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的管轄法院是哪里
房屋租賃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一、租賃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屬于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當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專屬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轄,便意味著唯有法律規定的法院才有權受理和裁判這類案件,其他法院均無權管轄這類案件,當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來受理這類案件。排他性是相對于法院而言的,是針對法院所產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當事人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對于當事人而產生的效力。專屬管轄的案件既然只能專屬于法律規定的法院管轄,當然也就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改變專屬管轄。
3.限制效力。專屬管轄的效力還表現在對牽連管轄的限制上。牽連管轄又稱合并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牽連關系,而對另一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牽連管轄的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于牽連關系取得了原本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牽連管轄適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
4.職權審查效力。管轄權是訴訟的要件之一,“訴訟要件是指為了做成本案判決所需要的要件”。這意味著“管轄權是法院對案件實行審判權的前提條件,非管轄法院對訴訟就不應該作出本案判決,所以有無管轄權是訴訟要件之一。法院依職權應隨時查清管轄權”。法院只有在對受理的案件有管轄權時,才能夠對案件作出實體判決。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就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那么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發現本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那么就應當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對是否有管轄權,法院應給予必要的關注。
5.撤銷效力。為了保證專屬管轄的規定得到嚴格遵守,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訴案件時依職權審查下級法院是否遵守了專屬管轄的規定,上訴審法院如果發現原審判決確實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那么就應以程序重大違法為由,撤銷已經作出的判決,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而對于違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轄受理案件的情形,雖然允許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在異議被駁回時提出控告,但如果法院已經作出了實體判決,那么“當事人不得于上訴審為無管轄權之主張,上訴審法院亦不得以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6.拒絕承認效力。專屬管轄體現的是一個國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權,它意味著不承認外國法院對特定類型案件的管轄權,如果外國法院受理了專屬于本國管轄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視為對本國主權的侵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國判決的承認”。由于承認是執行的前提,因此,拒絕承認也就等于拒絕執行。
三、簽訂租賃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項
1、在簽訂合同時,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要看出租方有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授權委托書等手續。出租方要審查承租方的資信情況,租金支付能力,社會誠信狀況。
2、承租方還要審查,出租的房產是否已經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統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對出租的房屋不擁有產權,只是接受各位業主的委托統一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個別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己做生意,由此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方應當要求出租方對此有承諾或保證。
4、有些特定內容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當事前辦理好報批核準登記手續。例如專業性的市場,開辦單位要對外大量分別出租攤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應當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只有領了《市場登記證》方可對外招商宣傳及出租,這一點也是承租人應當注意的。
5、在房屋租賃期內,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果發生了破產、企業轉制、公司歇業或被注銷等情況,如何補救,承租方如不能繼續租賃房屋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補償。
6、還要注意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否沿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糾紛當事人若是向不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有可能會以不滿足起訴條件為由不受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在受理后發現不具有管轄權的,通常會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辦?
1、如果出現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房東可以向租客發出有效的催款通知,如果租客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房東有權解除合同。
2、在約定租期屆滿前,房東單方面想解除與租客的租房關系的,房東應該向租客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
3、如果租房合同還沒有到期,房東就想漲房租,是不合法的,租客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到合同終止為止,然后再協商房租問題。
4、如果在租房期間,所租房屋因不可抗因政府拆遷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客不能再繼續租住的,房東可給予租客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租房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通過參考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的最長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同樣不得超過20年;
(二)通過參考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房屋交付時較好詳細約定好所交付房屋的現狀或列出詳細清單和對結構進行描述后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三)通過參考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較好簽訂好書面房屋出租合同書,以防無據可查。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四)通過參考房屋租賃合同范本,對于房屋的裝修責任以及裝修設備、裝修價值的歸屬一般都應當約定清楚,否則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可能就會產生爭議。
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之后,糾紛當事人首先可以按照合同的內容來處理糾紛,對于合同之中對此并沒有進行約定、在糾紛發生之后也不能協商處理糾紛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書寫民事起訴狀之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受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