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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離婚房產怎么分割(起訴離婚房產怎么分割電話)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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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起訴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情形如下: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雖然說房屋是一方婚前買的,但是婚后房屋的增值部份還有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除非夫妻雙方另外有約定之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

        2023年新規定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2023年新規定離婚房產分割方式如下:

        1、先要明確產權如果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房,取得的房屋產權的。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要明確產值,就是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還要分清權益部份和債務部份。如果涉及貸款,先要把貸款的那部份去除。也就是說,由所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子的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獨自償還剩余的本金還有利息;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還拿到了房產證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還取得了房產證,那么這個房屋就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的時候另外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3、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買房,拿到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雖然說房屋是一方婚前買的,但是婚后房屋的增值部份還有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除非夫妻雙方另外有約定之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份,不管是由哪一方的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的確能證明,這個貸款資金的來源是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話,那么該部份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是婚后財產,還是要把財產的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份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者是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如果離婚的時候,雙方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等到取得房產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法院起訴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情形如下: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整體來說,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由于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法律對離婚財產具體界定

        離婚財產分割怎樣切分?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離婚后,離婚財產分割便是十分關鍵的難題,婚后財產離婚怎么分?在法律法規上而言,除開一方的婚前房產,起訴離婚需要多少錢?夫妻夫妻生活后一同造成的資產都必須開展切分。夫婦彼此怎樣確保自身的權益呢?下邊就來詳盡談一談。

        離異離婚財產分割規范

        夫婦夫妻共同財產的切分,就是指離異時依規將夫婦夫妻共同財產區劃為分別的財產?;楹筘敭a離婚怎么分?現行標準《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確立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感情續存期內獲得的資產,以例舉式和歸納式的方法要求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的_容。該法也要求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的切分有協議書切分和裁定切分二種作法。起訴離婚需要多少錢?離異時,彼此有合法婚姻資產承諾的,依承諾。一方的獨有資產歸自己全部。夫婦一共有資產一般理應平等切分,必需時也可以不均勻等,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依規裁定。的要求,融合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理離婚案件切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時,能夠遵照下列標準:

        1.。人人平等標準既體現在《婚姻法》的各個法律法規中,也是人民檢察院解決家庭婚姻案子的審理案件手冊。該標準反映在離異離婚財產分割上,便是夫婦彼此有公平地切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權,公平地擔負共同債務的責任。

        2.性權益標準。這兒的“照料”,既能夠在資產市場份額上給與女性適度分多,還可以在資產類型上把某種日常生活尤其必須的資產,例如住宅,分派給女性。終究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式要素的危害所導致的阻礙上、從女性的家務活壓力、生理特征上講,離婚之后一般女性在求職工作和維持生計工作能力上也較小伙要弱,更必須社會發展給與大量的協助。另外,在切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時,要需注意維護未成年的合法財產利益。未成年的合法財產不可以列人夫婦夫妻共同財產開展切分。

        3.,便捷日常生活標準。在離異切分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可危害資產效應、特性和經濟價值。在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要素開展切分時,應盡量分到必須該生產要素、能更強充分發揮該生產要素效應的一方;在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紀錄片開展切分時,要盡可能達到本人專業工作經歷或崗位必須,以充分發揮物的實用價值。不能分物按具體必須和有益充分發揮效應標準歸一方全部,分到方應依平等原則,按離異時的具體使用價值給另一方相對應的賠償。

        4.用標準。離異切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可把歸屬于我國、團體和別人全部的資產作為夫婦夫妻共同財產開展切分,不可借切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名危害別人合法權益。

        5.的資產,在一同日常生活耗費、損壞、損毀的,另一方未予賠償。它是司法部門社會經驗的匯總,合乎夫妻感情和婚后生活實質的規定,有益于防止多余的糾紛案件。有關照料無受害方的標準,很多教材里覺得離異切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始終堅持此標準。但大家認為,調整后的《婚姻法》早已增加離異損失賠償規章制度以對離異無受害方開展賠償,已能反映法律法規的公平,故在離異切分夫婦夫妻共同財產時無須再堅持不懈照料無受害方的標準,不然將有可能造成權益失調。

        離異夫婦房子切分難題

        夫婦在夫妻關系續存期內一同選購、一同修建的房子,或是結婚前彼此一同注資選購、修建的房子,是夫婦一共有房子,離異時要做為夫婦一同離婚財產分割。依據《婚姻法解釋》第20條要求:彼此對夫婦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子使用價值及所屬沒法達成共識時,人民檢察院按下列情況各自解決:

        1、彼此均認為房屋產權而且愿意竟價獲得的,理應準予;

        2、一方認為房屋產權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按價格行情對房子做出評定,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理應給與另一方賠償;

        3、彼此均不認為房屋產權的,依據被告方的申請辦理競拍房子,就個人所得合同款開展切分。司法部門實踐活動的一般作法是:一共有房子能具體切分應用的,能夠切分應用。對不可以切分應用的,能夠做價分到一方,另一方獲得賠償。在明確房子分到哪方時,應考慮到彼此住宅狀況、照料養育兒女的一方。在彼此標準等同于的狀況下,應照料女性。

        4、結婚后彼此對結婚前一方全部的房子開展整修、室內裝修、原拆原建,離異時未變動產權年限的,房子仍歸產權年限人全部,升值一部分中歸屬于另一方應該有的市場份額,由房屋產權人折扣率賠償另一方;開展過改建的,改建一部分的房子應按夫婦夫妻共同財產解決。

        5、離異時,如一方日常生活艱難,如離婚之后_有住所,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另一方需從其住宅等財產中給與適度協助。

        離婚房產怎樣分割才讓一方有主權

        法律主觀:

        離婚房產分割的規定如下:對于財產分割,一般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原則進行分割。例如,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產權登記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若為個人財產,一般不分割。

        法律客觀:

        結婚后有產權的房子離婚怎樣分割:(一)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爭議,且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還是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至于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還是按上述情形認定。(六)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七)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八)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夫妻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各類情形分析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離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為公房的分割和產權房的分割兩種。

        一、夫妻離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參考公房產權人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對此,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此,筆者認為,可否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最新的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二、夫妻離婚-私房的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占了離婚后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復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是如此的。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購買商品房;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2、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共同還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承租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遷取得房屋承租權。

        6)夫妻雙方單位連建或購置的房屋。

        7)一方將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有,婚后合并調換的。

        應當依法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方。

        由一方承租的,給另一方面適當的補償。

        如公房較大的,可隔開或調房,分別承租。

        一方對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住房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暫住一到兩年期限?;蚪o另一方面一次性經濟幫助。

        法院調整或變更承租權的,應征求房管部門的意見,并依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如雙方條件相當,可采取竟價方法解決。

        請問一下,夫妻感情破裂,我想起訴離婚,有套房子有點按揭,兩個孩子,不知道法院房子怎么判?

        對于在離婚的時候,房子的貸款仍然沒有還完的情況,法律規定是這樣處理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先由兩個人協商約定如何處理房產,協商不成的話,法院會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分割房產:

        如果房子、貸款都登記在一方的名下的話,那在判決的時候,有可能將房子判給登記一方,然后由登記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如果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起貸款的話,法院也會將房子判給其中一方,然后由他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但是這兩種情況的前提是法院將房子判給的那一方愿意、有能力給對方支付折價款。

        假如前兩種情況當中,兩個人都沒有能力支付對方折價款的話,法院有可能對房子進行拍賣,或者直接判決雙方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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