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責任劃分與賠償(工傷責任劃分與賠償范文)
工人違規操作工傷責任怎么劃分
違規操作發生的傷害仍然屬于工傷,不論責任如何劃分,賠償標準都是一樣的。企業不能以員工違規操作為由推卸責任,拒絕給予工傷待遇。
構成工傷事故要件:
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補助金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為25個月;三級23個月工資;四級21個月工資;五級18個月工資;六級十六個月工資;七級13個月工資;八級11個月工資;九級九個月工資;實際七個月工資。
2、傷殘津貼: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3、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其核心內容是,無論工傷的引起是否因勞動者本人的過錯、用人單位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勞動者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受傷雖因違規操作造成,但符合上述工傷認定的原則,公司應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保證員工合法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賠償項目和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一、工傷賠償項目1、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住院伙食補助費。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4、康復治療費。5、輔助器具費。6、停工留薪期工資。7、生活護理費。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傷殘津貼。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1、喪葬補助金。12、供養親屬撫恤金。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工傷賠償標準1、一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二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三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四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五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6、六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7、七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8、八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9、九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0、十級工傷賠償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三、工傷賠償法律規定時限是多久工傷索賠的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是三年,但是在民法總則實施前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用工單位和第三人都有責任造成的工傷該怎么賠償
工傷與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能否兼得?-工保網
從工傷賠償責任角度來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的競合部分問題也主要圍繞上述賠償費用。
目前,國內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僅在醫療費用一項上有著明確規定。
醫療費用:第三人責任方獨立承擔
2010年《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同時,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勞動者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工傷事故所涉的醫療費用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獨立承擔;工傷保險基金僅承擔第三人拒絕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責任情形下的先行支付義務,并對第三人擁有追償權利。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了工傷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由第三人獨立承擔,但“醫療費”僅為工傷賠償責任中的一項,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1、司法依據,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無明確規定
“工傷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的競合問題”早在上世紀末就已進入國內司法視野。但由于司法領域未形成統一明確的司法意見,立法層面也缺乏權威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早期法務規定
1996年8月12日,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其中第28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1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2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4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5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試行辦法》是我國針對關于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競合問題較早的法務依據,其主張由第三人責任方獨立承擔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工傷保險賠償僅在第三人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傷殘或傷亡補助金的情況下補足差額部分以及費用墊付責任。當然,《試行辦法》早在2003年就被《工傷保險條例》取代,2007年更是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廢止,但值得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在刪掉上述內容規定后并未作出新的明確規定。
法務依據變化
本世紀以來,國內司法界在“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上呈現出較大的意見不同。
200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第十二條規定:
1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2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述文件內容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支持勞動者同時擁有工傷賠償請求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利的,即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責任賠償。尤其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在《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但如上文所述,2010年國家正式出臺《社會保險法》,以立法形式明確在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中工傷保險僅承擔第三人拒絕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責任情形下的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義務,并對第三人擁有“追償”權利。這無疑改變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的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并行的司法意見觀點。但由于《社會保險法》只對“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責任有著明確規定,并未提及其他相關工傷賠償費用,因此國內司法領域對“醫療費用”外的工程賠償費用依舊缺乏明確、統一的司法意見與法律依據。
2、司法意見,支持其他工傷賠償費用雙重賠償
2010年《社會保險法》出臺后,本著不逾越基本法理的原則同時又最大限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關于“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的內容規定如下:
1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由于《社會保險法》只對“工傷醫療費用”給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未提及對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的法律意見,因此《規定》一改此前支持勞動者同時擁有工傷賠償請求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利的司法意見,同《社會保險法》內容規定保持一致,也未明確對其他工傷賠償費用的司法意見。但從三則規定內容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者在第三人原因導致的工傷事故中擁有及時獲得工傷保險保障的權利明顯持支持態度。
此后,國內司法領域對于“工傷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的司法意見逐漸明朗,《2016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
第九條:
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同時,《2016年最高院民事會議紀要》提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依據上述司法意見,除《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第三責任人獨立承擔,工傷勞動者可以就醫療費用外的其他工傷賠償,同時向第三責任人和工傷保險提出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請求。
3、觀點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侵權責任法》中第十六條同樣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工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在侵權事件中擁有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補助等費用的賠償請求權利。
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內容規定,職工認定工傷情形后擁有包括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親屬撫恤金等費用在內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利。
此外,《社會保險法》僅對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作出明確規定,并未否定勞動者對侵權責任人和工傷保險除醫療費外的其他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利。
因此,在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中,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依法擁有對第三責任人的事故賠償請求權利,法律并不因受害人擁有工傷保險賠償而免除第三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樣,法律也不因受害人工傷事故損傷源自第三人侵權,而剝奪受害人通過工傷保險賠償獲得及時醫療救助的權利。
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身體傷殘或生命消亡,這種損失是無法計量與修復的。因此在保險領域,保險標的涉及人的身體和生命,即便出現重復保險情形保險受益人同樣可以獲得多份保險賠償,這是對生命本身的尊重?;诖?,司法審判在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責任賠償競合問題時,應充分考慮、尊重勞動者的生命權與身體權。
包活給私人出現工傷怎么賠償
給私人干活出現工傷,員工無須承擔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1、這是屬于用人的責任,但是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追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3、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者責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用人者責任的法律特征:
(1)侵權責任都是發生在工作過程中致人損害;
(2)行為人與責任人相脫離;
(3)行為人造成損害的行為與責任人監督、管理不力的行為相區別;
(4)責任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作用不同。
綜上所述,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職工的工傷賠償。已經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企業;賠償主體則是企業跟工傷保險機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處理有責任劃分嗎?
工傷處理有責任劃分嗎
工傷不存在責任劃分,屬于工傷的,需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傷案件處理流程
發生工傷后,一般的勞動者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現筆者根據自身辦案經驗,特提出以下建議。
1、發生工傷后,需先去社保局確認單位是否為自己購買了工傷保險。若單位已買工傷保險,可要求單位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則需盡快搜集勞動關系證據,一年之內申報工傷。
需注意的是,不管單位有沒有買工傷保險,員工都可以申報工傷,這是以后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注意要在一年之內申報。
很多勞動者認為這個流程太麻煩,但我想說的是,最好按流程處理,因為今后可能會有一些并發癥或傷情復發的可能,若現在認定為工傷,社保局存檔了,之后還可以要求賠償。
此外,工傷保險不同于意外保險,有些單位為逃避交納社保的責任,可能只為員工購買意外保險,這是對勞動者很不利的。因為,社保局認定為工傷后,若幾年或很多年后舊傷復發,還是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責任。但意外險不可能有此效力。
2、待社保局認定為工傷,且醫療期滿后可向社保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需是社保局指定的鑒定機構,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鑒定機構,共分十級,最高級別為1級,最低為10級。
很多勞動者會認為鑒定越早越好,但其實不然。因為損害是一定的,早鑒定晚鑒定結果都一樣。但是,很多地方如筆者曾執業的深圳地區是以鑒定那天作為醫療終結期的,若過早鑒定,醫療期內的待遇也將提前終止。
所以,為了自己的健康,建議受傷員工安心接受治療,待身體大致康復后再申請做鑒定。
3、不同的傷情,醫療期也不同。
醫療期內,員工無需上班,單位若有此要求的,員工亦可拒絕。醫療期內,單位需按照員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待遇發放工資,很多單位提出只發底薪或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都是不合法的。
醫療期內,員工需住院治療的,最好住院治療。因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陪護人員的誤工費都可以要求支付。若未住院,這兩項都比較難以爭取。
4、勞動能力鑒定后,若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未評上傷殘等級,只能要求停工留薪(即醫療期內)的工資、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醫療費。
若評上傷殘等級,可去社保局辦理理賠手續。
5、理賠事項
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社保局只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若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賠付。
解除勞動關系后,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局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買工傷保險的,均由單位承擔。
這三項補助金,各省規定不一樣,具體以自己所在地為準。
社保局需根據員工工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很多勞動者會發現為什么自己的工資很高,賠付那么少呢?
這是因為社保局是按照員工交納社保的基數賠償的,但是現實中單位基本上都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員工交納社保。所以,在有此項爭議時,員工可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了的,可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補足差額。
6、工傷的定義
一般情況下,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于工傷。
比較特殊的情形有:
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死亡的;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不負主要責任或全責的。
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應該怎么辦?
第一,前往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按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墊付,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后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第二,申請認定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導致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由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三,申請鑒定勞動能力。工傷認定完畢后,經治療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四,審核發放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根據傷殘程度不同,工傷職工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不同。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要怎么賠償?
賠償方法如下:
受工傷后需要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進行賠償,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用人單位支付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