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什么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行紀合同有哪些特點?
行紀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
對于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托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據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托人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后果。
3.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但其因該關系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于委托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托人的利益,并將其結果歸屬于委托人。行紀人為委托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托人承擔風險。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都屬于勞務性質的合同,但有一定的區別。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托人辦理所托的事務,這些事務可以是代購,代銷或者寄售。行紀人在進行貿易活動時,要考慮委托人的利益。行紀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居間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一)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 委托人支付報酬 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托的事務,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二)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托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如《瑞士債務法》)將二者合并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居間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二、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三、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規定呢
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托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委托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合同內容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四、行紀合同的相關規定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托人的委托物。這就是通常說的 行紀人的介入權 ,即行紀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托人之間直接訂立 買賣合同 。
從上文我們知道,保管、行紀、居間、委托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答案】:行紀合同,是指一方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業務,并收取報酬的協議。委托合同,又稱為委任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合同。居間合同,指居間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或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活動,由委托人向居間人給付報酬的協議。三者同為一方受他方委托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但還是存在明顯的不同,主要體現在:
(1) 居間人僅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充任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實際訂立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
(2) 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任訂約媒介行為本身,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不具有法律意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的事務一般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務;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當然具有法律意義。
(3) 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必須居間成功才得請求支付報酬,否則只能請求支付費用;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只要行紀人依委托人的指示辦理了行紀事務,即可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從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概念入手,對三者的區別進行分析
行紀合同的含義是什么
法律主觀:
行紀合同的含義,即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應當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介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中介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1.行紀合同中,行紀人雖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但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因此,行紀人要對該合同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中介合同中,中介人雖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但該委托所對應的合同,是委托人與相對方簽訂的。,2.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委托人托付、所從事的是一項貿易活動,是一種必然會產生相應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則僅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這種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行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并不會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行為和法律后果。,3.行紀合同與中介合同雖然都規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或中介人支付報酬,但行紀合同中的支付報酬與中介合同中的支付報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應履行如下的義務:,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2.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動。,3.妥善保管和處置行紀物。,4.報告委托人有關行紀物的情況。,行紀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在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有關行紀物的情況,委托人及時掌握市場信息,隨時調整有關賣出、買入的最低、最高價,同時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在出現糾紛時,行紀人要求委托人承擔費用的請求將不受法律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行為、代理行為分別是什么?
行紀行為也叫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或演出行為,委托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為)。它不同于居間行為,它的特點是以自己的名義替委托人具體從事相關事務并且權利義務自己承擔。行紀行為類似與演出市場上的買斷,演出公司買斷項目在劇場上進行演出,其責任自付、利益自享。行紀行為不允許是個人行為,必須是演出公司來負責。
代理行為也叫代理合同,在法律意義上,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力屬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演出。與行紀行為不同的是代理行為只代理事務,不承擔責任。在演出行業,例如劇團請演出公司來代理演出事務,并向其支付代理費用,其中主辦方依然是劇團,責任依然是自己承擔;代理行為可以是個人行為。
行紀合同是怎么定義的?
行紀合同的法律定義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而委托人需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合同。行紀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從事貿易活動,并且一般需負擔本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但完成后,可從委托人處獲得約定數額的報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五條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