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什么權利(撤銷權是什么性質的權利)
撤銷權屬于什么權
請求權。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滅的權利。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
在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是什么意思
撤銷權,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變更或者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
1.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2.《民法典》中有關撤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3.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要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含義
撤銷權的含義如下: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與一般實體法上的權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銷債務人所作出的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3、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從權利,其不得與債權相分離,債權讓與時,撤銷權與債權一起轉移。
撤銷權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撤銷權是指什么?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一、定義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二、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權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庇纱?,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設計的撤銷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從而使債權得到充分實現。
三、成立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并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1、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于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債權人撤銷權相關漫畫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何為債務人無資力,各國法上有不同規定,瑞士以債務超過為要件,而德國以支付不能為要件。一般說來,于債務人為行為時,債務人的其他資產不足以滿足一般債權人的要求,即為無資力。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為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受完全清償。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于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為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于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于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四、行使條件
撤銷權包括以下三個行使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處于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
3、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
綜上所訴,當當事人遇到相關情況,需要行使撤銷權時,就必須要了解撤銷權是指什么,它的成立條件、行使范圍、行使條件等等,這對于在行使該權利過程中是否能夠正確使用具有重要意義。
什么是撤銷權舉例說明
法律主觀:
撤銷權是債權人保全其債權的一種方式,債權人在債務人具有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等情形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行使撤銷權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撤銷權屬于什么
法律分析: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名詞解釋
法律解析:
一、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有哪些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行使的對象是人還是與債務人發生交易行為的第三人(或者受讓人),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放棄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2、債務人與第三人通過合同行為移轉財產,則在原則上應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被告。 3、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處分財產行為只是達成協議而尚未實際交付,在此情況下,可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財產已經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經實際占有財產,則應將第三人和受益人列為共同的被告。 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什么 人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行使撤銷權 必須由債權人 向法院起訴 ,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屬于什么
法律分析: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后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
撤銷權是什么
撤銷權是什么
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恢復原狀,并追回轉讓財產的權利.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債權人共同利益因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對財產的不當處分行為而受損害.被否認的行為在破產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產宣告后因有損債權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復原狀或追回財產才被否認撤銷.一些國家的破產法將得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分為無償否認、故意否認、危機否認等數種.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該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對于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為撤銷權.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予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撤銷權.
3.債務人之行為系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于行為時明知有損害于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并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針對的債務人行為須是債的關系成立后發生并且仍繼續有效存在的行為.
撤銷權是什么?在我國《民法典》中,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從這個定義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它還是撤銷這個詞的本意.大家對于本題理解了吧?感謝大家,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