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推薦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社區推薦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模板)
民事訴訟代理人范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范圍如下:
1、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鶎臃煞展ぷ髡咭苍试S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此條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訴訟代理人應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如下:
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我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法律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北晃械慕H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的關系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戶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代理人資格的最新規定
民事代理人資格的最新規定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民事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訴訟代理人分兩種: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范圍有哪些
1、當事人的近親屬。 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
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允許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主要包括:
(1)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
(2)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
(3)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
(4)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
(5)宗教團體。 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 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 當然,此條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社區推薦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
法律分析: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民事訴訟中社區推薦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那么什么樣的人具有這樣的能力或資格,可以接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為訴訟代理人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在我國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取得職業資格的不同還可以分為普通律師和特許律師。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是否是他們對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務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律師(指內地律師)其從事的區域僅限于我國內地,其無權在我國的港澳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代理業務。另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后,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范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梢姡蓭煆氖路墒聞栈蛟V訟代理業務也是有條件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后,就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但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服務受到的限制更大。司法部(司復[2002]12號)《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規定:根據《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
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在代理訴訟業務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的主要區別。另外,《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是,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時,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就可被委托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除外,因為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為辯護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是否有一方當事人在其服務的轄區內,否則其就沒有權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案件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才可接受委托而成為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一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么,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范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范圍與法律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托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范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并沒有采用親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由于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采用不同的標準。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準來加以判斷。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那么,在民事訴訟中可委托什么人做代理人?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可以做代理人的只有四種人,簡單說來就是有資格代理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者當事人自己所熟知的親朋好友。我認為委托代理其實可以大大地提高了勝訴的概率,因為畢竟法律專業的人對訴訟還是比較有研究的。
社區推薦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
法律主觀:
下面是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規定: 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下稱新民訴法)實施以來,很多人都在問同樣一個問題,那就是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那么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對于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與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下稱舊民訴法)有何變化以公民身份是否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針對此類問題,根據新民訴法的規定筆者作出如下解答。 一、舊民訴法與新民訴法關于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通過對比,新民訴法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 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對新增的三類人的闡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里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三、總結。 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近親屬、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工作人員。 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函和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 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份證件、與委托人的身份關系證明(如戶口簿等)、當事人的委托書。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受托人為其工作人員證的明文件、蓋有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證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等證明文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的委托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社區可以推薦不是自己社區的公民做代理人嗎
可以,民事案件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案件,只要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為處理委托人授權處理的法律事務。
如果當事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且不具備法定監護人,在這樣的條件下才可由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代理人代為處理當事人相應法律事務。
在當事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代為處理當事人法律事務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這樣情況下,當事人所在群眾性自治組織就是法律授權的當事人的代理人。
本人以為,如果是在當事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由其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代理人,這樣的推薦就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推薦。在我國的訴訟制度中,民訴程序與行訴程序為通用,受案法院是沒有法律依據拒絕該位代理人代為行政訴訟的
:社區可以推薦任何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不論這個公民來自何方。第二種觀點認為:社區只能推薦本社區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1. 從立法精神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第十五條規定:“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2. 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原理看?!缎姓V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备鶕山忉尩南到y性原則,對社會團體推薦公民的要求精神,應當同樣適用于同條同款同項的社區推薦公民的情形,該公民應與社區有某種聯系,而不能毫無瓜葛,即該公民應為社區人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民事訴訟法代理人范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有哪些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p>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委托代理人,是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律師數量嚴重不足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程序法中設定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律師數量劇增,這種制度安排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并且從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為:一是有些公民從未經法律培訓,又沒通過司法考試,就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活動,有的甚至假冒律師違法代理,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二是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專業知識匱乏,代理經驗、技能不足,調查、收集證據能力有限,難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師資格的法官的親朋好友從事公民代理活動,利用關系影響、干擾案件的依法辦理,影響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個人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甚至濫用訴訟的情況最為普遍。
為滿足訴訟代理需求,規范訴訟代理活動,這次修改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允許其面向當事人提供民事訴訟代理服務,規范了訴訟代理活動,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