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怎么分配(離婚時財產怎么分配和誰提出離婚有關系嗎)
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你好,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是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存在過錯,法院也會考慮這種情況再決定財產的分割。
如果對方存在通過不法途徑侵害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在離婚時對該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過錯行為時,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進一步溝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092 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 1087 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 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0 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是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存在過錯,法院也會考慮這種情況再決定財產的分割。
如果對方存在通過不法途徑侵害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在離婚時對該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過錯行為時,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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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092 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 1087 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 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0 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財產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期間的貢獻和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等。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等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過錯行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則可以適當少分或不分。
其次,夫妻個人財產不應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這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應納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家庭責任,那么在分割財產時應該適當傾斜,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如果一方在離婚后生活困難,也可以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配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夫妻雙方也應該在協商和調解的基礎上,盡量達成共識,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和損失。
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怎么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來判決如何分割。法院判決的原則為: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一、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勺们榉颠€。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我想知道離婚后的財產如何分配
取了結婚證后,財產一般都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2、雙方婚前財產,歸各方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關于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除了重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以及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于適當幫助外,還作了兩個特別的規定:
1)財產補償問題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2)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1)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
2)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3)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
4)即使對方在事后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采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一般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而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夫妻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2003年12月26日,在充分征求法律專家、人民群眾的意見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司法解釋,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釋(二)的出臺,給夫妻在財產分割上有了明確“說法”。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財產怎么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既婚后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我國法律規定的工資指工資總額,包括標準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獎金指國家、政府以及有權威的組織,對有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不是工資里的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用夫妻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的投資,其收益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其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離婚時財產該怎么分配?
現在小年輕多,家庭的婚姻狀況卻越來越不好。據不完全統計,去年我國離婚人數快破千萬了,這么多離婚人群已經是相當高了。前段時間熱播的《離婚律師》大家還記得嗎?講的就是離婚人群,里面有講到離婚以后財產分配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這個問題吧。
婚前財產主要是針對夫妻雙方,在結婚前為結婚做準備時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買房、彩禮等等。這些財產是婚前財產,但是,如果夫妻關系結束,那這下財產只能歸原來所有的人。
但如果是男方在追求時期送的求婚戒指、項鏈,是婚前送給女方的,贈送就已經算是女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離婚了,而要還給男方。
夫妻個人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購買的,戶主也是他,那就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益進行分割房產,所以結婚前買房寫誰的名字很重要。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在對待婚姻的時候,也不像以前那么嚴謹,所以離婚家庭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