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債權申報是什么(破產重整債權申報是什么意思)
重整期間的債權申報
法律分析:破產債權是在破產債權申報期間申請的,而破產重整期間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的,可以申報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1、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法院出具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公告;
3、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到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提交有關證據;
4、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5、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申請破產重整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3、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債務人申請破產提交的材料有: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綜上所述,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第一,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第二,法院出具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公告;
第三,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到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提交有關證據;
第四,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第五,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風險提示: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申請破產重整有哪些流程?企業申請破產重整意味著經營者需要放棄一些東西,但并不是所有企業想要破產重整就能夠獲得破產重整的機會。申請破產重整的企業在重整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煩要進行處理,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破產重整是為了債務人企業繼續存續,從而有能力清償債務,平衡保護債權人、出資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與債務人企業的利益并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彌補了和解制度的缺陷,體現了現代破產法實施破產預防的程序目的。我國《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個制度,三個制度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可以依法轉換,
【法律依據】:
根據《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破產債權申報需要審核哪些內容,申報時有哪些
您好,
一、破產案件中債權申報流程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二、破產案件中債權申報審查內容
(一)、總體要求
1、申報債權必須是在訴訟時效內的債權,凡超過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的,又無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證據,不予確認
2、債權人提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則依據法律文書中直接確認的債權金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內容,管理人無須實質審查可直接予以確認債權。判決中超過破產受理時間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訴訟費、保全費不予認定。
3、申報的債權不是以金額計算的,債權人應對債權金額進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場價值確認。
4、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管理人依法通知相關法院中止審理。其中對于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在訴訟、仲裁審結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所確認債權進行調整。
6、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以后,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審查,但是,申報人應按照審查需要交納審查費用。
7、債權人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后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審查。
8、附期限的債權,視為破產宣告時已到期,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9、行政、司法機關對債務人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不作為破產債權。
10、債權人負有對其債權進行舉證的義務,如果債權人不能充分舉證,管理人又無法通過債務人的帳冊或相關文件中查證的,由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勞動債權
1、債務人單位職工申報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勞動債權的,根據《破產法》第48條規定,告知其不必申報,待管理人調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債務人所欠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高于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平均工資計算;低于平均工資的,按照實際工資計算。
3、簽有《勞動合同》,并查證考勤表、工資表后,能夠證明職工實際提供勞動的,其工資可以按相關工資標準予以認定。
4、除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外,職工主張如汽車補助、招待費欠款等債權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債權進行申報。
5、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對異議進行審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決定。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借款法律關系(包括擔保求償、融資租賃)形成的債權
1、債權人除應提交債權基礎文件(合同、協議、欠條等),還應提交債權人的支付憑證(付款證明、轉帳回執等),對于單筆超過5萬元以上的交易,必須提供銀行轉帳憑證,超出該數額的借條不予認定。對于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實際支付的,又不能在債務人的賬冊中查證屬實的,不予認定債權。
2、借據與轉賬憑證不符的,可以認定為提前扣除利息,依據債權人提供的銀行轉帳憑證來認定本金。
3、債權申報時包括利息、罰息、違約金、滯納金的,其計算到破產受理日為止。
5、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計算,每年按365天計算,在該期間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有變動的,分期計算。
6、借據或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對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不予認定;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計算。
7、債務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如約定利息的,可依其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根據《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約定的利息標準不得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8、申報債權時未申報應付利息和違約金的,推定其放棄申報。
9、債權人依據借款合同同時主張利息、違約金或罰息的,其總數量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認定。
10、債務人連續歸還債務的,利息應分別計算。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高利不予計算。
11、債務人與其他企業間的相互拆借,有生效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登記為破產債權;沒有生效法律文書的,按照《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本金部分予以認定,利息部分不予認定。
12、債務人為合同的主債務人,債權人、保證人申報債權時的處理: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償的,其代償金額認定為本金,按《委托擔保合同》約定標準計算違約金或利息至破產受理之日,如約定違約金或利息過高的,調整至銀行貸款利率四倍。
(2)如果保證人尚未履行擔保責任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償付責任的,且債權人已經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申報不予認定。
(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且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對其申報的債權予以臨時認定。
13、債務人為保證人的擔保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的處理:
(1)主債務人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否則對該債權不予認定。
(2)主債務人非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經查證屬實后,可以認定其債權。
14、多次借、多次還的借款合同,對于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將其計入償還本金部分。能夠查明之前已支付的高息予以追溯,不能查明的,僅對申報債權所涉借款關系之后發生的利息予以調整。
15、形成數個借款合同的,其中盈興僅在部分合同中承擔擔?;蚪杩钊素熑蔚模杩钸€款難以一一對應的,債權人不能補充證據的,可先將還款額認定為盈興承擔還款或擔保責任。
16、出借承兌匯票而形成的債權,應結合債務人賬冊加以認定。
17、合同約定債務人為借款人,但相關款項未用于債務人或未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于債務人的,不予認定。
18、債務人與其它單位或個人同為借款人的,根據該借款的實際使用情況認定債權。
19、借新還舊,或滾動借款中,對于原來已經償還的高利按銀行4倍利息計算后扣抵債務本金。
20、以借條形式借消費卡而形成的債務,結合債務人的財務賬冊來綜合確定,不屬于職務消費的,不予認定。
21、合同沒有約定利息,但債權人已經實際收取利息,予以追溯扣抵本金。
22、典當借款必須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范圍,即動產、財產權利質押借款、房地產抵押借款,否則認定為典當公司發放信用貸款,對于利息及綜合管理費不律不予認定。
23、融資租賃償還融資本金期限于前未到期的,視為提前到期,租金計算至破產受理之日。
24、融資租賃的債權人應明確選擇是否主張收回租賃物,如選擇收回租賃物,則認定債權的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不主張收回租賃物,則認定債權的范圍為融資租賃本金及破產受理之日前的租金。
25、除非有證據證實債權人提供了與其所主張的金融服務費相對等的金融服務,否則對金融服務費、管理費等不予認定。
(四)、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形成的債權
1、工程款類債權,已進行工程結算審計的,予以認定。
2、未進行工程結算審計的,工程款數額無法明確,暫不認定,待審計完成后依審計結果再予以補充認定。
3、債權人主張違約金的,應俚清責任后再行認定。
4、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工程量與實際不一致的,可由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進行協商,確定工程款。
5、債權人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根據《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予以認定;如果債權人申報時已距竣工時間超過六個月,且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過優先受償要權的,對于債權人的優先受償主張不予認定。
(五)、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除審查其擔保是否合法成立外,應重點審查提供擔保是否有可以依法撤銷的情形、債權金額是否存在超過擔保財產價值的情形,超過部分作為普通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