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手寫備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備注手寫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只要協議內容雙方達成合意,而且不違法,有雙方的簽名或者手印,合同就成立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備注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有法律效力。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訂立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成立,在格式合同中的備注,如果雙方都認可,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是視為和主合同條款具體相同的法律效力,當手寫的條款和附加條款內容相沖突時,以手寫的條款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合同補充手寫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符合以下條件的有效: 1、手寫部分是合同簽訂時在雙方見證的情況下填寫后簽字; 2、手寫部分在雙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處于落款的上方; 3、如果手寫部分系對打印部分的修改、解釋,但在手寫部分的旁邊有雙方簽字; 那么,手寫部分同樣作為合同組成部分,與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 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中手寫備注有效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如果在滿足以下兩條的前提下,手寫部分就具有法律效力:一、需要內容一致。二、需要有雙方的手印或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上手寫補充的部分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上手寫補充經雙方確認有效,未經雙方對補充部分簽字蓋章的手寫內容不發生效力。且應當是雙方的合同上都有相同條款才行,因為在實踐中就發生過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手寫條款,而另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沒有相應條款時,被法院認定該條款不成立的情況。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約定的義務,非經協商一致不得擅自補充變更解除合同,不得隨意增設額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協議里的備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看情況,如果合同備注的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該條款的內容合法的,則該條款有法律效力;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該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合同上的備注條款,只要是雙方合意的,在沒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前提下,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
合同生效的條件: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4、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5、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