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30個案例(民間借貸30個案例河南)
最高法關于同居期間只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的指導案例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中,轉賬憑證可以當做借據嗎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討論。 案情簡介: 小卓與阿建曾經是同事關系。2015年5月,阿建將小卓起訴至 法院 ,要求小卓歸還10萬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銀行賬戶匯款10萬元的轉賬憑證作為證據。 小卓抗辯稱,阿建匯給自己的10萬元不是借款,小卓將自己所有的一輛奔馳車借給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這10萬元是用車款。阿建認可用車并支付對價的事實,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車輛,所以應當將10萬元返還給自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小卓已經針對阿建的主張提出抗辯,在阿建無法進一步證明其與小卓之間就涉案的10萬元款項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情況下,裁定駁回了阿建的起訴。 律師說法: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 借貸 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依據《規定》,出借人需要對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當事人像該案中的阿建一樣,對于民間借貸的性質存在誤解。 《規定》第一條指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據此,民間借貸本質上是一種資金融通行為。很多當事人憑借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的訴訟,實則是為索要根據 買賣合同 已經支付的貨款、曾經的戀人索要 同居 期間支付給對方的生活費或委托對方理財而支付的理財本金等等,由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事實上并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亦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民間借貸“利滾利”是否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驢打滾”,法律術語稱為復利。復利只要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受法律保護的。今天,“四哥有法說”模擬一個案例,給大家聊一下這方面的法律。
一、案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滾利”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張三未歸還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張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額為40000元的借條一張,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到期后,曹某仍未歸還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滾利”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約定在農歷5月至6月還款20000.00元,年底還款30000元,2019年農歷5月至6月還款30000元,年底還款20000元,未按時付清,按3%計息。
這次逾期后,李四無法聯系上張三曹某,遂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
對于借款金額的認定,應按以下方式計算確認: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計算之日)期間的利息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將利息36213.70元計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張三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張三支付的逾期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從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張三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對“利滾利”法律關系的認定:
從上述判決來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滾利”,但有的人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利滾利”,這是為什么?要想搞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利滾利”法律關系的認定,再熟悉一下有關法律規定:
1、“利滾利”中出現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由于各種原因,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經過雙方協商,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借條、欠條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2、“轉條”與“借條”兩者區別。
首先,“借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產生,“轉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延續;
其次,“借條”是以出借款項的交付作為生效條件,“轉條”是以原借貸關系的生效作為生效條件;
最后,“借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僅限于出借的本金,“轉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含未歸還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
1、法律認可“利滾利”產生的“轉條”。
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許將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多次將利息計入本金,最后產生的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對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這十萬元的借條,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屬于“利滾利”計算出來的利息,但這個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標準,所以法律不保護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證據問題。
從以上解說大家明白了,“利滾利”產生的借條與最初書寫的借條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因此產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時,出借人為了謀取高利,會說“轉條”是原始借條,而借款人就需要舉證借條是“轉條”。如果這種借貸關系有見證人或者其它證據進行證明,還好說。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關證據證明是“轉條”,雖說在法庭上可適用舉證倒置,但也會不利借款人。所以說,官司打的是“證據”。結束語:
民間借貸比較方便、快捷,但產生的“利滾利”也是很嚇人的,這也是讓一些人陷入“校園貸”“網貸”“學生貸”等借貸陷阱不能自拔的禍根所在。在此奉勸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貸!
民間借貸情侶糾紛案例匯總
現在夫妻互贈財產已經很普遍了。當他們關系密切時,他們并不在意頻繁的經濟往來。甚至,為了校準互信和感情的深度。一旦情緒發生變化,往往會爆發財產糾紛。
為提醒夫妻雙方理性對待感情,減少夫妻間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市二中院對近年來涉及夫妻間民間借貸糾紛的上訴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
概況、特點、原因及建議
一、案件基本情況
三年來,二中院審理的夫妻間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數量穩步上升,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計52件。其中,由男方提起公訴的案件21起,占全部案件的40.4%;該婦女起訴了31起案件,占所有案件的59.6%。請求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有38例(其中完全支持29例,部分支持9例),成功率達到全部病例的73.1%。
上述案件中,主張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等轉賬方式支付貸款的有38起(占比73.1%);主張現金交割的有9起,占17.3%;既主張轉賬又主張現金支付的有5起,占9.6%。
法院經審理查明,相應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經濟困難而發生的民間借貸,有的是為表達愛意、聯絡感情而無償贈與,有的是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有的案件涉及其他經濟往來。此外,涉案當事人中存在明顯婚外情的有7起,占全部案件的13.5%,少數案件甚至涉及婚外生育子女。
二。案件的主要特點
1.訴訟標的相對較少。與其他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民間借貸糾紛不同,夫妻之間借貸涉及的金額相對較少,近六成案件涉及金額在30萬元以下,有的案件甚至涉及金額在1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只有5起,占比不到10%;最高涉案金額200萬元。
2.關于借錢的事實爭議很大。60%以上的案件沒有借條、借條、還款協議等書面借款憑證。多數情況下,原告主張借貸關系建立在各種電子轉賬憑證的基礎上,而對方往往辯稱涉案款項是贈與或用于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由于涉案金額往往被分成幾筆甚至幾十筆支付,有些支付金額較小甚至是奇數,很多案件涉及到彼此之間的金錢往來,因此對于是否建立借貸關系,哪些支付屬于借貸關系的范圍存在較大爭議。
3.大部分貸款都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有借條、欠條、借款協議、還款承諾等書面文件的20起案件中,明確約定利息的只有4起;此外,32起無書面借款證明的案件無法提供約定借款利息的證據。52起案件中,僅有13起(占25%)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且多為有書面借款憑證的案件。
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借款人與出借人未約定利息的,不支持債權人在借款期間主張利息。第二十九條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期間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沒有約定的,可以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主張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由于大多數案件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所以只能從催促對方還款時起支持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部分案件起訴前未明確催告,相應違約責任的時間點只能從起訴狀送達被告時算起。
4.金錢交易與違反公序良俗交織在一起。案例中,有的當事人直接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育嬰費、忠誠承諾等不同形式給付金錢。而其他人以名義簽署貸款合同
在一些案件中,婚外情人以告知對方配偶婚外情、揭露婚外情并損害對方名譽和社會地位相威脅,迫使對方承諾支付各種形式的賠償費用或寫下欠條,進而起訴要求償還相應款項。
三。案件的起因
1.訴訟便利。夫妻之間的金錢轉移主要包括現金交付、各類轉賬、信用卡還款、支付貨款等。除了現金交割,其他方式都可以很容易獲得資金交割的憑證,如銀行轉賬憑證、信用卡還款記錄、購物小票、發票等。
此外,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放寬了對出借人的舉證標準,對于夫妻之間的糾紛,更多的原告會選擇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尤其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在沒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原告只能憑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的抗辯不是借條,應該舉證。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告對借款協議的舉證責任,增加了訴訟的便利性和勝訴的可能性。
2.財務混亂。有些案件名為“借款”,但借款協議的形成和支付的事實很難查清,與正常的借款糾紛明顯不同。由于關系特別親密,夫妻之間經常會在經濟上產生困惑。共同生活和其他經濟往來的必要開支往往混在一起,甚至互相告訴對方自己的銀行卡密碼或者共用自己的銀行卡。一旦分手,一方往往會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大額支出后悔不已,甚至會在小額支出上斤斤計較,所以爭執在所難免。聲稱欠錢的一方往往會把雙方溝通過程中的所有費用都算到欠錢的數額里。雙方對債務是否存在及具體數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只能訴諸司法途徑。
此外,情侶在微信上聯系頻繁,通過微信轉賬借錢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但微信不要求實名注冊制度,微信賬號或昵稱是否為當事人所有,在一些案件中引發了爭議。
3.愛情是功利的。有些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沒有勞動收入,靠愛人供養日常生活費用,他認為理所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一方想盡一切辦法向另一方索要
其買房買車,并登記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當事人要求戀人購買奢侈品衣物、飾品、鞋包等,并以之作為對方表達愛情誠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當各懷目的的情侶發現對方無法滿足自身需求后,對于曾經的付出就想實現對價。
大部分案件是大額支出較多的一方提起訴訟要求還款,但也有部分案件反而是另一方以其他較小數額的賬目提起訴訟,而對方以曾支出更大額的金錢予以抗辯,或是主張抵銷。
4 . 感情破裂。幾乎所有案件起訴時雙方均已結束戀愛關系。往往是一方在戀情結束后依據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主張結算,而對于賬目性質、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使得矛盾激化,并在討要欠款中加劇矛盾升級,最后徹底失去耐心而對簿公堂。
四、防范和處理糾紛建議
情侶關系并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系,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無特殊影響。其意義主要在于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進而結合主客觀因素來確認是否構成借貸關系。
為防范和妥善處理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提出以下建議:
1 . 忠誠對待婚姻。部分當事人對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結婚時倉促、草率,發展婚外情時隨意、任性。一旦婚外戀情面臨東窗事發危機時,往往無法理性處理,沖動許諾各種具有封口性質的補償費用,甚至寫下數額不低的借條、欠條。而所謂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數年感情無法修成正果、讓步于對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執念于金錢補償來平衡內心。所謂“分手費”“補償費”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難以得到支持,雙方恩怨實難通過訴訟平息。任何一方為徹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應當以社會基本道德約束自身,提升道德感、邊界感、敬畏感,不給糾紛發生提供可能。
2 . 注意留存借貸證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形成實際欠款關系時,一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二要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根據前述借貸要件保留證據。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盡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盡量在借條中明確。款項支付應盡量采取轉賬方式,以便留存憑證。此外,相關案件審理也會審查款項支付時間、項目、數額等法律事實及款項支付目的、給付方式等細節,相關證據的留存有助于進一步佐證借貸關系的實際存在。
3 . 不存在借貸慎重留痕。培養健康的戀愛觀,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接受款項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擔的債務。
4 . 積極應訴和諧為上。由于案件審理過程和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昔日戀愛期間的部分隱私內容公之于眾,對雙方及其家人的公眾形象和情感均會造成傷害。故建議糾紛發生后,雙方應積極協商處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糾紛對雙方的影響。對于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當積極面對認真舉證、說清情況,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審理。
四個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未能證明轉賬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還款的表示,被認定借款關系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間,唐先生陸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轉賬6次,數額從500元到5萬元不等,共計7.6萬元。2018年10月雙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肖女士償還該7.6萬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確認收到上訴款項,但僅認可其中6000元轉賬為借款,并抗辯其他款項都用于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女士對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證;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2018年10月開始,唐先生多次催還款項,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細,且對于唐先生微信發送的對賬明細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判決支持了唐先生的訴訟請求。后肖女士上訴至二中院,經承辦法官對本案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訴。
典型案例二
被告抗辯轉賬系贈與,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認為借款關系成立。
基本案情:
徐先生在與安女士交往期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安女士的銀行卡內轉賬12萬元,并附言:借給安女士付按揭款。分手后徐先生起訴安女士要求其還本付息,安女士抗辯其未看到轉賬附言,且該筆款項性質應為贈與,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徐先生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裁判結果:
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安女士支付12萬元的轉賬憑證,且附言寫明:借給安女士付按揭款,上述事實能夠初步證明涉案款項系借款?,F安女士抗辯涉案款項系贈與,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但安女士未提供任何證據對此予以證明。結合涉案款項的數額,僅依據雙方之間曾存在交往關系,法院難以認定涉案款項系贈與,故判決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三
購車登記于對方名下且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出資人需證明存在借貸合意,否則難以認定為借貸。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李先生僅依據其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車刷卡消費的單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但購買車輛發生在李先生與宋女士戀愛同居期間,且購買車輛后由雙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條直至雙方分手。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李先生仍應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四
雙方經濟往來眾多,僅針對其中一筆提起民間借貸之訴,難獲支持。
基本案情
盧女士、趙先生于2012年2月確立戀愛關系,2013年11月6日,盧女士向趙先生轉賬7.5萬元。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分手。盧女士以該筆轉賬憑證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返還款項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趙先生辯稱該筆款項系用來償還趙先生提前墊付的租房及購買家具的費用。
裁判結果
因一審中趙先生未提交雙方其他經濟往來的證據,故一審判決支持了盧女士的訴訟請求。趙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與盧女士之間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雙方之間還存在其他款項往來,在盧女士向其轉賬7.5萬元之后,趙先生還陸續向盧女士轉賬多筆,數額達17萬余元。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雙方相互之間存在數十筆匯款,涉案7.5萬匯款發生前后雙方亦存在多筆匯款,現盧女士單就涉案款項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而趙先生否定該7.5萬元匯款的性質為借款,轉賬記錄中亦未顯示該筆匯款為借款。故法院難以認定雙方就單筆7.5萬元匯款存在借貸關系,雙方如就往來款項存在爭議,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盧女士的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案例分析
一、民間借貸案例分析
1、此案件發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之前,適用當時的規定。
2、那時候規定,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保護。不保護,并不意味著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無論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不做處理,視為該行為有效,被告不得主張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問題。未付利息按當時銀行貸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還。鑒于原告只主張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為當事人對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生效起10日內,被告陳某歸還借款本金700萬元;支付利息××元(計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后續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支付罰金?
二、民間借貸(案例很復雜)
這位朋友請問像這么大一筆錢是不是對你很重要?不重要的話你也不會上了對吧?可是我感覺你是有病亂投醫。你怎么能來網上問案呢?你的人是干啥的你知道嗎?是啥人你知道嗎?可以說只要比你懂可以給你建議。但是這種案是不庭機會就一次,可不是說這次說錯了下次再說。像這么專業而且錢數也不小的情況下你為啥不找一個有經驗的而只相信網民?還打官司涉及自己的師費是不是就降低你生活水平了?如果降低不了你的生活水平你就找一個律師就行了。把你的情況給律師詳細說一下看律師什么意見。你別以為律師可以信口開河,律師是要負責任的,到時候不是他說的那樣你會給他錢嗎?另外但凡這種專業的事,可以說很少有人用你這律援助,也有愛心不收費的律師,你怕花錢也可以求助當地媒體幫忙介紹法律服務咨詢??傊灿猩铋啔v和思想成熟的人都不會用你這種方法。因為網民可以胡說八道反正你又不懂,懂的話你也不來不會問了。建議你不要心利益最大化。
三、組織借貸案例?
民間借貸包括法人、自然人,還有一部分叫特別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組織,村集體組織作為我國最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也存在著民間借貸的情況,如果村集體為了自身建設發展,向民間借貸,如果出現無法清償或者其他情況,該如何劃分責任呢?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二_二_年十一月三十日關于朱某實、朱某章民間借貸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和判決結果
一審認定事實:朱某章與朱某實系臨沭縣玉山鎮朱黃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會計,朱某實任村支部書記。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間,朱某實多次向朱某章借款,雙方經過結算。朱某實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條兩張。第一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備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陳述上述借款均系現金交付,并自認朱某實出具借條后已償還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經朱某章催要,朱某實未予清償。
一審認為,朱某實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實,與其本人簽名的借條、還款事實相互佐證,且借款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已經生效,一審予以確認,朱某實未按照借條約定時間償還借款,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清償剩余借款26700元。借條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之日即為其要求朱某實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朱某章主張利息損失,可自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被告朱某實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不影響一審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一審判決:被告朱某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案件受理費468元減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實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還償還過6000元,償還給被上訴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訴人朱某章不予認可,且袁迪當庭亦說明該6000元是上訴人朱某實償還的其與袁迪之間的其他債務,故對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朱某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民法典把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這也是本案的一個關鍵點。
2.上訴人想辯稱為村集體組織借款而非本人,但是從借貸關系來講是雙方簽字,只是備注了村用,但是沒有舉證證明。缺少有力證據,如果主張集體組織借款,那么應該提供村集體組織使用該筆資金的證據,卻沒有提供,所以沒有得到的支持。
3.按照法律規定,村集體組織作為特別法人,可以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村主任作為村集體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體組織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體組織,否則不能認定為村集體借款。
4.再一個,因為沒有約定利息,認定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從之日算起,按照當時銀行利率進行結算,直至還清貸款,這是自然人之間借款。
5.法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6.利息是暫時放棄貨幣的使用權而獲得的報酬,是放貸人對自己作出的在某個特定的時間之前不收回貸出貨幣的承諾的補償,利率是作為利息與本金的比例,視為貨幣作為一種商品的價格。利息真正的來源為經濟體的實際增長。
7.對于自然人之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如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不應予以支持。因為,與自然人比較,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從事民商事行為的能力、風險防范能力和對于市場預期判斷能力普遍較高,企業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為取得利息,應在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未約定,視為出借人沒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雙方沒有達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貸雙方中僅有一方為自然人或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如利息約定不明,就其實質而言,應為合同漏洞補充,按照如下順序和標準處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可以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另外注意適用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確定利息標準的三個條件限制:①客觀條件而言,應為交易行為當地或者行業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觀條件而言,為交易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以加強對不了解當地習慣或缺乏業內經驗的相對人的保護;③從交易習慣的時間節點來看,應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習慣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按照《合同法》第62條之規定進行判斷。即在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其他組織就利息約定不明時,可以民間借貸合同訂立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1.對于“未約定利息”情形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于利息是不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12.雙方在借期內未約定利息,即使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張借款人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四、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間借貸十大案例,供你參考。
民間借貸案例一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并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后,經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只好訴至。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韓華: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二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情]吳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鄉廠長期間,于1998年8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1萬元,約定10月1日還款,未約定利息。但此后吳某一直未還。鄉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至。駁回鄉政府訴訟。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趙夢輝: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鄉政府雖稱多次催要欠款,但吳某對此予以否認,鄉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鄉政府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間借貸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一規定或者是礙于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民間借貸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案例四
必須明確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并出具借據,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后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陳桂艷: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案例五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03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后一年里,楊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并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六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里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么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蓖跄惩低祵⒋送ㄔ掍浺簦⒁源藶閾⒍掣嫔戏ㄍ?。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案例七
動產質押有說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劉某與沈陽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一份自駕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個月,劉某便將車質押給趙某,并從其處借款20萬元,并約定還款取車。劉某沒有如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車費,租賃公司才知道車已經被劉某質押給別人,并用于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從趙某手中將車返還給租賃公司。趙某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失,請求判令劉某還款,并由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只判決由劉某還款。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郭凈:劉某在明知租賃的車輛不允許質押的前提下,將車輛質押,換取借款,其行為違背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但其從趙某處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并不知道劉某用于賭博,故判決劉某應返還趙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門扣押轎車并將車返還車所有權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用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趙某由于對質押財產審查不細,結果吃了大虧。對于汽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案例八
轉讓債權當通知債務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一年內返還。后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F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為無效為由,認為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張紅君: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于向某認為,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為前提?,F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間借貸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明月: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于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
民間借貸案例十
債主病故債權歸繼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開始在遼中縣大黑鄉錢縫村承包土地。李某為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一張,寫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還2000元,余欠191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訴至。但當年11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某病故,該債權還用不用王某還?
[法官說法]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判決王某返還欠款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債權。而對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