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所有權轉移嗎(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質押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法律分析:質押和抵押都不能約定擔保期間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但行使抵押權或者質押權時,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轉移。
質押擔保的法律風險:
1、權利質押標的范圍限制的法律風險
權利質押的標的應當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沒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不可讓與、不能擔保債權的清償的。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選擇出質的權利規定在民法典: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因此,在貸款質押之前,要謹慎選擇,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會貸款不能?;蛘呒磿r蒙混過關了,日后引發糾紛,也會對企業的貸款資格、誠信等級等方面造成負面影響,從而使得企業的再融資難上加難。
2、權利質押手續不完備的法律風險
選擇不同的權利進行質押,有著不同的程序,因此企業必須注意這個問題。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股權自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可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出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權利質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風險
在設定權利質押前,應當經合法的評估機構對權利財產進行評估,權利質權種類繁多,很多新型權利質押物種類沒有統一的價值評估依據,比如收費權,受政策影響較大,變數多,具有不確定性,很難對其實際或潛在價值作出準確的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質押的所有權是否轉移
法律主觀:
質押不轉移所有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或者將權利憑證依法交付給債權人占有,而動產的所有權或者權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質押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和質押所有權轉移嗎
法律分析: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質押和抵押都不能約定擔保期間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但行使抵押權或者質押權時,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和質押的所有權變不變
法律主觀:
一、質押物有所有權嗎
質押并不會導致所有權喪失,所有權仍然是歸于出質人。質權人對質押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但對質押物沒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出質人對質押物是有所有權的,但是質權人沒有所有權。
最簡單的例子:作為出質物,如果屆時依照合同無法償還借款,質權人不得直接拿質押物抵債,也不得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只能通過法定的拍賣,或者另行的債務清償約定來操作。
二、出質人有什么權利義務
1、出質人對質物享有處分權。雖然,動產質押的質物須轉移給質權人占有而失去對質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實上的處分權,但是,在法律上,質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質人所有,出質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轉讓、出讓質物的所有權,并且可以再設支質押。當然,出質人行使此項權利,一方面應當保證質權人的權利能夠實現,另一方面應以不損害債權的實現為基本目標。
2、出質人享有法律規定的對質權人的抗辯權。這種抗辯權,實質上是為了保護出質人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賦予出質人的一項權利。例如,可以行使同時履行的抗辯,不-安抗辯以及其他權利等。
3、代位求償權。這是指出質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所享有的權利。如果第三人出質后,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則第三人就依法取得向債務人要求追償的代位追償權。債務人有義務向出質人償還債務。
4、對質物的返還請求權。質物返還請求權在任何階段都可以提出。
但通常能夠行使這種權利的情況有兩種:
(1)是當出質人發現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有可能導致質物損壞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2)是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后,質權人未及時返還質物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并賠償損失。這兩種情況的請求權,都應當給予支持。
出質人的基本義務主要是兩項,一項是有義務及時向質權人提供質押物;第二項是對質押物的情況應作出詳細說明,故意隱瞞瑕疵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質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1、質權人可以占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質押。
2、質權人可以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質權人轉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質押物是有所有權的,有出質人享有所有權,也就是原所有權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押的所有權歸誰
質押的所有權歸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進行質押的,雖然需要轉移財產的占有,但是其所有權還是屬于出質人,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該質押財產優先受償。質押的所有權歸誰質押的所有權歸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進行質押的,雖然需要轉移財產的占有,但是其所有權還是屬于出質人,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該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的所有權歸誰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質押所有權轉移了嗎
質押不轉移所有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質押權和留置權區別
(一)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二)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三)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四)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五)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留置權的實現方法
(一)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
所謂折價就是指,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實現留置權的一種方法。
(二)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留置物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拍賣留置物協商一致,則可以自行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如果當事人就拍賣沒有達成一致,則只能通過法院依據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強制拍賣。
(三)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留置物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比拍賣更為簡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經過競價,而是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標的物以相當的、合理的價格出賣。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將留置物變賣,如果協商不成的,留置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判決后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將留置物拍賣或變賣。
可質押是什么意思:
可質押的意思就是用戶可以使用某個有價值的事物,進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該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質押的所有權轉移了嗎
質押的所有權沒有轉移了。
質押是指將財產或資產轉讓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但所有權并未轉移。在質押期間,財產或資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質押人,質權人只有在質押人未能按照債權協議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有權利依照協議對質押財產或資產進行處置。因此,質押并不等于所有權的轉移。
質押的具體規定如下:
1、質押物的確定:質押物應當具有明確的產權和合法的來源,能夠在市場上流通并有確定的價值。質押物的種類可以是房屋、土地、機器設備、股權、存款、應收賬款等各種形式的財產或資產;
2、質押的方式:質押可以是實物質押或者權利質押。實物質押是指將質押物本身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擔保;權利質押是指將質押物所代表的權利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擔保,比如股權質押;
3、質押的登記:質押人和債權人應當在質押物所在地或者相關機構進行質押登記,以確保質押的效力和排名。在質押登記之前,質押人應當清楚地告知債權人質押物的真實情況,包括質押物的數量、質量、價值、權屬等信息,以便債權人做出正確的決策;
4、質押的期限:質押期限應當明確約定,并在質押協議中詳細規定。質押期限到期后,若債務人已經按照債務協議的約定履行了債務,則質押物應當返還給債務人。若債務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根據質押協議的規定對質押物進行處置;
5、質押的效力:質押的效力與質押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關。質押協議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質押物應當符合合法的要求。只有在質押協議合法、質押物符合要求的情況下,質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可以有效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質押的具體規定包括質押物的確定、質押的方式、質押的登記、質押的期限和質押的效力等方面。質押雙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確保質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質押的所有權轉移了嗎
質押的所有權不轉移:
質押實際是擔保的一種形式,通過接受質押享有質押權的質押權人在主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可以就質押物向質押人主張權利,如果就如何清償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質押權。在債權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債權人應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實現擔保,不僅僅可以是質押,房產等不動產抵押亦可。另,辦理質押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辦理不動產抵押,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2、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3、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6、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7、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8、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法律依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質押轉移所有權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債務擔保的方式有很多種,債務擔保的方式包括質押、抵押、保證、留置等,質押和抵押都需要有標的物,但兩者的標的物是不一樣的。那么,質押轉移所有權嗎?下面就由我為您詳細介紹一下。一、質押轉移所有權嗎
不轉移。
質押實際是擔保的一種形式,通過接受質押享有質押權的質押權人在主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可以就質押物向質押人主張權利,如果就如何清償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質押權。
在債權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債權人應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實現擔保,不僅僅可以是質押,房產等不動產抵押亦可。
另,辦理質押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辦理不動產抵押,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二、質押合同能不能轉讓
不能,質押合同再次轉讓是無效的,要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才能轉讓。
根據法律規定,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股權質押能流質嗎
股權質押合同是不可以設置流質條款的,設置流質條款的質押合同是無效的。
流質是指在債務質押擔保中,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條【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有關質押轉移所有權嗎的相關法律內容,綜上,質押不轉移所有權,質押實際是擔保的一種形式,通過接受質押享有質押權的質押權人在主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可以就質押物向質押人主張權利,如果就如何清償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質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