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單位承擔部分(工傷賠償單位承擔部分和社保部分)
工傷賠償公司需要承擔哪些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公司沒有繳納,那所有賠償項目都是公司承擔。第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公司有繳納工傷保險,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公司承擔。第三,工傷賠償金額的多少,與傷殘級別有直接關系,從一級到十級傷殘的賠償金額都不同。因此,公司的賠償金額還要看傷殘的級別。第四,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那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都由公司承擔。第五,公司還要承擔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工傷用人單位需要賠償以下這些: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如果沒有交工傷保險,用人單位除了要承擔以上費用外,還要支付下列費用:
(一)治療宴世埋工傷的醫晌螞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返橡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公司承擔哪些我們都已經一一列出。建議大家認真觀看,多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對工傷發生時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項目如下:
1. 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當為工傷職工提供必要的治療和康復服務,并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診療費等。
2. 工傷津貼:工傷職工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傷津貼,即職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 護理費:對于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護理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護理費用。
4. 誤工費:工傷職工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導致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其他適宜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誤工費。
5. 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工傷職工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導致發生傷殘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償金。
6. 生活費補助金:對于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導致生活困難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生活費補助。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材料如下: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事故情況材料;
5、有關旁證材料;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賠償項目并不是全部,具體的賠償標準和項目還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傷職工支付相應的賠償,確保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工傷單位應該承擔哪些賠償
法律主觀:
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項目有:1、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 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交通費、食宿費3、工傷康復的費用、4、輔助器具的費用5、必要的生活護理費6、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 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賠償哪一部分是單位賠付
法律主觀:
下列工傷待遇是用人單位賠付的:勞動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工傷勞動者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社保工傷公司承擔部分怎么算
社保工傷公司承擔部分是按照以下公式算的: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總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公司理賠流程:
1、事故傷害經當地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以及經當地勞動能力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
2、持工傷證明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工傷保險申請人的申請,在法定的時間內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結論,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寫明理由;
4、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向工傷保險申請人發放工傷保險賠償金。
綜上所述,員工的社保分個人部分和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從員工工資里扣除,單位部分由公司承擔,只是扣除比例不一樣。繳納基數理論上是按上年員工平均工資計算,大多數企業是按最低基數繳納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賠償公司承擔哪些
法律主觀:
對于工傷賠償公司需要承擔哪些費用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在職職工在公司遭受傷害,構成工傷事故的,所在公司需負相應的責任。那么,職工工傷公司應承擔哪些責任,下面為你介紹工傷賠償責任采取雇主責任即無過錯歸責原則(也稱為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具體指,只要發生工傷事故,不究過失在誰,企業主無論是否有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請工傷認定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規定對身體受到了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參照民法的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為一年,即工傷職工或者其、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就是說,未在規定的時間里進行工傷鑒定,可能喪失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因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里,由企業或職工家屬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豆kU條例》第十七條中同樣還有如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這個規定的具體含義模棱兩可,在現實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單位拒絕承擔上述費用,則意味著勞動爭議的產生。有關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所以,公司對工傷職工需要承擔以上的賠償責任,當然,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的,進行工傷賠償時由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費用,所以具體看公司是否購買相應的工傷保險。
法律客觀:
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認定損害屬于工傷,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該給受害人工傷賠償。工傷賠償責任的承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依法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且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傷殘等級的賠償標準給予工傷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還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由用人單位賠償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被確認后,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賠償。②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破產解散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③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中原屬與發包、出租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到承包承租單位工作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出租單位承擔;已與承包、承租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其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承租單位承擔;以自然人名義承包承租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本人承擔,其所雇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出租單位承擔。④用人單位派往其他單位工作的從業人員,由派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外出自謀職業的,在其他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發生工傷所在單位承擔。⑤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發現工傷,被確認屬于在原單位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⑥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如果承包、租賃合同無效,其新雇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發包(租)方和承包(租)方連帶承擔。3、侵權性質的工傷賠償責任的承擔侵權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對用人單位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與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同時并用?現行法律對此并無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依照此條規定,侵權人為用人單位的,受害人只能請求工傷待遇賠償,不能請求侵權損害賠償。②侵權人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受害人在請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的同時,能否請求第三人賠償人身損害?筆者曾經審理過這樣的案件:原告董某某是水泥廠職工,在工作時被水泥廠旁邊的采石場爆破飛來的碎石擊中頭部受傷。董某某在請求水泥廠給予工傷待遇后,又起訴采石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對此案的處理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一案不能兩次起訴,董某某所受傷害已經得到工傷賠償,所以,應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意見認為如果董某某繼續治療,有新的醫療費證據,可以判令第三人賠償。第三種意見認為董某某做為水泥廠職工,在工作時受到傷害,得到工傷待遇理所當然,董某某又請求侵權人對其人身損害進行賠償,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較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董某某有權獲得兩種賠償。表面上看,董某某獲得兩種賠償似乎違反損益相抵原則,但實際上董某某在此案中具有兩種身份,其以職工身份獲得工傷待遇理所當然,以普通公民身份獲得人身損害賠償也未違反法律規定。若認為董某某已取得工傷待遇,便駁回其請求第三人侵害人身的賠償請求,等于免除了第三人的侵權責任,顯然與立法精神不符。
工傷賠償中公司承擔的部分
工傷賠償中公司承擔的部分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有交工傷險,則公司不用承擔;
2、如果沒有繳納,公司承擔所有:
(1)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
(2)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
(3)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4)工傷保險沒交,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的;
(5)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賠償由單位承擔部分
工傷保險 待遇分為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承擔份額。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醫療費 、住院治療 工傷 的伙食補助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費用、 護理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單位承擔: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賠償哪部分由公司承擔
法律主觀:
工傷 賠償中, 工傷保險 基金和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如下: 《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 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 傷殘 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 護理費 ; (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 傷殘津貼 ; (七)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 工資福利 ; (二)五級、 六級傷殘 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是關于勞動者違法、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誠信機制,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事項的行為也是經常發生,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合同法應對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勞動者應對其違法、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點,一是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者缺一不可。本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是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基于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確定本單位的勞動者數量,工作安排,計劃進度等,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維護解除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同時使用人單位有足夠的時間,招聘新的勞動者,調度計劃等。因此,本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是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边@一規定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外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以的情形下,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且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法還對一些特定情形下勞動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別規定,如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鄙鲜鰟趧诱呖梢噪S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種種情形,主要是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支付勞動報酬等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來損失:(一)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因此,充分尊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意思自治。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睂ω撚斜J赜萌藛挝簧虡I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就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作出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該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