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勞動法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
合同期未到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
合同期未到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如下:
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辭退賠償一般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支付,6個月以上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公司辭退可以如下操作:
1、協商解決;
2、申請調解、仲裁;
3、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023合同沒到期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一、合同沒到期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1、合同沒到期辭退員工的賠償,一般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支付,6個月以上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具體情況根據辭退的原因來計算。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對于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有關工作的情況、工作待遇達成一致意見后認定的,在簽訂后雙方都是不可以隨著變更或者解除的,如果是合同沒有到期時辭退員工,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賠償。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3合同未到期
法律主觀:
辭退合法的,支付16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的,支付32個月工資賠償金。,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合同被辭退怎么賠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固定期限員工一致,基數根據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工資平均數來確定,補償的月份根據公司服務的年限來確定。即以下兩個參考條件:
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2、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
最終補償金金額=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在公司工作的年限×2。
因此,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來說,如果被解除,有別于固定期限的員工的是,可以申訴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如果需要大規模裁員,應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當用人單位不得以要裁減人員時,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來,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員,必須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員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固定期限員工一致,基數根據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工資平均數來確定,補償的月份根據公司服務的年限來確定。即以下兩個參考條件:
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2、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
最終補償金金額=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在公司工作的年限×2。
因此,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來說,如果被解除,有別于固定期限的員工的是,可以申訴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如果需要大規模裁員,應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當用人單位不得以要裁減人員時,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來,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員,必須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員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固定期限員工一致,基數根據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工資平均數來確定,補償的月份根據公司服務的年限來確定。即以下兩個參考條件:
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2、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
最終補償金金額=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在公司工作的年限×2。
因此,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來說,如果被解除,有別于固定期限的員工的是,可以申訴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如果需要大規模裁員,應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當用人單位不得以要裁減人員時,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來,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員,必須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員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固定期限員工一致,基數根據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工資平均數來確定,補償的月份根據公司服務的年限來確定。即以下兩個參考條件:
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2、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
最終補償金金額=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在公司工作的年限×2。
因此,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來說,如果被解除,有別于固定期限的員工的是,可以申訴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如果需要大規模裁員,應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當用人單位不得以要裁減人員時,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來,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員,必須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員工。
無故辭退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的賠償標準
公司辭退無期限合同員工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員工的工作年齡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員工工作已經滿六個月的,不過沒有滿一年的情況下,會按照一年的工齡支付員工賠償金。
一、公司辭退無期限合同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
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于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三、什么情況下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管是固定期限的勞動者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只要是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進行辭退的,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經濟賠償金一般不超過所在地年收入的三倍,都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被辭退怎么賠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有兩種情形: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高不超過12年。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辭退長期合同員工補償標準2022
一、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提前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辭退員工有哪些情形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四種類型: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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