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范圍及標準(工傷賠償范圍及標準計算)
工傷保險認定標準及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殘疾、傷殘、死亡、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等,均可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殘疾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殘疾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殘疾鑒定標準》,申請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傷殘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傷殘鑒定標準》,申請傷殘賠償金。
死亡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死亡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死亡賠償標準》,申請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醫療費用賠償。
護理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護理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護理費用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國務院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分為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工傷津貼賠償和工傷殘疾賠償三類。
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包括工傷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康復費用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賠償主要包括傷殘津貼、生活津貼、職工傷殘等級津貼、交通補貼、家庭護理津貼等。工傷殘疾賠償分為一次性賠償和撫恤金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以及撫恤金應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不得低于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工傷證明,并經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一、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是指由勞動者因工作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而發生的損失,由勞動者所在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的一種保險。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由勞動者所在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決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所在單位承擔的繳費比例較大,勞動者承擔的繳費比例較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向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向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勞動者所在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為2.5%,勞動者的繳費比例一般為0.5%。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
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按月繳費,一種是按季度繳費。按月繳費的方式,勞動者所在單位每月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向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按季度繳費的方式,勞動者所在單位每季度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向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的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的繳費時間一般是每月或每季度,具體時間由勞動者所在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決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在每月或每季度的一個工作日之前,將工傷保險費繳納勞動者所在單位的工傷保險賬戶中。
四、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
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一般是勞動者所在單位向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勞動者所在單位出具的繳費憑證。繳費憑證上應當注明勞動者所在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繳費時間、繳費金額等內容。
五、工傷保險的繳費記錄
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工傷保險繳費記錄,記錄勞動者所在單位每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時間、金額、繳費憑證等內容。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定期向勞動者出具工傷保險繳費記錄,以便勞動者查詢工傷保險繳費情況。
六、工傷保險的繳費管理
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工傷保險繳費管理制度,明確勞動者所在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繳費時間、繳費憑證、繳費記錄等內容,以保障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
結論
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繳費時間、繳費憑證、繳費記錄等都是勞動者了解工傷保險繳費情況的重要依據,也是保障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勞動者應當關注自己的工傷保險繳費情況,及時向勞動者所在單位查詢工傷保險繳費情況,確保自己的工傷保險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
對于工傷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是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確定的,即一般是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食宿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以及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因此工傷賠償的項目就是上述三個,而具體的標準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勞動法工傷骨折怎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骨折等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 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賠償,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治療費等。
2. 工傷津貼:在員工因工受傷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為員工工資的80%。
3.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員工的傷殘程度,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程度分為十級,傷殘程度越高,補助金越高。
4. 殘疾人就業補貼:如果員工因工傷致殘,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員工支付殘疾人就業補貼。
5. 護理費:如果員工因工傷致殘,需要雇傭護理人員進行護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員工支付護理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了骨折等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就業補貼和護理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律師整理: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秒懂工傷怎么賠?
工傷賠償標準,即依法為受傷職工及其親屬制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工傷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若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來說,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工傷保險,只要能夠認定為工傷,均能享受工傷待遇。工傷待遇依據傷情程度而有所區別,部分項目的賠償金額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賠償標準十分必要。今天,讓我們一起來了解最新的工傷賠償項目及其計算方法。
(一)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憑票據據實結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予住院伙食補助費,費用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規定。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規定。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康復治療費康復治療費,憑票據據實結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且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五)輔助器具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等產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說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停工留薪期內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安排人員護理。用人單位未安排護理的,應支付護理費。
(八)傷殘鑒定后生活護理費評定傷殘等級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每月生活護理費=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標準如下: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支付比例50%40%30%(九)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支付月數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支付月數27個月2523211816七級八級九級十級支付月數131197(十)每月傷殘津貼一級至四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支付比例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支付比例90%85%80%75%說明:
(1)每月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一級至四級傷殘,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五級至六級傷殘
每月傷殘津貼=本人工資×支付比例
五級六級支付比例70%60%說明:
(1)五級至六級傷殘,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2)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十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關系終止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每個省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不一樣的。
1.以下是上海市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月數
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支付月數18個月15個月12個月9個月6個月3個月2.以下是江蘇省標準
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支付金額20萬元16萬元12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3.以下是浙江省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數
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支付月數30個月25個月10個月7個月4個月2個月(十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每個省規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不一樣的。
1.以下是上海市的標準: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月數
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支付月數18個月15個月12個月9個月6個月3個月2.以下是江蘇省標準
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支付金額9.5萬元8.5萬元4.5萬元3.5萬元2.5萬元1.5萬元3.以下是浙江省標準: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數
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支付月數30個月25個月10個月7個月4個月2個月(十三)工傷復發待遇享受前述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待遇。
(十四)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十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十六)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的,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發放比例。發放比例如下:
配偶其他親屬孤寡老人或者孤兒40%30%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關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說明:
(1)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2)供養親屬范圍:
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3)如傷殘職工在停職留薪期內或期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如下規則享受待遇: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4)關于工亡待遇的特殊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附:上海市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見下表)項目序號項目計算支付單位1醫療費憑票據據實結算工傷保險基金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30元左右工傷保險基金3交通費、食宿費
(統籌地區外就醫)食宿費:每人每天150元左右
交通費:實報實銷工傷保險基金4康復治療費費用憑票據據實結算工傷保險基金5輔助器具費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器具配置機構結算工傷保險基金6工傷復發待遇工傷復發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7停工留薪工資、社保等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用人單位應照常發工資、繳納社保等)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原工資水平×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職期一般為12個月,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24個月)用人單位8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負責護理,用人單位未安排護理的,應支付護理費用人單位9勞動能力鑒定費鑒定費350元,檢查費以票據為準工傷保險基金10每月傷殘津貼(一級至四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水平×發放比例
其中,一級傷殘-發放比例為90%,二級傷殘-發放比例為85%,三級傷殘-發放比例為80%,四級傷殘-發放比例為75%工傷保險基金11每月傷殘津貼(五級級至六級傷殘)每月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水平×發放比例
其中,五級傷殘且無法安排新工作-發放比例為70%,六級傷殘且無法安排新工作-發放比例為60%用人單位12每月生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后)護理費=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比例
其中,經鑒定,完全不能自理-發放比例為50%,大部分不能自理-發放比例為40%,部分不能自理-發放比例為30%工傷保險基金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發放月數
其中,一級傷殘-發放27個月,二級傷殘-發放25個月,三級傷殘-發放23個月,四級傷殘-發放21個月,五級傷殘-發放18個月,六級傷殘-發放16個月,七級傷殘-發放13個月,八級傷殘-發放11個月,九級傷殘-發放9個月,十級傷殘-發放7個月工傷保險基金1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月數
(勞動關系終止時發放)
其中,五級傷殘-發放18個月,六級傷殘-發放15個月,七級傷殘-發放12個月,八級傷殘-發放9個月,九級傷殘-發放6個月,十級傷殘-發放3個月工傷保險基金1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月數
(勞動關系終止時發放)
其中,五級傷殘-發放18個月,六級傷殘-發放15個月,七級傷殘-發放12個月,八級傷殘-發放9個月,九級傷殘-發放6個月,十級傷殘-發放3個月用人單位16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工傷保險基金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工傷保險基金18每月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
其他親屬: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前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
備注: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備注:上述項目1-9適用于所有工傷、工亡案件,無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上述項目10-15適用于有傷殘等級的工傷、工亡案件。上述項目16-18適用于工亡案件。
關于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勞動者在勞動時,總會在不小心的時候,受傷,這就是工傷。那受傷后如何斷定是不是工傷,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傷賠償的種類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致殘后的傷殘賠償金
一)一至四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五至六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至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意外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意外工傷的賠償標準,因為意外事故導致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人單位賠償。
具體如下:1、意外工傷需要賠償職員,因為治療意外工傷的醫療費;2、意外工傷需要賠償職工營養費;3、意外工傷需要賠償職工護理費;4、意外工傷需要賠償職工,住院期間的伙食費;5、意外工傷導致職工殘疾的,需要賠償職工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一次性殘疾賠償金;6、意外工傷導致死亡的,需要賠償一次性工亡賠償費等。
拓展資料: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范圍采取列舉式立法模式,通過肯定性列舉和否定性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擬規范的工傷范圍。
工傷認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機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工傷認定機構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此處的“統籌"層次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確定,即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然而,為了便于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例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二、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工作人員在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一定的職權,如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等。同時,工作人員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如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及流程
1、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2、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未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服、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系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4、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工傷責任認定
1.雇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2.雇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雇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斗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
關于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
工 傷
一、工傷概念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1、工傷一般可以分為顯性工傷和隱性工傷。
1.1顯性工傷,即在職業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自然或人為的突發性致害因素導致的工傷事故。
1.2隱性工傷,即因工作環境危害造成的職業病。
2、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接觸到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導致的疾病。
2.1廣義職業?。核幸蚬ぷ鳝h境危害造成的造成的疾苦都屬于職業病。
注:這種范圍很廣,任何國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職業病都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
2.2狹義職業?。杭捶ǘ殬I病,是指在工傷保險中所稱的職業病。
3、工傷與公傷
3.1工傷含義參見上面的敘述。
3.2公傷:相對于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當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采用該術語。
3.3兩者實踐中的差別:
工傷認定依據主要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各省的相關實施辦法;而公傷缺乏具體的認定政策,其認定主要套用《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各省的相關實施辦法。
注:工傷與公傷沒有本質的區別,將其區別開來明顯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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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責任承擔的歷史發展
1、雇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
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2、雇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雇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斗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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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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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認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認定管轄: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三)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四)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1.填寫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的, 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證據的調查核實:
1.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2.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3.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并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4.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七)舉證責任:
1.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八)工傷認定決定:
1.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4.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九)送達與抄送: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十)復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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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體工傷賠償事項: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