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和債權的關系(物權和債權的關系圖)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
物權與債權都是屬于民事權利,屬于民法上的內容,但是民法上又分為很多部門法,包括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等,而物權就是涉及到物權法上的法律規定,債權就是涉及到合同法上的法律規定,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又有一定的區別,那么下面就由我為你介紹關于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的相關內容。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
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財產權的靜止狀態體現為物權,在運動狀態中又表現為債權,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關系。
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于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除此外,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
第四,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征,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尤其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二、物權的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是指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被稱為對人權。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
3、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不是行為。當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客體還可以是權利。
三、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怎么辦
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抵押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
所以,對確定債權的期間進行約定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重要內容。
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期間屆滿,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這里需要區分兩組概念: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前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約定的,用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時間。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關于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從性質上看,物權具有優先性,而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還具有公示性,而債權不具有公示性,物權的權利主體之間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而債權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是特定的。
關于民法中的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區別和聯系
相同點:兩者都是財產權。
不同點主要從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征: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與物權的區別與聯系
債權和物權的區別在于,兩者反映的是不同的財產關系,體現的經濟利益是不一樣的,物權在法律層面上反映的是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而債權則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物權債權的變動沒有差別,像是物權的變動,一般采用公式主義和法定主義。
債權和物權具有以下幾點區別:
1、兩者所行使權利條件不同;
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自己利益的;
而物權是支配權,無須借助于他人的同意,即可行使權利。
2、兩者所設定的方式不同。
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以按照依自己的意愿,任意設定債權;
而物權則是除了法律有規定之外,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也不允許變更物權的具體內容。
3、兩者權利性質不相同;
債權是相對權,物權是絕對權。
4、權利的客體內容不同;
債權客體是為給付,而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
5、權利的效力不同。
物權有排他性,而債權則有相容性;
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和追及性,而債權沒有。
6、兩者的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沒有。
7、轉讓的限制不同。
債權轉讓有一定限制,而物權的轉讓是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法律分析:在財產權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規范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債權則規范財產的流轉關系。(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1.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2.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3.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4.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6.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1.物權與債權關系的相對化。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1)債權物權化。(2)物權債權化。2.債權法對物權關系的類推適用3.物權與債權具有功能上的互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和物權的關系
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在財產權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規范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債權則規范財產的流轉關系。而在財產關系的運作過程中,物權是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屬,債權則是人們獲得和實現物權的橋梁與手段。明確二者的關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財產權體系的構造。
(一)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 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2.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依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存在,且物權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礙;而按照債權的相容性,在同一標的物上,允許同時或先后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不發生排他效力。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并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而按照債權的平等性,各個債權不論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償。依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時,不論其占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3.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范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雖然債屬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不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隨著交易領域的擴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會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威脅。為加固債的關系,保護交易安全,債法理論對傳統的債的本質作了某些修正,擴張了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債權時,由第三人來承擔損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認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4.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的客體上看,物權的客體是物,該物必須是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體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一定的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則是給付,即債務人的某種特定行為。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41頁。
5. 物權法定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
從權利的發生上看,物權法采取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內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設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新的物權種類或變更物權的內容。而在債權的發生上,既有法定之債(如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也有約定之債(如契約之債),且多為約定之債。法律對于約定之債的發生采取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可通過合意自由創設債權。
6. 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
從權利的社會機能上看,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或恒常狀態,明確對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側重于財產的靜態安全。而債權則是動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跨越時空障礙,實現財產的流
債權與物權的關系是什么
摘要:我們每個人都有在專屬于自己的物品,比如名下的房、車,我們依法享有對它們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即物權。而當我們把自己所屬的物品或錢財轉借給他人時,我們便成為了債權人,擁有要求債務人償還或履行義務的權利,即債權。那么債權與物權的關系是什么呢?下面就來一起詳細了解下。債權與物權的關系是什么
在財產權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規范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債權則規范財產的流轉關系。而在財產關系的運作過程中,物權是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屬,債權則是人們獲得和實現物權的橋梁與手段。
債權與物權的區別聯系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直接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基本內容。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租賃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賃物。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
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了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為給付,對于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得主張權利。因此,債權為相對權,或稱對人權。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物權為權利人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他行使物上權利的干涉,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時并存著物權和債權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4、物權一般為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為有期限權利
一方面,債權多具有請求期限,在請求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也不負履行債務的義務。另一方面,債權有一定的存續期限,期限屆滿,債權即歸于消滅。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1、物權與債權關系的相對化
(1)債權物權化:即債權逐漸具有了物權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賃權的物權化使得“買賣不破租賃”;二是預告登記制度使得經預告登記的債權具有物權的效力。
(2)物權債權化:即物權逐漸具有了債權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對性等,例如物權的證券化就使這些證券所代表的物權的絕對性淡化。
2、債權法對物權關系的類推適用
如債權請求權,尤其是債務不履行所生請求權原則上,可類推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即當物權法沒有規定時,有關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返還原物等物權請求權的行使,可以類推適用同為救濟權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
2、物權與債權具有功能上的互補關系
表現為二者的互用、互換、互動。由于物權法采取物權法定主義,對于那些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類型,??梢酝ㄟ^債權來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對于那些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規定創設的“物權”,雖不發生物權的效力,但可以轉換為相應的債權,產生債權的效力;此外擔保物權與債權的聯系最為緊密,二者互相促動,擔保物權一方面旨在保障債權的實現,另一方面具有誘導債權發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額抵押權),同時債權又可以成為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的標的。
試述物權和債權的關系。
聯系:①在民法中,物權與債權是兩大基本財產權。物權和債權相互對應,二者相互制約、相輔相成。②物權是產生債權的前提。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如果說在生產領域中法律對人和財產結合進行調整表現為物權,那么在交換領域中,財產在不同主體之間轉移的法律制度則表現為債權,因而物權是債權的前提。③債權又是產生物權的前提。商品交換要求發生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轉移,從而另一方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或經營權。
區別:①物權為對世權,其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人,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人;債權為對人權,其義務主體為特定的人。②物權的客體僅限于特定獨立的,不包括行為和精神財富;債權的客體不受此種限制。③物權為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而債權為相對權。④物權屬于一種支配權,主體通過直接對物的管領和支配而實現權利,無須他人協助;而債權為請求權,權利主體需義務人的積極履行才能實現其權利。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客體不同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的權利,直觀地體現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而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直接體現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可能會間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現根本不涉及物的情況。這種客體方面的差異最終決定了物權和債權在性質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異。
2.支配權與請求權
物權是支配權,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者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人的支配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實現。
作為請求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具有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這由此也讓我們直觀地感受到,物權的效力要高于債權,同時我們也很容易理解為什么債權需要擔保,而且通常都會選擇物權作為擔保方式。
3.絕對權與相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物權的義務主體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權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干涉物權人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一個或幾個人,債權人只能針對特定的債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既然物權是絕對權,這也意味著物權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債權只能具有相對效力。
4.排他性與兼容性
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許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共有關系上,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并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但有些物權是可以并存的,如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而債權的兼容性則意味著一個物上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物權的排他性實際上是為了滿足物權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個物歸屬于幾個人所有的話,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對物進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處分。但是一個物上存在幾個債權時,問題并不突出,因為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愿。最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賣的法律關系中,兩個合同可以同時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權只能歸屬于三個民事主體中的一個,而這又取決于出賣人(債務人)的履行意愿。
5.優先性與平等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1)物權優于債權,這主要是指在企業破產時,有物權擔保的債權要優于無物權擔保的債權;(2)在各個物權之間也存在優先的次序關系,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要優于登記在后的抵押權。數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的不同債權之間是不存在優先次序的,即使是產生在先的債權也不能優于產生在后的債權。如甲與乙5月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第二天又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乙的債權并不優于丙的債權,二者沒有優劣之分。
6.無期性與期限性
物權人的物權不受制于時間的限制,可以一直享有下去,當然這僅僅是針對所有權而言的,對于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有期限的。而債權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我們的《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不能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
7.法定性與任意性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都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如我們無法創設不動產質押的物權類型,也無法約定抵押權的行使期間,而只能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范圍內行使抵押權。而債權則具有任意性,就合同而言,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簽訂合同,以及簽訂什么樣內容的合同完全由民事主體自由決定。相反,債權具有任意性,不僅債的類型可以任意設定(比如大量的無名合同),債的內容也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的范圍內任意設定。
8.公示性與隱秘性
物權公示的方式,從公示的成本和可識別性的角度,法律一般要求動產采取占有的方式,不動產采取登記的方式。這些方式的目的都是讓外部的第三人可以知曉物權的權利狀況。
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稱為“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2)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相反,債權由于效力具有相對性,與第三人無關,所以債的發生與內容都不需要讓第三人知曉;不僅如此,第三人也無權利知曉。比如合同之債對于當事人雙方而言往往構成核心的商業秘密,如果第三人通過不當手段知曉的或者不法利用,還可能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物權與債權除了有上述的區別以外,還會發生以下的聯系:
1.二者都共同屬于財產權,與人身權相對應。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債權和物權被侵害通常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
2.二者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債權通常是物權的變動原因,我們通過債權來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所以,債權通常是物權變動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權是債權變化的結果和目的。這也讓我們清楚了,物權變動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為的變動,即基于債權的變動,如贈與、買賣和互易。所以,我們討論物權變動時,一般都會牽涉債權(合同),如討論抵押權時,通常都會涉及到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