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不履行怎么辦(離婚協議可以二次更改嗎)
不履行離婚協議怎么處理
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處理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可先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判決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仍拒不履行的,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可對不履行判決一方采取強制措施。
起訴的流程:
1、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調查取證,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2、起草訴狀: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訴狀,明確自己的請求和訴訟事實、理由等,并附上相關證據;
3、遞交訴狀:當事人應當將起訴狀遞交至被告住所地或者事發地人民法院,同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向起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4、被告答辯: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說明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并附上相關證據;
5、開庭審理: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后,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法院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查閱證據等;
6、審判裁決:庭審結束后,法院將根據調查取證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已有證據等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判決或者裁定一經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存在爭議或者不合法,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離婚協議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怎么辦
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總之,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離婚協議書本身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時,應當抓緊時間準備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怎么處理
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處理:
1、協商解決:如果雙方關系比較和睦,可以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解決問題,達成共識,履行離婚協議。
2、調解處理: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員協助雙方協商解決,達成調解協議。
3、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和調解均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民政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雙方協商: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根據情況判決離婚;
2、提交申請:夫妻雙方到當地民政部門提交離婚申請,并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時需要提供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和材料;
3、等待審批: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后,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如發現問題將要求補充或更改申請材料;
4、離婚登記:經審核無誤后,民政部門將頒發《離婚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登記后,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債務處理事項,那么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負有債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共同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前夫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內容怎么辦
法律分析:前夫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處理辦法如下:
1、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如果他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離婚協議不執行怎么起訴
一、離婚協議不執行怎么起訴
1、離婚協議不執行起訴流程如下:
(1)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起訴狀,寫明訴訟請求、訴訟理由和訴訟證據;
(2)法院在收到起訴后的七日內立案;
(3)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有效的,終止審理;
(4)調解無效的,法院會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離婚都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協議離婚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訴訟離婚材料:
(1)起訴書;
(2)身份證、戶口本;
(3)家庭財產清單;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
我離婚了,但是對方不執行離婚協議書上的承諾,要怎么處理?
你好,如果對方不履行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是可以起訴對方的。起訴的話,需要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般為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提起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勝訴之后,案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對方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或者限制高消費。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采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將會被列為“失信人員”。失信人員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當滿足以下條件是,可以解除“限高”或“失信”:(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2)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3)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等。
協議離婚后對方一直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怎么辦
法律主觀:
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在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訴訟請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該方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 戶籍所在地 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離婚協議中 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 法律約束力 。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_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二_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_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_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四_共同債權_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五_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六_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_期限;七_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八_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九_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十_ 離婚協議書 制作的時間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