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行政法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
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起訴期限為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相對人不服行政行為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時間限制,是行政訴訟法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如果超過起訴期限,相對人將喪失進入實體審理的權利。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則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有:
1、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訴訟中設立起訴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對人盡快行使權利,維護行政行為的效力,以確保行政法律關系盡早確定。民法中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交往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2、性質不同
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了起訴期限,因而起訴期限屬于程序性規定。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中的第九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因而訴訟時效本質上屬于實體性規定。
3、是否固定不同
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的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只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自身原因被耽誤的時間才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有其他原因的經法院準許才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是可變更的期間,只要有法定事由,即可中止、中斷、延長。
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指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除斥期間經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是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沒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問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各種財產性質的請求權。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法律、法規對索賠時間和對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數次發生,但要受到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都適用關于延長的規定。
二、期限
在民法上,時間可分為期限與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時期繼續達到另一時期的時間。期日,是指某個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時間點。期限在性質上屬于事件而不屬于行為。依民事主體對期限有無選擇權,期限的類型包括:約定期限、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我國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期限的起點
按小時計算的,期限從“規定時開始計算”。按日、月或年計算的,期限從“下一天開始計算,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即次日為期限的起點。
(二)期限的終點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時。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
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均包括本數在內;“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在內。
三、我國的訴訟可以分為三大類,分別是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而訴訟是有時效和期限規定的。那么,“訴訟時效”與“起訴期限”有怎樣的區別?
詞義不同:
“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的名詞,規定在民法通則中。
“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中的名詞,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
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過了以后,不再享有勝訴權。普通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
“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基本為6個月之內。
變化不同:
“訴訟時效”屬于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
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一、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不同,時效是法定的。從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以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是適用于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就屬于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勝訴權消滅。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屆滿,依然可以起訴到法院。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
四、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依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可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勞動糾紛”五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特殊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涉外合同糾紛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上訴訴訟時效起算,即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3、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我國《民法通則》對于訴訟時效的延長也有明文規定,訴訟時效延長具有不同于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特點。具體表現在,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的區別
法律主觀:
第一種:短期 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 第二種: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第三種: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 和技術進 出口合同 爭議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訴訟期限和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期限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期限和訴訟時效
訴訟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體現在性質不同、立法目的不同、以及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
【法律分析】
從處理方式上看,一旦超過訴訟期限,起訴請求將不會再被法院受理;而訴訟時效屆滿后依舊可以起訴。訴訟期限是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訴訟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喚饑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采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畢態標準。訴訟時效的特征:1、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于事件。2、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手鏈源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