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賠償(民事侵權賠償法律依據)
民事侵權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民事侵權行為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關于民事賠償金怎么賠償?
1、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1條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但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沒有精神損失費。
至于賠償的具體數額,需要根據本人的實際損失、證據、造成的后果(傷殘還是死亡)、年齡、戶口、被撫養人情況、本人及護理人收入情況、當地統計數據等綜合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
賠償金額的地區標準按照云南省的統計人均標準;農民的遠遠低于城鎮居民的;主要的賠償項目有醫藥費、殘疾賠償金(需要鑒定傷殘等級)、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計算。建議閱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民事侵權第三方責任造成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現實生活中,發生侵權行為后,往往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賠償是有一定標準的,不是想怎么賠償就怎么賠償的。一、侵權責任法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的規定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準則。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通總則》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并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二、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這個條文的規定只是確立了一個原則,具體如何適用,如何確定和計算精神損害的賠償辦法和數額,還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實現。侵權責任法把精神損害賠償寫進法律規定,全國人民很受鼓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人身權益,而不是其他權益。被侵權人只有對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有權利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非人身權益無權提出精神損害,比如,行為人損毀了他人傳了幾代的名畫,被侵權人只能要求侵權人就損毀該名畫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雖然侵權人的行為客觀上可能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是侵權人不應承擔因侵害他人物權所引起的精神損害;又如,行為人駕車壓死了與一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給被侵權人也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創傷,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同樣也不承擔因寵物死亡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給被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對于輕微的精神損害,則不在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之內。三、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薄肚謾嘭熑畏ā返?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北痉ǖ?6條規定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賠償項目,但在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時,為便于解決糾紛,避免所謂“同命不同價”的不合理結果,實踐中往往采用同一死亡賠償金數額。起草人將此項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則,規定在第17條。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侵權賠償標準
民事侵權賠償標準如下:
1、財產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而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包括物品的毀損、貶值、修理等費用;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直接經濟損失而導致的其他損失,比如因財產損失而導致的收入減少等;
2、精神損失:包括因受到侵權行為而導致的精神傷害。比如,因人身傷害、名譽侵害等而引起的痛苦、恐懼、抑郁等;
3、維權費用:包括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為了維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取證費等。
民事侵權賠償流程如下:
1、提出訴訟請求:當遭受民事侵權行為時,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訴訟請求應當包括侵權事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請求的賠償金額等內容;
2、受理立案:人民法院會根據訴訟請求的內容和相關證據,對訴訟請求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將會立案,并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辯論;
3、舉證和辯論: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并進行辯論,以證明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受害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和損失情況,侵權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責任應當減輕;
4、審判裁決: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辯論情況,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如果認定侵權人有民事侵權責任,人民法院會作出相應的賠償金額和賠償方式的裁決,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執行裁決:如果侵權人不履行法律裁決,受害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來實現賠償目標。
綜上所述,具體的賠償標準和賠償金額應當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和確定。如果遇到侵權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侵權精神賠償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一)侵權行為。這在前面已經論述過,在此需要總結的是我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侵權行為侵犯的權利范圍。通過梳理我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脈絡,可以總結出,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的權利客體范圍是人身權和特殊條件下的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和監護權等身份權。由于我國民法典中沒有規定隱私權,但隱私作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之一,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將隱私也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益加以保護。此外,我國對于具有人格意義的特殊財產權也予以保護。并且特定情形下,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或者遺體、遺骨,給其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法律上也予以保護。,(二)主觀過錯。過錯作為民事侵權責任構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中也具有同樣的地位,所謂“無過錯無責任”,即一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條件要求侵權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當然,過錯責任原則也有例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了推定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無論侵權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或者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此情形下,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三)損害結果。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后果一定要是“嚴重的”。如果輕微的、非現實存在,或一時存在且可以修復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喪失不能作為獲得賠償的條件。實踐中,精神損害后果的嚴重與否,不僅成為精神損害賠償主張是否成立的關鍵,其嚴重程度更成為判斷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標準之一。,(四)因果關系。這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聯系,如果損害的后果并不是侵權行為直接、必然引發的,那么該行為人就損害后果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四)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至五條規定:,(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后,很多人對這個司法解釋不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標準有意見,認為這就使這個司法解釋失去了可操作性。有些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最好就想《刑法》那樣,規定出明碼實價,當然也可以有一定的幅度,然后,當事人和法官就可以對照實際案情,按照明碼標價,確定賠償的數額。一時間,這種呼聲還很強烈。 錯! 說這種話,實在是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和作用不大懂了。 精神損害賠償,從兩個方面看,最為準確。一方面,從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對人格權和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的救濟和補償。從加害人方面看,是對加害人士實施侵權行為的侵害他人人格權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綜合起來,侵權行為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和人格利益,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損害或者精神痛苦,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而這種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并沒有財產的價值。法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只是借財產賠償的形式,對人格關系中的糾紛進行調整。因為在商品經濟社會中,采用經濟的或者叫做財產的方式解決民事爭端,是一個較為有效的辦法,即可以撫慰、救濟受害人的損害,又可以讓加害人因這種并不獲利的行為支出金錢,起到經濟制裁的作用,還可以警示社會,預防侵權行為。 但是,這種辦法是有一定的弊病的,就是有可能鼓勵社會的金錢觀念,讓受害人盲目追求高額索賠。正因為如此,一方面要限制盲目追求高額賠償金的錯誤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運用其他的民事責任方式解決這類糾紛??赡軐τ谝粋€相同的侵權行為,由于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不同,而判決承擔不同的賠償數額,這都是正常的,而不能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碼標價。如果是這樣,就真是將人格當成了商品了。 還是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從來就沒有做過這樣的規定。對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侵害,精神損害賠償固然有對受害人一定的撫慰作用,對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對社會也有一般的警示作用。但是財產賠償并不是撫慰精神損害的唯一辦法,還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形式。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說到底,是要由法官對案件的感知來決定,法官要根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的感知,以及對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的感知,依照自由裁量權,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這就要體現三個原則:一是對受害人起到撫慰的作用,二是對加害人起到制裁作用,三是對社會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符合這三點要求,這樣的賠償數額就是合適的,而不在于究竟是多是少。當然,在一個地區,經過一段的實踐,可以使賠償數額大體實現較為均衡。但是,永遠不能期望對精神損害賠償有一個一刀切的標準。 規定上限和下限的做法是不行的。例如,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是10萬和5萬,北京卡式爐爆炸案受害人賈國宇的殘疾賠償金定位10萬元,大家都認為是合適的;如果是對造成死亡的賠償金也僅僅賠償10萬或者5萬,顯然就是不夠的。另外,還要考慮國際交往中的問題,在一些涉外的索賠案件中,我們的立法、司法、理論上的一些固執的、習慣的做法,已經受到了實踐的懲罰,任何與中國交易的人,都會用你的法律來解決與你發生的糾紛,你規定上限是10萬元,他們國家沒有規定,可以賠償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他就賠你10萬元。這不就是你自己找的嗎?這也是入世對中國法律面臨的一個考驗。 面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受害人在索取精神損害賠償時也存在一些誤區。受害人在起訴時,大體上有三種表現:第一種表現,則是對賠償數額漫天要價。在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案件中,受害人動輒提出數千上百萬的精神賠償金,卻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自己對精神受損害的賠償和法院認定的并不一樣。第二種表現,就是對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事情也要求賠償,如有一位旅客乘車時晚上睡覺,有十幾只老鼠從他臉上爬過,他因此提出精神賠償,結果被駁回。第三種表現,是對侵權損害的程度的理解不準確,對輕微的損害也要提出高額的賠償請求。 多數時候,當事人提出過高的賠償數額,是在打一種心理戰。就是企圖以提出高額賠償的請求來強化被告確實構成精神損害侵權的可能性,使得法官和大眾形成一種思維定勢,有利于勝訴。同時,提出高額賠償請求也是作為與被告談判的籌碼,迫使被告權衡利害,萬一敗訴,高額賠償不劃算,不如調解降低數額。對于這樣的問題,是好辦的,那就是依法決定賠償數額,不受過高賠償數額的請求限制,該賠多少就賠多少,并以此進行引導。助長高額賠償的客觀環境是,只要被告侵權,不管賠多賠少,反正訴訟費都是被告出。因此,要按實際賠多少精神損害額來分擔訴訟費,這樣可扼制一部分濫訴。這是一個有效的辦法。 在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上,過去只是局限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上,范圍很窄?,F在擴展到了幾乎概括全部人格權、身份權這樣廣大的范圍。這不僅對當事人是一個需要學習、掌握的問題,以避免濫訴;對法官也急需學習和研究,真正掌握這一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和適用的辦法,避免適用法律的錯誤。 至于構成精神損害還是不構成精神損害,則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按照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來掌握。在當事人和法官之間,在認識上可能會有一定的差距。這里既有當事人對法律理解的問題,也有法官對法律理解的問題。而且更重要的事法官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法官就是掌握法律實施的定盤星,法律和司法解釋都制訂好了,搞對搞錯就是法官的責任了。從某種意義上說,濫訴不是大的問題。因為濫訴的結果是自己承擔敗訴的后果。更重要的是法官的水平是不是能夠掌握這一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做到準確實施;同時,在適用這一司法解釋的時候,也不要再多加額外的限制,使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應當得到的法律保護。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侵權責任法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對于精神損害事實的認定,我們必須從多方面去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提出,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由此可見人格權利是否遭受非法侵害,這是確認精神損害事實的重要前提,人格權利是公民尊嚴的表現,我國憲法確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公民有權要求社會公眾對自己的人格作如實、公正的評價,和不受丑化、侮辱、誹謗等侵害。這種精神利益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由于其多樣性、復雜性,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無法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從侵權行為是否非法,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來判斷是否存在精神利益損害。在具體操作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地認定。,首先,侵權人要有歪曲、捏造侮辱、貶損、丑化、誹謗等違法侵權行為。其次是該行為在客觀上并產生了有損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不良后果。對這些方面我們可以通過損害對象本身的自然反應和外部表現驗證,如公民因受侮辱精神失常、或致傷、致殘、致死等。,另一方面,還可以依據社會對被侵害的客體狀況驗證,如對名譽權、肖像權及榮譽權的損害,主要表現為對受害人社會評價的貶低,周圍公眾對受害人的非議、嘲笑、歧視、排斥、不信認等,這些可以通過調查核定而作為精神損害事實客觀存在的佐證。,其三,是要有主觀過錯,既故意或過失。一般的侵權民事責任構成是行為人必須具有可歸責的意思狀態,包括有責任能力和主觀有過錯,并須有非法性的行為,精神損害作為一種特殊的損害,根據現代民事責任原則已轉向無過錯的趨勢,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以過錯原則為主,以無過錯為輔。如一未婚學生,在激烈運動后下體流血不止,教師和同志將其送到醫院急診室治療,某醫生未曾作妊娠檢查,即診斷為“不完全流產”,造成了嚴懲的不良影響。事后經嚴格復查,確診為“功能性子宮出血”,排除了懷孕的可能。某醫生雖非故意,但這種嚴重過失,已給該女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總之對精神損害事實的認定,我們可以從精神利益的存在,致害行為指向及精神沖突、精神損害后果幾個方面來綜合考慮。,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后果的行為。,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因其所發生的糾紛,在損害賠償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后果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賠償權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賠償義務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損害賠償原則
法律主觀:
一、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
(二)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三)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p>
(四)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 損害賠償范圍 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征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非常普通、并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
三、侵權行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 民事權利 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于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后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并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并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