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為什么還要支付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補償么)
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終止?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是
法律主觀:
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 支付經濟補償金 : 1、 勞動合同期滿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 終止勞動關系 ,并應支付經濟補償; 6、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該規定已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什么合同期滿辭退員工需要賠償?
如果說用人單位辭退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那么在確定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也是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期限以及工資標準來確定的,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辭退合同期滿員工需要賠償嗎?
需要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征求勞動者的意愿,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后仍不愿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于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說,就可以通過征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是需要規定勞動關系的具體期限,如果說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也是可以選擇是否進行續簽,如果說勞動者不想與用人單位進行續簽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說用人單位選擇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什么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什么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處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才有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或者主動寫因個人原因離職的,不屬于協商解除,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和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涉及到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破產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技術革新等情形。
其他三種情況是指。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者不同意的除外;意思就是: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不同意續訂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同意續訂,但降低原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致使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責令關閉等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以上,是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請大家牢牢記住這幾個法條,以備不時之需
支付經濟賠償金: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只有單位違法解除這一種情形,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為什么合同到期不續簽還要賠償
為什么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會對勞動者造成損失,所以是需要補償的。
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
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
補償情形: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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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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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 勞動合同終止 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勞動 合同到期 后,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