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簽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夫妻間簽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夫妻私下簽的協議有效嗎
夫妻私下簽訂的協議也是有效的。具體而言,只要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能將協議公簡喚證就更有保障了,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一、私下簽的結婚協議有效嗎
夫妻私下簽訂的協議也是有效的。具體而言,只要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世遲能將協議公證就更有保障了,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此夫妻私下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二、夫妻之間私下簽訂的財產協議有效嗎?
夫妻私底下簽的財產協議只要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攔返凱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 符合法律規定 ,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就 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沖突的,則應以后簽的協議為準。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為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床費的情形,《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464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即關于婚姻關系的協議不能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有關規定,但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第1065條“夫妻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民法典》婚姻編對于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愿 簽訂的協議 ,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后雙方任意 一方提出離婚 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為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 不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內協議有效嗎?
婚內夫妻協議的訂立符合法定的要件即有效。滿足以下要件的協議才會有效:
1、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2、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3、具備合同法的基本構成要素;
4、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夫妻私下簽的協議有效嗎
婚內夫妻私下簽的協議符合以下條件即為有效:
1、協議簽訂雙方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協議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3、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
4、協議不違背公序良俗,無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國家社會利益的情形。
私下簽署的協議如有下列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私下簽署的協議就是無效的。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夫妻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自愿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內協議書的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車輛登記證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榍柏敭a公證不能單方辦理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將不予受理。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在一段時間后領取公證書。
夫妻婚內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看情況: 一、該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 法規 和社會的公序良俗的,則該協議有法律效力;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該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