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做擔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最長期限)
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
法律主觀: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都可以進行抵押。但是抵押的財產必須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法律客觀: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經營土地的所有權可以進行抵押
一、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
基于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包經
營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
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非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里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范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于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性,有助于推動農村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這一制度施行以后,自給自足生產的農戶和兼業農戶必將大量減少,而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和農業企業為代表的“新農民”將不斷成長發育,隨之將大幅度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如果你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直接咨詢在線律師。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履行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程序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應首先由承包方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三)土地承包合同等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登記機構經檢驗,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負責組織地籍調查,即查清土地的權屬、坐落、面積、用途等土地的基本情況,為登記工作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登記機構根據申請書、權屬證明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對土地的有關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對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予以初步確認并公告。公告期限屆滿,登記機構應對公告提出的問題予以逐項復查,對無異議的應按規定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登記注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水面和灘涂的養殖使用權應當根據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權發證。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是否能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視情況而定,主要有:
1、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2、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作用是:
1、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2、有利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3、能解決農村的土地承包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護不力,流轉過程中合同不規范、面積不準確、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4、對深化農村改革、依法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綜上所述,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如下:
1、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承包地。
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方案下,農民依照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獲得的土地經營權。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需要農民自覺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履行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1、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履行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是多久
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是: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
3、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擔保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擔保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