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于個人債務嗎(丈夫隱瞞妻子借錢給別人)
丈夫背著妻子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律主觀:
一、丈夫貸的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借的貸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支出,那么就屬于個人的,如果用于家庭支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若是貸款本身就是夫妻“共簽”的,這種情況下及時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夫妻一方的債務法律規定有:共同債務的清償;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五個方面的規定。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否由兒女來償還嗎
首先,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么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相關說明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后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母的饋贈導致父母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母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于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么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三、如何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法律客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币簿褪钦f,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橐龇ǖ谑艞l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妻子借款丈夫不知情應該負責嗎
妻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算丈夫不知情也是應該負責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除非債務人舉證證明屬于個人債務。關于妻子借款丈夫不知情應該負責嗎的問題,下面就由我來告訴你。
一、妻子借款丈夫不知情應該負責嗎
1、妻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算丈夫不知情也是應該負責的。
2、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除非債務人舉證證明屬于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這些: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有以下這些: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丈夫隱瞞妻子貸款,妻子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借錢隱瞞不屬于個人債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及立法精神,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借債務,債權人是很難弄清楚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把這個舉證的責任推給債權人的話,那就明顯的存在顯失公平,所以《民法典》就把這個舉證的責任規定為由債務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丈夫隱瞞妻子貸款離婚后妻子用還嗎
法律主觀:
一、丈夫隱瞞妻子貸款離婚后妻子用還嗎
這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妻子不用償還,所以法院如果封了便是違法的。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老公瞞著老婆貸款該離婚
老公背著妻子貸款可以起訴離婚。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就可以起訴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三、丈夫瞞著妻子兩次貨款,婚煙能挽回嗎
丈夫瞞著妻子兩次貸款這樣的婚姻我閆無完人,覺得還能夠挽回,因為只有妻子能原諒他,如果你再不原諒他,那就會更加的墮落下去,再次去貸款。人無完人,錯了就改,還是可以原諒的,只要是改了,就是好樣的。離婚后妻子是不可以用的,因為是在丈夫隱瞞妻子的情況下貸的款,妻子不知道的情況下用的 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丈夫隱瞞妻子貸款離婚后,妻子是不可以用的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丈夫背著妻子借錢算共同債務嗎
丈夫隱瞞妻子借錢,是否算夫妻債務需要看債務的實際用途,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僅限于丈夫自己使用則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負擔離婚前不知的債務嗎
是否需要承擔,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需根據以下情形處理: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瞞著妻子私自舉債,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瞞著妻子私自舉債,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瞞著妻子舉債,當時妻子不知道,事后也不追認,如果丈夫借款所得的利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如果丈夫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之外,那么就不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丈夫瞞著妻子欠債,如果用于日常生活了,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幾種例外情形:
一、是丈夫或妻子跟別人借錢時,與債主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或者有書面文字證明個人欠款,再者債主能證明丈夫借錢不想讓妻子知道,也可以不算夫妻共同債務,由借款人自己還。
二、是夫妻有“約定財產制”并為出借人知曉,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雙方結婚時書面約定誰欠債誰還,與另一半無關。這種約定在中國人看來缺乏人情味,但很有必要。
三、是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想證明很難,必須兩個人已分居,或者一方已起訴離婚而分居,需要村委或有關部門的書面證明,還要有感情不和的書面證明,或錄音錄像證明。
四、有人說賭債,不用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這是賭債,錄音錄像,或公安機關提供證明。再者除非是債主自己承認是賭債,這個可能性很小。
總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那么就無須為配偶的債務“買單”。但是發生債務糾紛,能提供以上情形證據的人很少,認定難,舉證為艱。所以在選擇結婚對象時,一定要慎重,人品為上。
背著配偶欠款屬于共同債務嗎
一、背著配偶欠款屬于共同債務嗎
1、背著配偶欠款是否屬于共同債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分別是:
(1)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把債款用于賭博、吸毒、婚外情等個人揮霍的,應屬個人債務;
(2)雖有隱瞞,但債款用于共同生活的,應為共同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丈夫隱瞞妻子借錢屬于個人債務嗎?
解析: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也有幾種不同的看法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錢,該筆債務因屬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條的規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現在被告丈夫已死,應當由被告承擔還款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筆債務應該是被告丈夫個人債務,因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錢時已經明確表示不要將該借款事情告訴被告,故應該理解為借款雙方約定為個人債務,既有約定就要從其約定,并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確表示該借款不要讓其老婆知道,應該是屬于個人債務的約定的表現。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于被告丈夫與原告約定將借款事情隱瞞被告是否屬于約定為個人債務,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妥當。其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及立法精神,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借債務,債權人是很難弄清楚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把這個舉證的責任推給債權人的話,那就明顯的存在顯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這個舉證的責任規定為由債務人承擔?!痘橐龇ń忉屢弧返谑藯l的規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都是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個人債務時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其二、結合本案的實際,原告與被告丈夫約定該借款不要讓被告知道,該隱瞞是否就是約定為被告丈夫個人債務呢?我國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個司法解釋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的認定最主要的一點就是看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說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說要夫妻雙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樣做也不利于市場交易和生活實際。但是該事實應該由誰來證明呢?筆者認為還是應該由債務人來證明,因為債權人將錢借給債務人之后對該錢就失去了實際的控制,所以沒有辦法也不可能要求債權人對該債款的使用去向進行監控。但是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如果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借錢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謂的非法用途包括賭博,吸毒等等,但是對于該“明知”并非實際意義上的明知,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人借錢的用途只要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就可以了而沒有義務對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開支進行控制和管理。其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在外借債只是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從這些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債務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在外舉債對于夫妻之間來講有傷感情,可能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但是對于第三人來講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該案應當判決被告人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