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新繼承法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繼承權作為一種人身性權利,是不可以贈送的。遺產繼承權,即繼承人依法或者被繼承人訂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擁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遺產繼承權屬于一種期得權利。因為是期得權利,所以,繼承權在期得的條件還沒有實現時,且沒有實現其權益前,不能把此項權利給轉讓出去,除非放棄該權利,其對所擁有的受益權沒有處分的權利。,而贈與是贈與人把其所擁有的財產,免費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愿意接受的行為。這種行為其實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針對的對象不是非財產權利,而是財產權利。所以,可以放棄繼承權,讓別人來繼承,或者是繼承了之后,再進行相關的贈與手續。,遺產繼承的流程如下:,(一)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二)做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三)遺產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四)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五)債務的清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独^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独^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除了包括親生子女外,同時還包括了養子女以及存在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但干兒子只是民間中人們認的一種“干親”,可以是在毫無血緣關系的人之間,也可能是在一定近親屬之間。如果此時的“干兒子”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子女范疇,那么也是享有繼承權,否則就不能繼承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遺囑繼承的法定條件
1、認可遺囑新形式呼應時代新需求。法律規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但并未規定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
2、增設繼承寬恕制度讓法律有力度有溫度
3、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改變了以效力為準的認定原則。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對而稱,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均由被繼承人生前做成的遺囑來確定,因此,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遺囑人,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關于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征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和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不能發生遺囑繼承。
(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思。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繼承份額。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也就是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繼承。
(三)遺囑繼承人須為法定繼承人,但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四)遺囑繼承在法律效力上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依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來轉移遺產,遺囑的內容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志及其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
只要遺囑合法有效,便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無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實行遺囑繼承的社會意義
實行遺囑繼承有其重大的社會意義,具體表現在:
(一)有利于實現對自然人財產權的全面保護,使自然人死后的財產歸屬得到落實和法律保障;
(二)有利于實現自然人的自由意志,自然人可以通過遺囑自由實現其對財產歸屬的安排;
(三)有利于家庭內部的團結和穩定,繼承人可以以遺囑為依據確定遺產分配方案,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
遺囑的主要形式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自書遺囑是最古老的遺囑形式之一。在遺囑人有書寫能力的前提下,其即可采用自書遺囑的遺囑形式。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
1、其全文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書寫材料不限,但如果采用打印形式則不屬于自書遺囑,而應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
2、自書遺囑應當注明立遺囑時間,精確到年、月、日,以備與其他內容相抵觸的遺囑進行比對,確定何者效力優先;
3、自書遺囑應當由本人簽名;
4、自書遺囑如需要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處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并在該處另行進行簽名和標注時間。自書遺囑在形式上不需要見證人。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二)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做成的遺囑。代書遺囑是針對遺囑人沒有書寫能力或喪失書寫能力的情形設置的遺囑形式。這一遺囑形式在目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而《民法典》予以保留。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
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2、代書人需要為上述見證人之一;
3、需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分別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遺囑人通過打印的方式做成的遺囑。在《繼承法》的規定中,遺囑形式并不包括打印遺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考慮到打印遺囑無法核實字跡,且容易遭到篡改和偽造。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當前以打印形式作成文件的情境已越來越多,考慮當事人的便利,有必要承認打印遺囑的效力?!睹穹ǖ洹返?136條規定了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2、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錄音錄像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是遺囑人通過錄音、錄像形式,以記錄聲音、圖像的方式做成的遺囑。《繼承法》規定了錄音遺囑作為遺囑形式,其后學者指出,既記錄聲音又記錄圖像的錄像遺囑比起僅記錄聲音的錄音遺囑更為可靠,應當得到承認。因此《民法典》在第1137條增加了錄像遺囑形式,并統一規定了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求。錄音錄像遺囑較易被他人剪輯、偽造,因此,其作成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陬^遺囑沒有特定的形式載體,證明力較低,且容易遭到篡改、偽造,因此不是一種理想的遺囑形式;但是,如果遺囑人面臨生命垂危等緊急狀態,沒有條件采用其他形式的遺囑,那么顯然也有必要在特定條件下承認口頭遺囑的效力。據此,口頭遺囑形式的采用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具體而言:
1、遺囑人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這里的危急情況主要指生命垂危,不能以其他法定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
2、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口頭遺囑的效力受限,即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如果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設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公證機構證明的遺囑。公證遺囑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較為規范的申請程序,并在公證員的見證下訂立遺囑,因此其形式較為嚴格,證據效力也比較高。關于公證遺囑的效力,自《民法典》生效后,公證遺囑的效力與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持平。按照《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的規定,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關于繼承父母遺產的新規定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關于繼承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繼承訴訟時效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當事人對繼承有異議的,可以在三年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長訴訟保護時效為二十年。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一般而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是,此規則應當以遺囑合法有效為前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當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而被繼承人沒有再訂立新遺囑時,如果遺囑僅指定一個繼承人,則該繼承人死亡之后,原遺囑不再適用,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遺產;如果遺囑指定多個繼承人,沒有死亡的遺囑繼承人仍然按照遺囑繼承,遺產中涉及已死亡繼承人的部分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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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祖先留下的房子子孫都有繼承權嗎
祖先留下來的房子,子孫一般是沒有繼承權的。一般來說,父輩留下來的房產,父輩的配偶、父母、子女有繼承權,孫輩沒有繼承權。我國的遺產制度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一般來說,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的程序來繼承。
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關于房產的繼承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父母房產繼承新規定: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關于房產繼承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除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另有指定外,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房產子女繼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房產子女繼承,一般情況下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
1、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遺產分配法律規定主要有:
1.遺產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該均等分配;
3.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綜上所述,父母房產繼承新規定: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關于房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繼承法》已經廢止,遺產和繼承相關規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產繼承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 繼承人 范圍、 繼承順序 和 遺產分配 原則等進行 財產繼承 的一種 繼承 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 遺囑 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 遺囑繼承 或遺贈,也沒有 遺贈扶養協議 的;全部無效或部分 無效遺囑 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 繼承權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 的范圍,《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6868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 訴訟 ,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二)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 法規 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 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 自書遺囑 。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 錄音遺囑 。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 口頭遺囑 。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三)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睹穹ǖ洹返?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為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的條件,在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代位繼承權的實現前提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繼承同樣適用于胎兒的保留份,其原理與法定繼承中的胎兒保留份是一致的。 (四) 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它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稱 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的規定,不光適用于法定繼承,還適用于遺囑繼承,以及遺贈。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由于轉繼承與代位繼承都是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死亡的條件下產生,現實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適用的條件與時間不同。轉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未實際取得遺產前;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為被繼承人的子或女。 2.兩者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亦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之中。 3.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轉繼承權的人,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不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兩者的客體不同。轉繼承的客體為被轉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應繼份。 5.兩者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會發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 6.兩者應繼承份額的歸屬不同。轉繼承中可發生被轉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歸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應繼份則均歸代位人,不發生與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問題。 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的配偶可主張分割已死亡的轉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依法應享有繼承權而未開始分割的,配偶則無權主張分配遺產。 (五)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公民通過遺贈給與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某種義務。但該附加的義務并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所得的財產利益?!睹穹ǖ洹返?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出生后將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亦應當保留繼承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有判例將贈與給 婚外情 人的遺贈予以撤銷,主要基于該遺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而歸于無效。 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應在知道該遺贈的兩個月內積極向遺贈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沒有執行人或被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的,可通過訴至法院的形式,確認該遺贈的效力并取得遺產。 在我國涉及到遺產繼承首先是看被繼承人有無設立遺囑,如果被繼承人設立了遺囑的話就按照遺囑的內容對遺產進行分配,或者被繼承人和 撫養 人簽訂協議,撫養人負責被繼承人生前的起居照顧以及死后的身后事宜,如果都沒有,那么就按照遺產順序來繼承相關遺產。
2022年新的遺產繼承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準則,是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繼承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繼承法,要根據社會主義的法制原則,堅持繼承權男女平等,貫徹互相扶助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繼承法,我們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繼承案件中具體適用繼承法的一些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試行。
一、關于總則部分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7.不滿十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應當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
已滿十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9.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1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6.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7.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二、關于法定繼承部分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22.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5.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7.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29.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30.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31.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32.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33.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3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關于遺囑繼承部分
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36.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8.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43.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四、關于遺產的處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45.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46.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5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53.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54.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55.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睍r,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撫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辟M用。
56.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57.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59.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60.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61.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6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五、關于附則部分
63.涉外繼承,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國家的法律。
64.繼承法實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審結的繼承案件,繼承法施行后,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適用審結時的有關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對繼承法生效前已經受理,生效時尚未審結的繼承案件,適用繼承法。但不得再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繼承法2023年新規定繼承順序
法律分析:按照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