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婚姻的注意事項有什么



形式婚姻的注意事項有什么
形式婚姻的注意事項有什么
一、形式婚姻的注意事項有什么
《民法典》規定形式婚姻,即使雙方簽訂協議,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假結婚”也是屬于婚姻關系。雙方結婚后必須履行夫妻義務。關于人身關系的法律行為不存在虛假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什么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婚姻中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無效婚姻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主要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主要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的,不得結婚,即使結婚,其婚姻關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