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亡該如何起訴(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債權人死亡如何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有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債務人歸還欠款。按照法律規定,起訴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被告的人數提出副本。確實沒辦法書寫起訴狀的,可用口頭起訴,再讓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這里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民事糾紛,可調解的,先進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人民法院需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于應該起訴的案件,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要在七天之內立案,并且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要在七天之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若原告對裁定有意見的,有權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債權人死亡如何起訴債務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死亡的,可以由債權人的繼承人代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債權人死亡如何起訴債務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債權人 死亡的,可以由債權人的 繼承人 代債權人提起民事 訴訟 ,請求 債務人 清償 債務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債權人死亡,誰可以起訴債務人還錢
法律主觀:
債權人死亡的,債權人的繼承人可以起訴債務人還錢,債權人的遺產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債務,只要是屬于債權人的財產是合法有效的,就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債務人死亡了起訴誰
債務人死亡起訴誰
一、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_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并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于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 (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 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立有借據,雙方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到后,甲沒有還款,不久甲即死亡,遺有個人財產一批。甲死后為久,乙以甲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甲的債務。此種情況,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二、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不能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問題。
在債權起訴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一般只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債權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遺產處理前是否放棄繼承,還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因而在遺產實際處理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仍存在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據此,筆者認為,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三、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于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作為無主財產處理后,由債權人另行起訴。筆者認為,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后,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對債權依法進行確認,直接判決用債務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即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
根據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
如此債務屬合伙債務,而其中一個合伙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債務人死亡留有遺產,是可以起訴其繼承人的。當然起訴時要注意被告的確定,畢竟債務人已經死亡,此時肯定是不能以債務人為被告的。
債務人死亡,起訴的對象:
1、死亡債務人的配偶;
2、死亡債務人的繼承人;
3、該債務的保證人。債務人死亡后的被告,一般是具有承擔該債務責任的人。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其死亡后的債務;如果有繼承人或保證人的,則由債務人的繼承人或保證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死亡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債權人死亡的,繼承人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死亡了,他的債權由誰提起起訴
債權人死亡后,債權可以作為遺產由債權人的繼承人繼承,并且會按照以下順序確定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有權向債務人起訴要求還款。
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債權人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起訴債務人還錢,并且這三種人沒有順序要求,任何一方都有權提起債權訴訟。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債權人死亡并沒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將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把握債權,債務人明確拒絕還錢或是怠于履行還款義務,就可以去法院起訴還款。不過,債權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主張還款,需要提供借條、欠條等能夠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因為經手債權的直接債權人已經死亡,可能會導致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
債權人死亡后有沒有訴訟時效?
債務訴訟時效與死亡沒有關系,要看借條本身的訴訟時效。
一、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1、要看借條寫內容,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時間,訴訟時效是從出借人要求還款之日起算3年。
2、借條上寫明還款時間的,則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3年。
3、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
4、借條屬于債務糾紛,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表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便重新計算,但是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總結:依據我國民事法的規定,債權人死亡的,可以由債權人的繼承人代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