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屬于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效力如何)
下列選項中,對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理解有誤的是( )。
【答案】:A、B、D
A 錯誤,可撤銷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 B 錯誤,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C 正確,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當事人負有履行的義務。 D 錯誤,當事人不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是效力待定合同形成的原因。 E 正確,可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后,合同自始無效。
可撤銷合同撤銷前具有效力嗎
法律主觀:
可撤銷合同撤銷之前有效??沙蜂N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一年。一般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因重大誤解而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如果當事人受脅迫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沙蜂N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撤銷之前有效嗎
法律分析:可撤銷合同撤銷之前有效??沙蜂N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沙蜂N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因此,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是否有效嗎
一、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是否有效嗎
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被撤銷后,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在被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出現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情形時,合同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撤銷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撤銷前的效力如何
法律主觀:
合同撤銷前的效力如下: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否有效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