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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人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抵押權訴訟時效三年還是二年)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03
        900
        民法典規定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法律分析:訴訟時效為三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對于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認定的

        抵押權期限訴訟時效為三年。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對于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認定的?

        法律分析: 抵押權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抵押擔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抵押擔保訴訟時效三年。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擔保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可以消滅訴訟時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時效屆滿的判決。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向法院申請撤銷判決,以繼續追求債權。這一規定旨在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確保合理的債權保護機制。

        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抵押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又屬于物權分類之一,故抵押權系物權之一。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作為請求權中的債權請求權才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他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設定抵押權除了要訂立抵押合同之外,對某些不動產抵押設置抵押權還須進行抵押權登記,并且只有經過抵押權登記,才能發生抵押權的法律效力。根據相關規定,必須登記發生法律效力的抵押權是: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杈;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民法典規定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為三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何理解“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舉例說明下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最新權威解讀與再審案例

        一、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條文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p>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頁至第401頁) 對上述條文解讀如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對擔保物權影響的規定。

        【條文概覽】

        由于擔保物權從屬于主債權,因此,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后,抵押權也無法通過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抵押權自身適用訴訟時效。至于在抵押權因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請求抵押權人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問題,可繼續適用《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由于我國現行法對申請執行的期間進行了時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僨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抵押權人僅起訴債務人且獲得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強制執行,則其再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爭議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419條的規定,在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情形下,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已是基本共識。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并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人已經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自然不再存在主債權因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問題,因此,抵押權人也就可隨時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了債務人并獲得勝訴判決,但由于其未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應認為主債權因申請執行時效已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擔保債務也成為自然債務,抵押權人無法再通過人民法院保護其抵押權。

        【理解與適用】

        一、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關于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的問題,《擔保法》未明確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笨梢姡谥鱾鶛嘣V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后,擔保物權人仍可在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這也就意味著擔保物權還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物權法》沒有采取這一思路,其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庇捎谠摋l采用的是司法解釋的表述方式,即“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表述方式,因此對這一條的規范目的,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條旨在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且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根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計算;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條并非要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而是強調抵押權的從屬性,即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滿而無法獲得人民法院保護時,抵押權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顯然,后一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擔保物權屬于物權的一種,而物權本身原則上并不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但如果被擔保的債權因訴訟時效經過而成為自然債務,則擔保物權自然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民法典》第419條繼受了《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自然也應作相同的理解。

        問題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并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我們的意見是,盡管抵押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的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進行了時效化的改造,因此,抵押權人在獲得勝訴判決后,還應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抵押權人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即使該債權已經人民法院確認,也將因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既然主債權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從屬于主債權的擔保物權自然也就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

        ......

        【實務問題】

        ......

        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后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現債權人另行起訴抵押人,請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人民法院應否支持?這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睹穹ǖ洹返?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睋耍覀冋J為,即使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后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的情況下才起訴抵押人,只要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沒有經過,債權人的請求都應當得到支持。審判實踐中,能否支持抵押人的唯一標準是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只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沒有經過,都應當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當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判決生效執行未果后,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

        三、最高法院最新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10號,趙繼勝訴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案(裁判時間: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2日,債權人趙繼勝與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同日,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華物業公司)作為抵押人與趙繼勝簽訂《本溪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由實華物業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16年10月18日,趙繼勝對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但未同案對抵押人提起行使抵押權訴訟。2017年1月17日,該院就主債權作出(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實華房地產公司向趙繼勝償還欠款及利息,后各方均未上訴。2017年6月6日,趙繼勝向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該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并于2018年7月9日以(2017)遼0502民特55號民事裁定駁回趙繼勝申請。2018年7月24日,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提起本案行使抵押權訴訟。

        【裁判理由與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權已有效設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一審法院在2017年1月17日以(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對實華房地產公司所應給付的款項進行最終確認,趙繼勝在此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趙繼勝于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的訴訟,并未超過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一審法院判決: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權,有權就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審法院認為: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北景岗w繼勝先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起訴,該院經實體審理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判決,案涉主債權訴訟時效因實體判決的作出及生效已終結。作為從合同的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依據民法通則,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9月13日起的二年期限,趙繼勝于2018年7月24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二審法院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趙繼勝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物權法與擔保法解釋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不一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立法法關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可依法行使擔保物權。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本案中,無論抵押權人趙繼勝是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抑或是后續提起抵押權訴訟普通程序,均屬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行使抵押權行為,如前所述,應以趙繼勝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的2017年6月6日作為其行使抵押權的時間。根據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案涉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初始起算時點應為2015年9月12日;趙繼勝于2016年10月18日向實華房地產公司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本案中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不論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間為準,還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后的起算時間為準,均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期間。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趙繼勝在本案中主張的抵押權應予支持,系因其行使抵押權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法定行使期間,而非直接對其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審判決雖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參考資料: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頁至第401頁)

        2、《最高院二巡典型案例:抵押權行使期間的判斷》載于“民事審判參考”微信公眾號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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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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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時訴訟時效應當怎樣計算

        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權利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 ...
        2023-11-07 16:04

        借錢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過了三年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

        對合意抵銷,雖是雙方行為,但須協商一致,這已含有債務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債務人以“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債務的,發生自愿履行的效果,如債務人以其“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未過時效”之債務的,發生自愿履行的效力,(3)無履行期限的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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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糾紛訴訟時效多久(借條三年以上起訴有用嗎)

        金融借款合同作為一種常見的合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二、借條沒有還款時間如何計算訴訟時效第一,沒有履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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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已過,債務人重新承諾還款(訴訟時效已過,債務人重新承諾還款,抵押權的時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約定了還款日的,應當從約定的最后還款日起算,沒有約定還款日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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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過了三年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

        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制定應對策略,如申請恢復訴訟權利、提出反訴、尋求其他救濟措施等,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而特殊合同糾紛,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申請訴訟的期限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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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錢多長時間失去訴訟時效(欠條超過三年還能起訴嗎)

        借條中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債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期間出借人主張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普通訴訟時效3年的規定,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與此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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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索賠訴訟時效適用三年嗎(保險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

        保險糾紛訴訟時效是兩年還是三年法律分析:是三年,所謂保險金請求權訴訟時效,也稱“索賠時效”,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約定,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法定時限,一、合同當事人1、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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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物業費超過三年訴訟時效部分還要付1(欠物業費三年了物業還能起訴我嗎)

        也就是說,如果業主未按時支付物業費,那么從欠費之日起,物業公司就有權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這意味著,如果業主未按時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在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追討欠費,這意味著,如果業主未按時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在三年內向法院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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