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傷殘鑒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做傷殘鑒定需要注意什么)
傷殘鑒定注意哪些事項
法律主觀:
殘疾鑒定需要注意事故的性質,因為殘疾鑒定的方式因事故性質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有侵犯事故的殘疾鑒定和工傷事故的殘疾鑒定。申請殘疾鑒定需要完整的材料。一般來說,評估需要醫療記錄和檢查記錄。侵權事故需要司法機關出具的委托書,工傷事故需要工傷鑒定書。殘疾鑒定只能在員工康復或滿足一定醫療期后,情況穩定時進行。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傷殘鑒定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進行傷殘鑒定需要注意事故的性質,因為事故性質的不同進行傷殘鑒定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一般存在侵害事故的傷殘鑒定、工傷事故的傷殘鑒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去做傷殘鑒定注意什么
法律主觀:
進行 傷殘鑒定 需要注意事故的性質,因為事故性質的不同進行傷殘鑒定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一般存在侵害事故的傷殘鑒定、 工傷事故 的傷殘鑒定。 申請傷殘鑒定需要材料要齊全,一般進行鑒定都需要醫療記錄,檢查記錄。侵害事故需要由司法機構開具的委托書,工傷事故需要由 工傷認定書 。 進行傷殘鑒定是需要在員工康復之后,或者滿足一定醫療期之后并且傷情穩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去做傷殘鑒定注意什么
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第一、需要受傷的當事人和鑒定所的有關鑒定人員積極配鑒定過程。第二、在整個鑒定過程中是不能夠瞎編亂造做虛假提供假材料,假如虛報資料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第三、出現本次事故的當事人是不能夠私自去變更法醫鑒定書的內容的,不然的話該法醫鑒定書是視為無效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車禍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重新鑒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四條 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車輛駕駛人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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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鑒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解答車禍傷殘鑒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1、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車禍傷殘鑒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車禍傷殘鑒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鑒定人,積極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樣本,如實接受鑒定人的詢問、調查和檢查。
2.在鑒定過程中不允許有任何欺詐或偽證行為。提供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鑒定書無效。
4.對法醫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由雙方共同認可或者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申請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咨詢駕駛證網事務所委托鑒定,或者可以起訴到法院,然后雙方共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后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向法院申訴后由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更為合適。
如果車禍已經造成了人身傷害,那么在進一步處理車禍的時候,尤其是涉及到賠償的時候,就要對傷者進行傷殘鑒定,看車禍所受到的實際傷害程度,然后根據當地的賠償標準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然后,根據各自對事故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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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司法鑒定通則的規定,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的,就需要出具鑒定委托書、被鑒定人的病歷等材料?!端痉ㄨb定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做傷殘鑒定需要準備材料如下:1、入院記錄。2、出院記錄。3、出院小結。4、病歷本。5、疾病診斷證明書。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7、交通事故認定書。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9、傷殘鑒定委托書。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做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手續,要準備哪些資料
不論是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亦或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都應當在治療結束之后申請傷殘鑒定,以確定賠償數額。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做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手續,要準備哪些資料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做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手續,要準備哪些資料
進行傷殘鑒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戶口本)
2、委托鑒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認定書
4、病歷本、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5、X光片、CT光片及報告單
6、受害人在做傷殘鑒定時,最好是在起訴后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避免保險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問題,耽誤你的時間,影響你權利的保護。
二、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
需注意以下幾項:
1、單位委托的,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個人委托的,應提供本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在鑒定機構需要時,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證明;如無法證明的,應提供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鑒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接受傷殘鑒定者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三、傷殘鑒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的傷殘鑒定標準主要有: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做傷殘鑒定需要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戶口本)、委托鑒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等。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做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手續,要準備哪些資料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