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人會議怎么表決(破產清算債權人會議表決規則最新)
破產法對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及其表決權作了怎樣的規定?
(1)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完全的表決權。
(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不完全的表決權,即其對“和解協議”、“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之外的事項享有表決權。
(3)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了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確認其享有表決權,或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之外,在債權人會議上不得行使表決權。
(4)債務人的擔保人。擔保人是否享有表決權及行使表決權代表的債權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
(5)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債務人企業的職工和工會可以派代表參加債權人會議,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債權人會議表決權
法律分析:企業控制權應當歸屬于對企業剩余財產享有分配請求權的主體。僅從企業資產負債角度而言,在企業無力還債時,應當認為企業股東已經喪失了對企業的權益,從而其所有者資格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取而代之,企業的債權人應成為新的企業控制人。既如此,“債權人集體意見如何表達、集體行動如何實現”等就成為首先要面臨的現實問題。在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上,債權人會議承擔著這樣的職能。
債權人會議,是在債權人自治原則指引下,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本質而言,債權人會議也是一種組織,在該組織中,債權人遵循特定的規則就與破產有關的事項作出決議。和其他組織一樣,其應采取的決議規則,一方面,應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由其成員自由決定;另一方面,也應著眼于提高組織決策的效率,必要時(如成員間通過自由協商難以達成一致)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作符合組織整體利益的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破產清算分配方案表決規則
法律主觀:
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完成公司清算工作:,(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三)通知、公告債權人。,(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五)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六)清理債權、債務。,(七)處置公司資產。,(八)處理職工問題。,(九)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財產。,(十)編制清算報告。,(十一)辦理銀行銷戶手續。,(十二)申請注銷登記。,雖然各種各樣的新興企業如雨后春筍般不斷發展壯大,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經受不住時間的考驗,紛紛倒閉、退市。企業倒閉面臨的最大一個問題就是企業的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不行。,(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只要股東切實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即不用償還破產程序完成后的債務。但是,股東為公司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則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如何表決
破產法中, 債權人會議 中的議決事項,是由依法申報債權和參與債權人會議的 債權人 表決。只有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占債權額超過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一半以上的,決議才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 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表決規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重整債權人會議表決規則
法律分析:重整債權人會議表決規則包括:1、以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的多數或者絕對多數表決;2、以人數和債權額雙重多數為標準;3、以出席會議的人數的多數同意為滿意。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破產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法律分析: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該條表明,只有債權確定的債權人,或者債權被部分確定的債權人才有表決權,也只有按規定申報債權的,才是債權人會議成員,才能參加債權人會議。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能參加債權人會議。不讓未確權的債權人表決,有利于防止無債權的申報債權人對與自己利益無關的債權人事項進行表決,使表決結果更準確反應債權人的意志。在管理人未能及時確權的情況下,該項規定對未確權的債權人不公,因此,管理人一般應在債權人會議前完成債權申報期內申報的債權的確認。對于逾期申報債權的,債權未能確認,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債權人自己承擔。但債權的確認有時是復雜的,破產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惫芾砣丝赡茉诘谝淮蝹鶛嗳藭h前對有的債權不能確定,為此,一時不能全部確認的,管理人應努力進行部分確認,以保證債權人至少有相應的會議的人頭表決權。2、有擔保的債權人除和解及破產重整沒有表決權,對其他事項都有表決權,但債權人會議的人數表決基數包括出席會議的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數,不包括出席會議的有擔保的債權總量。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似乎比較奇怪(這一規定在表決規則中多處存在),一是有擔保的債權人為何在表決人數時,其占債權人數總數,但不占債權數量總數,明顯不協調,二是同意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的表決被計入同意表決的債權額,但其債權額卻不計入債權總額的基數,如果一家公司有擔保的債權總額和無擔保的債權總額數量一樣,出席會議的只有有擔保的債權人,那么豈不是債權總額的通過要求就得到滿足了。還需要注意的是,第64條還有一個與通常表決規則不一樣的地方,就是人數表決的分母是出席會議的人數,而數量表決分母是全部無擔保的債權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內容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在公司被吊銷后,作為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解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