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案由)
股東提起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如果股東有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承擔什么責任,(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四)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五)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并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有:,(一)用貨幣出資;,(二)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三)法定的不得出資的財產不能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報資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大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如何起訴
公司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時,小股東可以派代表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機關成員的損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由于股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來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強制行使公司的權利,因而稱為派生訴訟(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起訴的目的是維護公司利益,勝訴之所得也歸公司。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要件:
第一,原告股東需符合法律規定要件。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作限制,對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是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原告股東必須在訴前用盡公司內部救濟。
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有類似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提起訴訟。只有前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大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怎么辦
法律主觀:
大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是可以提起代表訴訟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有何條件
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條件是:公司的大股東濫用股東的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有權起訴,要求賠償自身股權份額對應的損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也就間接給股東造成損失。
法律分析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此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有權起訴,要求賠償自身股權份額對應的損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也就間接給股東造成損失。很多情況下,大股東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是通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實施的。被損害利益的股東可以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賠償損失。對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同樣有權起訴要求賠償自身股權份額對應的損失。根據具體需要,有時還可能就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有效性、其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利潤分配等提起訴訟。再次,公司法對于股東權利的保護性規定仍舊比較原則,司法實踐中在立案、審理、執行等過程中可能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據,因此耗時費資之后的結果很難明確預期。日常生活中,公司經營中的股東沖突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還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徑。公司僵局,既是股東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是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人性風險。目前的解決辦法,就是統籌把握訴訟與非訴訟、民事與刑事等多種途徑和手段,努力爭取在困境中獲得一線生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小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處理方式: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人股份制公司,大股東和二股東合伙做了傷害公司利益的事,小股東怎么辦?
當大股東和二股東合伙做了傷害公司利益的事情,那么小股東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失敗,則可以對大股東和二股東進行索賠。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大股東涉嫌同業競爭,或者是利用法人的身份來侵害小股東的利益。那么小股東是可以進行舉報以及要求賠償的。
在所有的股份制公司當中,股東它不僅僅是享有公司的所有權,享有公司的分紅權利,她同時還必須要承擔所面臨的不確定性的風險,所以在一些公司制的企業當中,并不是像我們看到的那樣簡單。
可以說,任何一個股東,他們必須要有足夠的才能,才會不被其他的股東所欺騙,這也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存在意義。當一些公司內部出現類似糾紛問題,則可以申請外部審計來對其進行核查。如果核實確實存在糾紛,或者是大股東存在一些利益的侵害,那么小股東他是可以進行協商以及商量是否要解散該公司,如果不同意,該公司解散那么小股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解決。
當小股東察覺到自身利益受損時,可以依據正當的法律途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并且同時要求要查詢公司的賬目。以將損失降到最低,并且及時追回或者彌補損失。
現在我們公司都是采取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股東他只是想有公司的所有權,而經營權一般都在管理人手中,這個時候管理者,他往往是股東,高薪聘請來管理公司經營業務的,那么這個時候如果股東對管理者不信任,可以采取查賬的方式來對管理者的經營成果進行核查。同時,如果各個股東之間存在著利益侵害問題,也可以要求CPA審計來進行審查。
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對該股東除名嗎
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其他的各種情況,比如【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等,在此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一、《公司法》
1、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