解針對在我國臺灣省的第三人撤銷裁定規章制度的創設具備立即的危害,可以說沒有程序流程確保論的基礎理論適用,就不太可能有第三人撤銷裁定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