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是否享有優先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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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是否享有優先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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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是否享有優先承包權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享有優先承包權。根據法律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