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中止的情形(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
債權債務終止原因
根據《民法典》規定,導致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債務已經履行;2、債務相互抵銷;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4、債權人免除債務;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一、債權債務終止原因具體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對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二、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是怎樣的
1、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基本原則
(1)企業法人終止后,該企業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2)企業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企業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企業名義起訴應訴。該企業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企業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于清算組織。
(3)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于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2、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例外情況
有的企業在起訴、應訴時處于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后發生終止的情況,此時訴訟是否應繼續進行,是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企業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企業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企業法人,對原企業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企業的行為卻不能否定原企業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2)在訴訟過程中企業終止又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情況較為復雜。在作為原告、上訴人、申訴人或執行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終止時,法院應中止訴訟或執行,給予一定時間,如一個月,通知要求該企業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恢復訴訟,將訴訟主體變更為清算組織;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組織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申訴或執行申請。
作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而不依法清算時,這一怠于清算的行為不應影響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不應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責任后果應歸于終止企業自身,而不能成為訴訟程序上的抗辯理由。所以法院無需中止訴訟來等待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成立清算組織,無需變更主體即可繼續訴訟。
《民法典》第557條第1款規范的是單個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在債權已經實現、債權人免除債務或者權利義務同歸一人后,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解除并不適用于單個債權債務的終止,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法律關系的消滅,即該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債務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進入清算關系,從而因合同解除發生新的返還之債。
合同終止的原因有什么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終止的原因: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
1、債因清償而消滅。所謂清償,指的就是履行債務。債的清償,意味著債權人的權利已經實現,設立債的目的已經達到;當事人設立債的目的既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在實踐中,清償是債消滅最為主要的原因。
2、債因抵銷而消滅。所謂抵銷,是指同類已屆履行期限的對待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的關系的條件:①必須是對待債務。所謂對待債務,是指債的雙方互為債務人,雙方互負義務,即一方的權利就是他方的義務,他方的權利亦即一方的義務。②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所謂同一種類的給付,是指履行的內容是相同的。③同類的對待之債都已到履行期。
3、債因提存而消滅。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簡言之,提存是指債務人以消滅債權為目的而將履行的標的提存于提存場所。
提存的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貨幣。但對于不適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經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將價款提存。不適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種:
①體積數量過大、過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于毀損滅失之物,如新鮮魚肉,不易養育的動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費用過巨之物。
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規定:提存應于清償地的提存所進行。如果清償地沒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審法院可應債務人的申請,為其指定提存所,或選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債權人住所不明或無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應即通知債權人,否則提存不生效力。
債務人經合法手續辦妥提存后,從提存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的關系即行終止,債務人已履行了其義務;債權人則對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標的物的請求權,但須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毀損的風險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賣等費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債權人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其請求權消滅,提存物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所謂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5、債因免除而消滅。所謂免除,就是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免除,債的關系即行消滅。經放棄后的債權,不得再收回。
我國法律認為,免除屬單方的法律行為,只需債權人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在我國,免除一般只適用于公民之間所設立的債權債務關系。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就一般合同之債而言,當事人的死亡或消滅(指法人),只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并不必然導致合同之債的消滅。但是,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可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消滅,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轉讓或繼承的。因此,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就隨之而終止。
此外,債權債務關系還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裁決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為不可能等等。
民法典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是哪些
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如下:
1、債的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6、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
7、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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