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般判幾年(掩飾隱瞞犯罪判幾年)
隱瞞犯罪所得一般判多久
掩飾隱瞞犯罪一般判三年以下。對于情節嚴重的情形。首先是要構成如果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達到一定金額便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應處在3到7年有期徒刑之間判刑處罰,同時還要對罪犯并處雀迅罰金,如果有其他加重處罰的情節,應當按照法律加重處罰。通過幫助他人,隱瞞贓物等從中獲利行為將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頃數此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屬于犯罪最本質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特征;
2、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3、犯罪是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即具畢哪有刑事違法性,由社會危害性派生出來的,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緊密結合不可分割的,缺一不可。
隱瞞掩飾罪怎么判
隱瞞掩飾罪是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標準如下:1、犯罪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所產生的收益,仍予以窩藏、轉移等方法來掩飾,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2、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累計數額在十萬以上,多次掩飾犯罪所得的,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處以罰金刑。
立案標準如下:
1、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價值,從三千元到一萬多元不等;
2、在一年內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政處罰,并實施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為;
3、變相、隱匿的犯罪所得,包括電氣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救災設施、緊急救援、防洪、優惠待遇、扶貧、移民、救災資金和物資;
4、隱瞞或隱瞞使無法及時調查和處理上游犯罪并對公共和私人財產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的行為;
5、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的偵查。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上述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主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的,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別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3、客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般判多久?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屬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之一,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通過掩蓋、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或者性質等信息,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被抓獲后被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可能被拘留或判刑,刑期通常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犯罪中的從犯罪,主要是指為犯罪嫌疑人銷贓、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偽造、隱瞞犯罪所得或者提供幫助、引薦、通風報信等行為的人。該罪的刑期通常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罪行情節嚴重,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情節和定罪量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判斷,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行為、犯罪所得的性質、數額、來源等因素。因此,在具體案件中,刑期的長短可能會有所不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么判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數額標準如下:
1、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的,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或實施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主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的,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別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3、客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么判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判刑標準如下:
1、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等屬于情節嚴重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主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的,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別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3、客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立案標準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標準,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嚴重”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額標準不再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隱瞞犯罪所得一般判多久
隱瞞犯罪所得一般判刑標準如下:
1、一般情節的,量刑標準在三年以下;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具體的量刑,由法院依據檢察院的公訴材料進行確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2、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等或者救災、搶險、防汛、等,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5、嚴重妨害相關單位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綜上所述,對于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顯然是對于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造成不利的影響的,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由司法機關對隱瞞違法所得的數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法院可以基于實際的違法所得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么判
導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蓖瑫r,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一新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六)》而來,該《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進而在2007年5月11日兩高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那么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一、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么直接依據《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二、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采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
三、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鑒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于脫手;
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為罰金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管制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為拘役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