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女方先提出離婚怎么處理)
2023婚姻法律新規定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2023婚姻的法律新規定離婚財產的分割具體如下:
1、以雙方自行協商為原則,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離婚后,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
綜上所述,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一定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關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是:,1.一般情況下,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2.離婚財產分割的必須為雙方或一方具有所有權的財產;,3.其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關系的約定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對財產關系的約定意思表示真實;財產關系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夫妻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對財產關系的約定經過雙方確認,該約定就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方不可以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有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在夫妻關系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具體分配的原則如下: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1)重婚的;2)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的。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
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
1、離婚時,夫婦的共同財產由二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孩子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婦的共同財產由二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孩子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第四十條夫婦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一方因撫育孩子、照料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對方請求補償,對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婚姻法財產分割規定,原為夫婦共同生活所負的欠債,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二人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如一方生活困難,對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二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當地法院判決。
二、婚姻法財產分割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婦共同財產,或偽造欠債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婦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婦共同財產或偽造欠債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后,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婦共同財產。
按照此條規定,夫婦二人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二人的共同財產,二人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對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當地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如下:
1、雙方協議離婚的,可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進行約定,該約定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若雙方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主要規定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新規定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咨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民法典規定離婚以后是否可以起訴分割財產
離婚以后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怎樣分割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