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在 小時內報告)
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理標準
法律主觀:
輕微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經損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經損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傷50至99人,直經損5000萬至1億,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經損1億以上,上報國務院,國務院處理。 以上各條件為或的關系。符合一項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業還有相應標準: 一、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范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馂膿p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 道路交通事故 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 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各類的標準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1987年12月10日鐵道部頒布的《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將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 (5)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2小時。 2、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或中破2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4輛(大破2輛折合報廢1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 (3)動車、客車報廢1輛; (4)貨車報廢3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4、由于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二)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車或貨車中破1輛; (3)重型軌道車報廢; (4)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1小時; (5)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后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級評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滿300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等級可以分為哪幾級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一般劃分為4個等級: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則是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出現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2、較大事故一般是針對一次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現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重大事故則指的是一次性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因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特別重大事故指的是一次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導致100人以上重傷,或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元以上。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包括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根據應急預案的界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今后,一旦建筑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一、建筑安全事故分為幾類
1、按事故的原因及性質分類:從建筑活動的特點及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來看,建筑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四類,即生產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境事故。
2、按事故類別分類:按事故類別分,可以分為14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透水、爆炸、中毒、窒息、其他傷害。
3、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可以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
二、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誰來承擔
施工單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即廠方,需要對建筑安全生產承擔責任,如果廠方對用電管理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要承擔一定責任。
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受害人來說,您和廠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并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三、安全事故的鑒定流程
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重新檢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
法律主觀: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法律客觀:
《鐵路 交通事故 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安全生產事故的等級怎么劃分?
(一)普通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3)一次造成100萬元~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在規定事故一般分為上述四個等級的同時,也規定針對一些行業或者領域事故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實際情況。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是指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的事故等級。這種事故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為了便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分級管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級,并根據不同等級事故規定不同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時期和不同行業對事故等級的劃分有不同的分級辦法,如1986年頒布的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2——1986)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為特大事故,將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為重大傷亡事故。而后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一般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稱之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稱之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稱之為特別重大事故。由此可見,過去對事故等級劃分有些混亂。為統一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這是在國家行政法規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是目前我國最權威的事故分級標準。此外,有關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部門規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級劃分辦法。
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法律分析: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腸筏斑禾職鼓辦態暴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方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規定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劃分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2.重大事故(1)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2)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3.較大事故(1)一次造成3~9人死亡;(2)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4.一般事故(1)一次造成1~2人死亡;(2)一次造成1~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100萬元~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安全生產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劃分
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安全生產一般事故的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
1、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會進行等級分類,并在此基礎上確定處罰。
2、我國的安全事故等級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