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賠償標準(醫療事故糾紛賠償標準最高15萬嗎)
一般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對于 醫療事故 賠償糾紛的解決標準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 民事責任 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 醫療過失 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 醫療事故處理 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客觀: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祻唾M、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標準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如下:
1、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2、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事故等級如何評判:
1、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綜上所述,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錯誤或過失導致患者出現身體傷害或經濟損失時,應當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我國目前的醫療損害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人身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殘疾、畸形等人身損害,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年齡、職業、收入和家庭情況等因素;
2、財產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3、普通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對患者生活的影響,例如疼痛、煩惱、恐懼、不安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醫療糾紛的調解方法如下:
1、行政協調:如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醫療機構應當給予賠償,并在約定時間內履行;
2、訴訟:在法院審理期間,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如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仲裁:醫療機構在仲裁中應當遵循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
綜合上述,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對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和普通損害進行補償的一種制度。除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普通損害之外,還需要考慮責任認定、證據保全、賠償方式和賠償程序等因素。醫療損害賠償標準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推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
對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了結。
醫院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
醫院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
一、醫院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
醫院醫療事故一般賠償標準是: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費用由誰支付
醫療事故的賠償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根據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三、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事故的有效時間一般是三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1、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2)無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系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計算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
因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
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
交通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并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
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劃分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不超過10%。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1、解決的途徑
(一)雙方自行協商。
(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
(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權威、最具有強制力的維權途徑。
2、解決的關鍵:
(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三)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
(四)對再次鑒定結論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五)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
3、鑒定報告
(一)是否屬醫療事故。
(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
(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輕微責任,承擔10%)。
4、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賠償項目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項)
5、賠付主體
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醫療事故如何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賠償如何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 醫療事故等級;
(二)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被8篇案例引用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第三條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的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是“參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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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包括
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傷殘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和喪葬費等
1。賠償數額應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和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2。其中,醫療費用是必不可少的,包括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
3。誤工費按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員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一般員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5。陪護費、傷殘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和喪葬費等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一、比例標準如下:
1、完全責任,承擔100%責任。
2、主要責任,承擔60%至90%責任。
3、次要責任,承擔20%至40%。
4、輕微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0%。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3、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4、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總而言之,醫療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全部損失的20-40%。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一般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以及輕微責任。按照責任的不同等級需要對患者進行賠付的金額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3、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