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最新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最新規定司法解釋)
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可以提出異議嗎?
法律分析:特定情形下,申請執行人或被追加主體對于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上幾條的情況具體包括:(1)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2)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3)抽逃出資的股東;(4)未足額繳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和其他連帶責任發起人;(5)不能證明財產獨立于公司的一人公司股東;(6)未清算即辦理注銷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民法典關于異議之訴新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于執行異議之規定: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后能第二次再提嗎?
如果該執行異議還是同一執行標的,那么法院不會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擴展資料
提出執行異議的流程:
1、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3、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4、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期限是多少
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的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有新證據能否再次提
法律分析:如果該執行異議還是同一執行標的,那么法院不會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書下來后被告提出了執行異議法院沒有回復依舊強制執行了怎么辦?
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后,法院會立案審查。如果案情復雜的,法院會舉行聽證會,如果案情不復雜,會進行書面審理。審理結果會以裁定形式告知申請人的。審查期間不停理原生效裁判的執行。
你可以和負責審查執行異議的承辦法官聯系,溝通案情,提交證據。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執行異議聽證會 具體是怎么樣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異議, 是被執行人異議。
執行異議聽證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關于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部分是關于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程序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規定。具體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
(一)執行異議原則上應當在三日內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復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當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復議規定》還賦予異議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為了解決實踐中有的異議人以不同的事由分開提出異議以拖延執行的問題,《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五條借鑒國外立法例,明確了異議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如果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限制出境決定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雖不屬于狹義意義上的執行行為,但同樣會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不服罰款、拘留決定時的救濟方式,《異議復議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四)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實踐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親情、友情或者與被執行人存在關聯關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異議。
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懂愖h復議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并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懂愖h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六)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是公法上的拍賣,與平等主體之間的任意拍賣有顯著差別,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并不適用于司法拍賣。除非拍賣程序具有嚴重瑕疵,受讓人經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執行標的財產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但是,也應當看到,確有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司法拍賣應當撤銷的情形:
1、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2、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3、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5、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能否執行,一直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統一。
《異議復議規定》從擴大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范圍的理念出發,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于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八)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占有情況判斷。案外人異議審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異議成立與否迅速作出判斷。由于僅有十五日的審查期間,客觀上只能過濾掉一些明顯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異議,例如查封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不動產的行為是否違法,而將實質審查的任務交給執行異議之訴承擔。
而且,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結論并非終局結論,無論何種結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所以,《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對執行標的權屬的判斷,確立了“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即,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有登記的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根據登記來判斷權利人;對沒有登記的動產,根據占有情況判斷權利人;如果是沒有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或者是沒有占有情況的動產和其他財產,則根據相關行政許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等證據來判斷權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由于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買受人如果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種種因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僅僅考慮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受償,完全不考慮買受人的利益,將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正因如此,《異議復議規定》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護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有益經驗,在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將不動產受讓人區分為一般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辦理了物權登記的受讓人三種情形,并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件,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買受人對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的效力。
(十)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動產。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于“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復議規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基礎上,對執行程序中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同時,如果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執行異議和復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于執行救濟的范疇。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看,法治水平越高,執行救濟制度越完備。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注重執行救濟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即有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但存在異議范圍過窄、異議審查程序不明確、復議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對滯后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執行體制改革的契機,在執行權劃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的基礎上,推動執行異議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執行異議程序進行了較大的改造,特別是增設了執行復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作為不服異議裁定時的救濟途徑,搭建起執行救濟的基本框架。
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起草《異議復議規定》,數易其稿。其間,反復聽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數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并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天津南開區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
詳解不動產強制執行之案外人執行異議
《民法典》的出臺使得司法實踐中案外人異議審查案件的法定情形更為復雜, 本文聚焦案外人異議案 件進行深入研究,以期為司法實踐中案外人異議審理的程序性問題及實體性問題歸納如下。
一、案外人涉房執行異議之訴本質是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對房屋的權利沖突
申請執行人基于債權對房屋申請強制執行,認為對房屋有強制執行權利,而案外人認為其對房屋享有實體權利,該權利足以對抗執行,兩種私權利的沖突是執行異議之訴發生的本質原因。
(一)房屋外觀權屬與實質權屬不一致導致權利沖突。
房屋所有權屬于不動產物權,其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式將所有權狀態公之于眾。
根據民法典第20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據此,房屋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權利狀態是房屋的外觀權利,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可以推定房屋登記權利人為真實權利人。
在執行工作中,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時,需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審查確認,其審查標準有外觀審查和實體審查之分。一般認為,因執行程序的性質及執行工作對效率的要求,執行機構對債務人財產認定采外觀審查原則,即“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于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無須確實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
此外觀審查的“外觀”對動產而言為占有,對不動產而言為登記。因此,執行機關對房屋進行執行時,對房屋權屬的判斷以外觀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房屋已登記時,按照不動產登記_判斷,沒有登記的,以土地使用權登記_,同時結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行政審批資料來判斷。若房屋的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登記權利人成為被執行人時,房屋會被納入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范圍而成為執行對象,導致案外人作為房屋的實質權利人與申請執行人對房屋的執行權利產生沖突。
(二)強制執行引發房屋權屬變動與案外人在房屋上的權利產生沖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房屋不僅具有居住使用屬性,更因其價值大,交易制度完善,越來越具有金融屬性。房屋權利人為充分利用房屋,可以通過意思自治,與不同主體形成不同法律關系,導致房屋上附著不同主體的多項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房屋上為他人設立租賃權、抵押權等,還可以將房屋出售于他人,在交易尚未完成時,使買受人享有房屋的物權期待權......諸多權利以房屋所有權為中心,形成向外發散的權利束。
在房屋所有權處于靜止狀態時,各權利并行不悖,權利人各自就房屋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等部分權能享有權益,而一旦作為其他權利基礎的所有權變動,則可能影響到其他權利人權利的實現。房屋被強制執行時,執行機關會采用查封、扣押等執行措施,并采取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對房屋進行處理,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會直接影響已經以所有權為中心構建起來的權利體系,該種影響達到一定程度,會導致原有權利人權利的喪失或損害。當案外人認為對房屋的執行影響到自身對房屋的實體權利,損害其民事權益時,案外人對房屋的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對房屋的執行權利發生沖突。
二、案外人的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執行必須在利益橫屏的基礎上進行價值判斷
法官在審理案外人涉房執行異議之訴時,需要從案外人是否對房屋享受實體權利、能否足以排除執行兩個層面作出判斷。前者涉及權利的有無,屬事實判斷;后者涉及已存在權利的權能大小及沖突權利的優先保護問題,屬價值判斷。在確定案外人實體權利存在的前提下,法官須通過一定的標準或斟酌相關因素,確定案外人權利與申請執行人權利的優先級,作出案外人權利能否排除執行的認定。根據涉房執行異議之訴的特點,判定案外人對房屋的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時,如下幾個因素應予考慮:
(一)房屋真實權屬優于外觀權屬
執行機關執行的是債務人的財產,在房屋所有權的外觀權屬與真實權屬不一致時,被執行人雖然系房屋的登記權利人,但真實權利人卻是案外人。此時,房屋并非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強制執行屬于對物執行,執行標的以被執行人擁有的責任財產為限”,執行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案外人的財產。案外人作為房屋真實所有權人,能夠對抗申請執行人的執行。
(二)物權優于債權
物權具有優先效力,若在房屋上同時存在物權和債權時,無論物權成立時間是否先于債權,物權均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申請執行人對房屋的執行權利是根據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衍生而來,是為實現債權而產生,本質上仍屬債權。在對房屋進行強制執行時,若房屋上有案外人的物權,且執行行為會損害該物權時,案外人有權以物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對房屋的執行。
(三)生存權優先保護
以人為本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理念,司法機關在衡量沖突權利的優先保護時,個體生存權無疑應擺在重要位置。當案外人對房屋的權利直接關系到對其生活保障功能,與其生存權息息相關時,則案外人的請求權在倫理上具有一定的優先性,應優先予以保護。
(三)有利于案結事了
定分止爭是民事訴訟的首要功能,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關系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債務的履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房屋實體權利的確定及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對房屋執行的矛盾等紛爭。在判斷房屋能否執行時,有利于矛盾沖突的最終解決亦應作為考量因素之一,避免處置不當增加不必要的訴訟。
三、案外人對不動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權利類型
案外人對不動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是在不動產上有實體權利。司法實踐中,案外人對不動產主張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所有權
執行機關通常是依據房屋的登記狀態開展執行,案外人以房屋所有權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實質上是一并提出了確權之訴。房屋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案外人主張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必須提出充分事實和證據推翻現有登記,并證明其為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如果法院查明案外人確系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則真實權利應優先外觀權利,房屋因不屬于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案外人可以排除執行。
案外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享有所有權是最常見的執行異議事由。因案外人確實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一般應當判令不得執行,但存在以下幾類特殊情況,案外人所有權可能會受到限制:
案外人設定了擔保物權的執行標的。
案外人雖然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如果其在該財產上為債權人設定了抵押擔?;蛘咂湓谑茏屧撠敭a之前已經存在抵押擔保的,由于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不得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2.案外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的執行標的。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全部價款支付完畢以前,出賣人仍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的情形。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所有權保留僅適用于動產。被執行人購買案外人財產,但尚未取得所有權,當該財產被作為執行標的時,案外人一般情況下可依據所有權保留的約定行使取回權,要求排除強制執行。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6 條規定,出賣人行使取回權有兩點限制:
(1)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 以上的,出賣人取回權不能行使;
(2)標的物被買受人處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
故在這兩種情形下,案外人的所有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如果是出賣人名下財產被強制執行,買受人作為案外人能否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按照我國《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6條,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出賣人保留所有權,買受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標的物,法院仍然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買受人不能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只能在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才能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二)共有權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系房屋共有權人時,不論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相應的共有財產權益。當共有人因債務被強制執行時,執行機關對房屋的執行涉及房屋的處分。
根據民法典301條的規定,對于共有不動產的處分,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該法第303條又規定,即使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在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進行分割時,可以進行分割,共有人沒有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依據上述規定,對共有的房屋進行執行時,可以認為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對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
因此,案外人以房屋共有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其權利無法排除執行,申請執行人有權在對房屋強制執行后,就被執行人的房屋份額實現其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此予以明確。當然,共有物在執行中被分割執行,是由于被執行人的原因造成的,若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被執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執行標的屬于案外人與債務人的共同財產時,案外人提出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14 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的共有物,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共有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后,共有人可以協議分割或提起析產訴訟分割共有物,如果共有權人不提起析產訴訟,則申請執行人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由此可見,即使共有物尚未分割,法院也可以對債務人的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共有人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執行依據明確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申請執行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配偶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一般應按照上述共有財產的處理方式。如果執行依據未明確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但該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人申請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的,配偶作為案外人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確定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執行依據已經明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機構應當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三)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優先受償權。
我國擔保物權的法定形式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
根據擔保物權的性質和功能,擔保物權人并不以占有、使用擔保財物為目的,僅就擔保物價值具有優先受償權,而該權利并不因擔保物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受到損害,且《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13條規定,如果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性執行措施,由于保管人一般為擔保物權人或法院,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故此時擔保物權人不具備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之利益。然而,如果法院對擔保物采取拍賣、變賣、折價等處分性執行措施危及到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常見情形如下:
未將抵押權人的債權涵蓋在拍賣條件中就實施拍賣導致執行款未優先分配或足額分配給擔保物權人、未滿足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即把擔保物折價給申請執行人、擔保物權人實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尚未成就(如留置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或法定的債務履行寬限期尚未屆滿)擔保物就被采取處分性強制執行措施,擔保物權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一般應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承包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其處理方式與上述擔保物權人提出異議的處理思路相同,一般不具有阻卻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房屋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
“不動產受讓人的物權期待權可以區分為買受人物權期待權和預告登記期待權......是指對于已經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已經履行合同部分義務的情況下,雖然尚未取得合同標的物的物權,但賦予其類似物權人的地位,其對物權的期待權具有排除執行的效力?!卑竿馊俗鳛榉课葙I受人,在房屋被強制執行時,可能以房屋預告登記權或買受人物權期待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對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以此權利為對象進行的登記。
我國民法典第221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人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雖然登記的是債權請求權,但是法律賦予其一定的物權效力,本質是限制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權利,保障請求權人實現其目的。
案外人對于房屋的預告登記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問題,司法實踐通常認為,我國法律應當賦予預告登記以對抗強制執行程序的效力,理由為:預告登記對抗強制執行,可以使當事人根據自身利益更好規劃交易,保證交易安全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了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抗強制執行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明確規定了預告登記權利人排除執行的權利。因此,“預告登記權利的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能夠阻止人民法院處分不動產的實體權利。......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物權,受讓人尚未完成物權變更登記,但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該不動產已經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對于受讓人提出的停止處分該不動產的案外人異議,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過,案外人對房屋的權利以履行義務為前提,其應按約定支付房屋價款。否則,被執行人可以向享有預告登記權利的案外人主張購房款或解除合同,在被執行人怠于行使該權利時,申請執行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向案外人主張購房款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滌除房屋預告登記,當預告登記被滌除后,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對房屋強制執行。
案外人作為房屋買受人,在房屋所有權未轉移登記前,僅為買賣合同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并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根據債權平等性原則,案外人對房屋并無優先權利。但是,案外人的債權標的物為房屋,房屋對其債權的實現具有唯一性,而在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選擇其他財產進行執行于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無妨。同時,案外人支付房款后,該房款已轉化為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一部分,再將房屋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事實上損害了案外人的利益。
因此,特定條件下,應對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予以優先保護,以平衡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案外人對房屋的物權期待權權能是動態過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隨著購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過戶登記,案外人對房屋的期待權逐漸加大。案外人的權利實質上是由債權向物權的逐漸轉移,直至物權轉移登記為止。與之相對,被執行人對房屋的權利則隨著案外人對房屋權利的逐漸加大而減少,作為對價,案外人支付的購房款卻使被執行人的金錢責任財產增多。因此,需確定買受人物權期待權優先保護的時間點,作為買受人排除申請執行人強制執行房屋的節點,以平衡房屋買受人和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對此,《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和第29條進行了規定:被執行人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時,如果案外人在查封前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且已合法占有不動產,支付全部價款或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人民法院要求交付執行,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則案外人可以以其買受人權利對抗申請人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時,案外人在查封前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所購房屋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價款超過約定總價款50%的,可以排除對房屋的執行。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確定房屋買受人排除執行權利時極為慎重和嚴格,考慮了債權平等性保護、物權期待性保護、交易安全、糾紛徹底解決及各方利益平衡等因素。
(五)借名買房人的權利。
實踐中,還存在案外人以借名買房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情況:案外人出于限購等原因,以被執行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的名下,但案外人實際行使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在此情況下,房屋因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被執行人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案外人系房屋的實際購買人,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的關系類似于委托合同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案外人有權依據雙方實際法律關系請求被執行人返還房屋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在能夠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進行轉移登記)。
因被執行人對房屋并未有實質的財產利益,案外人對房屋的權利可以對抗被執行人的名義權利,進而排除申請執行人對房屋的執行。當然,案外人以借名買房人的權利對抗執行時,司法機關應嚴格審核,案外人不僅應提供購房資金流水以證明房屋系其出資購買,還需舉證證明其對房屋行使占用、使用、收益等實際權利,以排除贈與、轉移財產等行為,避免出現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規避執行的道德風險。
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的正確流程是什么?
引言、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們會采用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篇文章將帶大家了解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的正確流程。
一、申請主體。
執行異議的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法的,可以向主管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第227條執行程序中,本案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從收到書面異議當天的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眻绦挟愖h的主體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新增加的一條法律,第225條擴大了執行異議的范圍,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二、申請方式。
異議申請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27條的規定,執行異議只能以書面形式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條,“案外人對被執行人主張權利的,他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的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交,并提供案件相關證據。對于書面提出異議有困難的,允許口頭提出?!备鶕緱l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書面異議確實有困難的,可以準許口頭提出異議。,但必須做筆錄。
三、申請范圍。
異議申請的執行范圍。我可以對執行提出異議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和有權的當事人只能反對執行。強制執行行為可以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提出時需要提供證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均無相關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當事人和有權人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這樣做可以考慮到以下方面。約束當事人和有權勢的當事人。當事人、有權人只能在有一定證據證明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才能提出,防止被執行人、有權人隨意提出執行異議拖延案件的執行程度?;蛘咿D移財產以阻礙案件執行,節約司法資源。如果被執行人或有關有權人隨意地提出執行異議,會浪費司法資源,侵占有限的司法資源,也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的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責令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定駁回。如果案情復雜,建議直接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