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哪個事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哪個事情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下列情形中,適用決定的是:( )。D.人民陪審員于某的回避
【答案】:ABCD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48條,可以得知,回避的申請是否成立,以決定的形式作出。因此,A選項為應選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因此,8選項為應選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中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C選項為應選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因此,D選項為應選選項。本題應選選項為ABCD。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都是原告就被告。當然也有特殊的,由被告就原告!比如《事訴訟法》第32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2005—3—71,多)
【答案】:AB
本題考查一般地域管轄規則與特殊地域管轄規則。需要總結一點,除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案件以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外,無論是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都有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地。依此思路,本題迅速可解。D項為海難救助案件,C項為身份關系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題答案為A、B。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哪些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這些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法院審查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主要考慮以下情況:
1、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
2、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清晰明確;
3、是否是單向給付或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這里的“嚴重影響”應當理解為:如不先予執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的基本生活就難以繼續維持,或者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就將停滯或癱瘓。如果只是對中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有所影響,尚未達到嚴重影響的程度,則不應裁定先予執行。
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倘若被申請人沒有先予執行裁定內容確定的履行能力,即便作出了先予執行的裁定,也不能從實際上解決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急需。
四、先予執行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裁定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具有強制性質,如果先予執行錯誤,就可能引起執行回轉,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由申請人進行賠償。
五、申請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就是哪些案件法院是可以受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民事法庭肯定是不受理的。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由受民法調整的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糾紛,第二類是由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所引起的依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第三類是法律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糾紛或事項。(1)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合伙內部財務糾紛、代理糾紛等。(2)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包括婚姻財產糾紛、離婚糾紛、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婚姻無效糾紛、申請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姻自主權利糾紛、撫養扶養關系糾紛、撫育費糾紛、撫養費糾紛、監護權糾紛、探視子女權糾紛、生身父母確認糾紛、贍養糾紛(包括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確認收養關系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3)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等特殊侵權糾紛。(4)房地產糾紛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臨時用地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會員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作監理合同糾紛等。(5)繼承糾紛案件,包括法定繼承糾紛(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6)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包括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糾紛、相鄰采光、通風關系糾紛、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7)人身權糾紛案件,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又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面、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身自由權糾紛、名譽權糾紛、姓名權糾紛、名稱權糾紛、榮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等。(8)勞動爭議案件,包括勞動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爭議、勞動保險糾紛、勞務(雇用)合同糾紛等。(9)依照特別程序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指定監護人案、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申請宣告失蹤案、申請撤銷宣告失蹤人案、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失蹤人債務支付案、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申請支付令案、申請公示催告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等。(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法律客觀: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一、反訴條件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反訴自身條件(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6)提起的期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提出反訴實質條件提出反訴實質條件是指反訴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即對上面其他條件(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的詳細解釋。提起反訴的實質條件,是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只有具備了這種牽連性,反訴才能成立,因而反訴實質條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請求是否屬于反訴范疇的條件。所謂反訴與本訴牽連性,是指反請求與本訴請求有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或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由于這種聯系,反請求與本訴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這種牽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反駁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反訴與本訴所依據和所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相同。例如,原告請求給付贍養費,被告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原告、被告的請求依據和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基于同一收養法律關系。2.反訴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有某種牽連。例如,甲乙兩船相撞,甲請求乙賠償因為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載貨物的損失;乙反訴請求甲賠償因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身破損、人身傷亡的損失。本訴與反訴基于撞船這同一法律事實。再例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買賣合同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說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3.反訴與本訴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而是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基于抵消目的而發生的訴的理由上的聯系。提出的請求也應納入反訴的范圍。之所以把關系也界定為牽連性,其意義是有利于在訴訟中借反訴抵消本訴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復清償活動,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無清償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供乙經營商店,乙沒按期交付房租。甲礙于情面也沒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賒購一批商品抵租金。后來,甲乙鬧糾紛,乙起訴甲要求反還商品價款,甲反訴,要求乙償還所欠租金。甲乙間請求即非同一法律關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實。乙起訴請求給付價款,甲反訴請求給付租金,雙方的訴訟標的都是貨幣。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大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以吞并本訴;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小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訴請求,使本訴請求部分失去意義。這完全符合反訴的抵消、吞并本訴請求的目的。但是,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就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二、反訴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1.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2.反訴的管轄權。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并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并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后,出現證人打消顧慮,愿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后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后,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后,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后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三、不適用反訴的幾類案件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要權提起反訴,但對反訴的時間、條件、形式、范圍,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訴,哪些案件不適用反訴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訴。1、沒有被告稱謂的訴訟案件不適用反訴。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的稱謂也不同。在和一審程序中,稱為原告、被告;第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審原告)、被上訴人;在審理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搞訴引起的再審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中,當事人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從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為,只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才能提起反訴。沒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不能提起反訴。2、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特別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審理特殊類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特別程序對審級、審限、當事人的稱謂及審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審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別規則,這類案件沒有利害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原告與被告),只有利害關系人,而且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民事權益之爭。特別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訴而開始,而是因利害關系申請而開始。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各種各樣的,沒有統一的對象,也沒有共同的審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達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訴,即實行一審終審制。從以上的情況看,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備反訴的特別,所以此類案件不適用反訴,其中包括: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的程序等。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人身權的案件不適用反訴。首先是離婚案件不適用反訴。離婚是當事人重要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對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對子女撫養以及財產關系作出裁判,使之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當事人離婚后,雖然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滅,但是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系不能消滅,故離婚本訴應對涉及到的關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請求?;橐龇ㄒ幎ǖ臒o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屬于反訴,如無過錯方是被告,只能依據原告離婚的請求要求原告給予損害賠償,而不是反訴。第二、贍養、撫養、扶養案件不適用反訴。贍養是指對長輩承擔的供養責任;撫養是指對未成年人承擔的供養責任;扶養是指對等同輩份的人承擔的供養責任。從上述三個概念的含義看,當事人所盡的義務都是法定的,這種法定義務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這類案件不存在反訴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但是,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并且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