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和合法依據)
民法典對不當得利起訴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不當得利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 對 不當得利 的規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主要特征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不當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財產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必須有他方受損失。這里的損失既可以表現為應得到的財產利益的減少,也可以表現為原有的債務的增加。
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損人所損失的利益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
不當得利是指一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受益人應當返還非法所得。
不當得利是指一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或者其他利益。比如說,一家公司通過賄賂官員獲得了一個招標項目,這部分收入就可以被認為是不當得利。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在以上例子中,這家公司就應當返還因為賄賂官員所獲得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斷是否存在不當得利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1. 是否存在非法手段。不當得利必須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如果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一般不會構成不當得利。2. 是否有受益人。只有存在受益人,才能構成不當得利。受益人并不一定是非法行為的實施者,也可能是受益于非法行為的第三方。3. 如何確定不當得利的范圍。在確定不當得利的范圍時,應當考慮到涉及非法行為所產生的所有利益。例如,在一起賄賂案件中,除了因賄賂獲得的收入外,還包括賄賂所帶來的其他利益。
如果不當得利已經被使用了,是否需要返還?如果不當得利已經被使用了,那么還需要返還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論不當得利是否已經被使用,受益人都需要返還。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受益人已經將不當得利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或者生活等方面,可以按照一定標準進行折算,而不必完全返還原有的利益。
不當得利是指一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受益人應當返還非法所得。在返還時應當考慮到涉及非法行為所產生的所有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不當得利已經被使用,可以按照一定標準進行折算,而不必完全返還原有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以其違反的程度及后果大小為限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
民法通則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與后果
我國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5-988條,而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受損方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如果不當得利,是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的,如果當事人拒不返還的話,權利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的。具體的可以協商確定。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二、不當得利的分類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于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谶@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為?;谑芤嬲叩男袨槎l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后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于第三人為有效處分。
(2)基于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為?;诘谌诵袨榈牟划數美饕校簜鶆杖藢鶛嗟臏收加腥饲鍍?,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規定?;诜梢幎ǖ牟划數美侵冈谝欢ㄊ聦嵒蛐袨榘l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沖入乙的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三、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在不當得利關系中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形成的是債的關系,也就是一種民事關系。因此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不當得利是讓一方受損的,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要使各方權利回歸圓滿,因此受損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得利人和受損人之間的關系、權責。值得注意的是,惡意得利人所獲得的利益,就算已經不復存在,仍然需要全額賠償,不以現存為準。其中不當得利類型又包括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兩種類型,在非給付不當得利中又進行具體情況劃分,主要劃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者行為、第三人行為等。
一、《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
《民法典》第986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善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得利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
2.惡意得利人,無論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擔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987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惡意得利人負擔較善意得利人更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
變化3:明確特定情況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民法典》第988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讓與行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與受損者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義務,但第三人無償取得利益,相對于受損者的受有損失,顯失公平,故唯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的義務才能實現對受損者的保護。
二、不當得利的分類有哪些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于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谶@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為?;谑芤嬲叩男袨槎l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后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于第三人為有效處分。
(2)基于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為。基于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占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規定?;诜梢幎ǖ牟划數美侵冈谝欢ㄊ聦嵒蛐袨榘l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沖入乙的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返還義務、不當得利的類型以及具體事項,值得注意的是,具體情況還是以實際為準。除此之外,不當得利的適用需要明確的條件,并且不當得利屬于“兜底條款”,是當其他條款都無法進行歸責時才會適用的條款。
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該條規定明確了不當得利人負有向利益受損人返還義務、利益受損人享有向不當得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確了“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系”三項基本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定義是什么?具體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注意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在法律適用上是“兜底條款”,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時才適用該條款。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具體條文如下: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闭且驗椴划數美麤]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補充材料:
不當得利成立條件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
(2)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不當得利適用條件
1、不當得利的適用要有明確的條件。
2、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在法律適用上是“兜底條款”,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時才適用該條款。
不當得利類型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予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谶@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985條
法律解析:
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一方獲得利益。具體是指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2)他方受損。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與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財產本不應減少而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本應增加而未增加。 (3)獲得利益與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具體分為直接因果關系與非直接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遭受損失必須是由獲得收益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引起的。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沒有法律依據,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分為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給付目的。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 債務 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 債務清償 。
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規定是985~988條,不當得利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就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應當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其所獲得的利益是不當得利,那么不需要返還該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過程中,不知道沒有合法的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法有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跡橘耐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只有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范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民法總則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一、民法總則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我國民事立法關于不當得利只有兩個條文,《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倍?、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不當得利的民法總則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當事人應將財物返還給受害人。實踐中,許多人在取得不當利益時自身對該財物是否為不當利益并不了解,無論是否知曉該財物是否為不當利益,當事人都應將其返還受損失者。如果不當利益已不存在,應將原物作價償還。實踐中,許多人在取得不當利益時自身對該財物是否為不當利益并不了解,無論是否知曉該財物是否為不當利益,當事人都應將其返還受損失者。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