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抵押債權是不是優先受償(破產抵押債權是否優先受償)
破產抵押債權是否優先受償
是優先受償。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中 抵押權 人享有別除權,抵押權優先于稅收債權等普通破產債權獲得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 債務 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中抵押物是否仍有優先權
法律主觀:
一、抵押權人就抵押物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抵押權人可能無法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1、非消費者原因導致購房款未繳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費者支付的購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時滿足其他法定條件,可以對抗銀行抵押權。
2、主合同無效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3、事后抵押無效,抵押權人對于行使抵押權獲得的價款沒有優先受償權,已取得該價款的,應依法予以返還。
4、 不動產抵押登記 簿抵押物記載不清晰,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抵押權人”無權申請執行“抵押物”。
5、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消滅。
6、抵押權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購買人有權排除抵押權的行使,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權。
7、如抵押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清償義務人因不知財產被抵押而將法定孳息支付給抵押人的,仍產生清償效力
8、業主購買開發商已對外設定抵押權的商品房,不影響買受人以購房消費者身份排除銀行對案涉房屋的抵押權強制執行。
9、即使抵押權有效設立也不能對抗被拆遷人享有的補償安置權。
10、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
11、通過以房抵工程款方式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
12、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13、《民法典》第404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14、成立在先的動產質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15、浮動抵押標的物確定前,對于包括一般債權人在內的第三人無對抗效力。
16、未登記的動產抵押不能對抗一般債權人。
(1)《民法典》認為破產程序中,未登記的抵押權就不具有優先效力,應與一般債權同等受償。
《民法典物權篇理解與使用下》第1080頁: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三)關于一般債權人是否屬于“第三人”的問題。:“從邏輯上說,基于物權優于債權的一般理論,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仍然屬于物權的范疇,基于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優先性原則,即使未登記的抵押權,也應優先于一般債權。此種優先效力主要體現在,當抵押權人認為惡意受讓人、惡意承租人以及一般債權人損害其抵押權時,有權主動請求撤銷在后的轉讓、租賃、或者申請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執行。但《民法典》之所以規定動產實行登記對抗主義,旨在促使當事人積極辦理登記,并使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效力。對于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出于消除隱形擔保的考慮,不應賦予此種抵押權過強的對抗效力。因此,在破產程序中,未登記的抵押權就不具有優先效力,應與一般債權同等受償。”
(2)《物權法》廣東高院認為:作為一般債權人的申請執行人不能對抗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
17、房產已抵押登記,土地另抵押他人,雖登記也無抵押權。
18、銀行對用已銷售的房屋抵押審查有過失的,抵押登記無效。
19、未辦理登記的動產抵押的抵押權人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查封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四條: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抵押人破產,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能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四條: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不能對抗留置權
《民法典》第416條【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22、當事人因已就其主債權提起訴訟并形成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之生效判決,其主債權之訴訟時效不再繼續存在,故與之相關的行使抵押權的期限也隨之屆滿,即當事人的抵押權因未及時行使而消滅。
23、債務人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24、以動產價金為主債權的抵押權優先于在同一動產上設立的其他抵押權。
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痹摋l是關于價金超級優先權的規定。
25、司法實踐中,設定抵押的二手房買受人可以排除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
三、抵押權的行使條件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協議將抵押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或向法院請求拍賣、變賣抵償債權來實現抵押權。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權在破產程序中是否優先
法律主觀:
一、破產案件 抵押權 是否優先
1、《破產法》第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p>
2、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擔保權人權利的行使與限制。在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行使優先受償權,管理人應及時變價處置,不得以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為由拒絕。但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而應整體處置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3條第2款:“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以上條文明確了破產清算案件中抵押權人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擔保財產首先應當用于清償對應的擔保債權,其次才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二、抵押權人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一)依據我國法律規定, 抵押權的實現 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二)根據《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需滿足以下條件和程序:
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并生效;
2、按破產法要求向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
3、債權經債權人會議確認,根據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
因此,抵押權人行權時,所對應的債權也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審核確認;
4、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別除請求。
三、破產清算中抵押權優先如何快速實現
1、如果債務人沒有破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并清償債權。
2、如果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應申報債權,并等到債權確認后,進入變價分配階段的時候,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如果法院裁定債務人重組,那債權人還得等待。重整成功,這須優先清償有抵押權的債權,重整不成,還是要轉入破產清算,一樣要抵押的價值優先清償。
我國《破產法》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破產清算中抵押債權是否優先于破產費用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抵押權針對于所擔保的財產優先受償,而且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對于破產費用在沒有擔保的財產中優先受償。 因此,擔保債權優先于破產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產清算抵押權優先嗎
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
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