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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借款合同虛假訴訟上訴狀(上訴狀不是本人簽字構成虛假訴訟嗎)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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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與理由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 支付違約金 59.6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銀行的提前還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會。

        合同糾紛上訴狀怎么寫

        法律主觀: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1: 住所: 電話: 被告2: 住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1向四位原告賠償返還定金10萬元。 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 支付違約金 59.6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1萬元。以上三項合計70.6萬元。 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4月11日簽訂《購房合同》,買賣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室的房屋,總樓價298萬元。合同第三條約定“買賣雙方須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10天內前往銀行遞交申請借款所需的全部資料,逾期視為違約?!焙贤炗喓?,原告依約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銀行的提前還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會。 原告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10年11月1日向被告發出《催促辦理銀行提前還貸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10年12月1日明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而***于2010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11年1月1日發出《通知函》確認相關事實。于2011年1月7日發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確認相關事實。 ***于2011年1月9日明確表示:如果要 繼續履行合同 ,則必須將房價總款從298萬元提高到350萬元,原告便于2011年1月11日發出《通知函(第四次)》確認相關事實。 被告對原告發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復或對上述相關事實提出異議。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條款將物業售予原告,已嚴重違反合同。根據合同第11條約定,被告除返還定金外,還需按總樓價的20%支付違約金。以及第13條約定,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上訴狀

        篇一: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號院x號樓東x單元x層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xxxx號樓x號。

        第三人王x,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xxxx路x號院x號樓x號。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初字第234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贝硕蔚恼J定是以被上訴人的個人陳述為主要依據,并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對此陳述也不予認可。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證據均證明了上訴人實際收到xxxx元。原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主觀臆測已經扣除利息。上訴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載明約定的利息,何談預先扣除利息。2、“關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方面。結合雙方的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的證據優勢明顯大于被告的證據優勢,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及解釋予以采信?!北簧显V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訴人的借款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惡意篡改添加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原審判決還敢提出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上訴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處十分明顯,原審判決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邏輯認知還是本案另有隱情,上訴人不甚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訴人起草和填寫的,而單單被上訴人的合同卻寫有利息。在此種明顯的惡意篡改合同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然打著法律的旗號來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會發展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判決。上訴人愿意為法治進程貢獻一切,只為公平正義。3,、“關于原告訴訟中提交的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簽名“聲明”的認定”,上訴人認為同屬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聲明”在原審判決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訴人得出一個理論只要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書寫的書面證據,只要是上訴人提出的一律是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但是原審判決忘了上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證據而已。難道原審判決在是非的認知上也存在可怕的問題嗎,上訴人不相信是認知的問題,但希望陽光和公平推動法治前進。4、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9月6日以“聲明“的形式向被上訴人葉xx公布,賈xx向葉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辦理的,并載明承擔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20709),此份證據不但沒有被采信,反被認為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如果此份“聲明”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那么原審判決的視力問題已經屬于晚期了,“聲明”載明的合同編號和被上訴人提供的編號是相同的。上訴人不相信是視力的問題,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訴人屈服。5、“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后,可待有充分證據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張”。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并載明詳盡委托事項。委托“聲明”已經屬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了,請問原審判決還有什么證據能和其相比證據效力。上訴人認為此處判決是為增加當事人訴累,嚴重違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則。

        二、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紕漏委托人。上訴人賈xx屬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屬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訴人屬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訴人在原審中申請追加王x為第三人,并舉證“聲明”一份,已經履行了紕漏程序,可以作為對被上訴人的抗辯,故本案的責任應當由王x承擔。而原審判決卻沒有引用相關法律,所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并且適用法律錯誤。故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4年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號出生,漢族,住**市**縣**鎮**街*組**號。

        上訴人因訴被告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沙市區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事實及雙方所舉證據來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劉*從事的藥品銷售工作,是被告**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此兩點符合上列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法院不予認可的方面:

        1,關于劉*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報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所舉的證據6來看,被告**公司曾向劉*發放了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其銷售總額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的,原告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沒有充分的證據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這段話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認可了原告劉*2009年1月至3月所從事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從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都沒有任何改變,只是工資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之規定表明,劉*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資。劉*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發給的上崗證,**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標明業務員劉*的【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都說明劉*是在為**公司工作而非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公司發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定,秦明都無權進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銷)進入**公司系統完成下單銷售,從最初的和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單,被告**公司憑單發貨給我,我進行配送結款,最后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聯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貨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負責催收。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負貨款催收,傳達**公司各項指令要求,規章制度的地區經理,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領取工資,就像法官您一樣,您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下發的,但一定是由國家財政下發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下發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分發給各單位,各單位在分發給各個員工,難道能因為您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放的就可以否認您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也是由**公司匯給湖北省辦,湖北省辦在匯至秦明賬戶,然后秦明再分發給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認可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分發給我的,這和后面的工資發放是同一種方式。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更改了工資計算方式,但并不能改變我和被告**規定之間的勞動關系。

        2,關于原告劉*所舉的證據【員工登記表】。沙市區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所舉的證據4來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并非負責被告**公司在指定區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錄員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簽署“同意”的【員工登記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范圍。故本院認定此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秦明訴**公司一案與劉*訴**公司一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合并開庭審理,在這里秦明卻成了案外人。就拿證據4來說,“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認了秦明是我們的上級領導,而且這個領導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07年到08年**地區經理是張飛鵬,后來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張飛鵬的地區經理職務,被告現在辯稱我是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為張飛鵬工作呢?我們有更換自己上級的權利嗎?證據4中條款第二條:地辦經理為所負責區域內的責任人,必須按照訂單發貨,并對業務中貨物安全和貨款安全負責。什么是責任人,責任人就是對**地區所有工作都要承擔責任,包括市場的開拓,銷售團隊的建設,員工的招錄和考核培訓。貴院糾纏【員工登記表】上秦明的簽字,但又如何解釋【員工登記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對劉*的招錄,怎么會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這個公章不會是秦明瞞著**公司偽造的吧!雖然在我的判決書里沒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決書里提到了秦明入職比我晚,所以不應該有秦明簽署我的【員工登記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職被告公司的,而【員工登記表】是08年4月簽署蓋章的,本來我打算少算幾個月的工齡,因為我無法提供07年8月的【員工登記表】,所有放棄部分賠償就從08年4月算起,請問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經入職了,而且比秦明還早2個月呢,難道你們是從**的檔案庫里找到了我的員工登記表嗎,現在我就說我是08年4月入職的,不然就請你們出示我比秦明入職早的證據。還有【員工登記表】上我的登記是:2008年至今在陜西東泰工作,請問法官,我在陜西東泰工作,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蓋印章?因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因為07年“藥品流通法”不允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銷售藥品。我現在應該是把**公司和東泰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還是重新起訴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

        3,關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于原告劉*的問題。

        作為一名風吹日曬 起早摸黑 跑鄉串鎮的業務人員,我的確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絕不會因為我沒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具體的規章制度這點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過手機報單發貨,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要求義務到兄弟縣市參加促銷活動,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區經理的領導。被告**公司下發給我們的手機里有一款定位軟件,強制要求我們安裝開通,請問這是不是一種變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章制度,請被告出示你們的規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條沒有遵守。

        4,原告劉*所舉的印有“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費用粘貼標準】,并不能證明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即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證明原告是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驗證據,證據【通知】只是落款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但印章卻是被告**公司的印章?!綩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雖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御隆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剩余省份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醫藥有限公司。開錯發票的不予報銷。這又一次驗證了東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公司,這一點我們出示的證據夠多的了,如果法院還不相信,請從陜西省工商局查證。

        最后再說說【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這個的確是案外人簽發的證件,但證件上工作單位一欄是陜西**醫藥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原告獲得從業資格,所以具有該從業資格證不能證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這個【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是上的誰的崗從的誰的業。這個證書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質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獲得,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均要由藥品銷售單位負全責。試問哪家公司愿意為無關人員辦理此證而承擔全部風險。

        5,沙市區法院沒有對我的【工資證明】的解釋前后矛盾,讓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是恰好證明我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嗎?**公司的印章不會也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張工資證明可是說明3個月的,難道法院需要我出具從08年至2013年每個月的工資證明才可以認定嗎?這我的確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復印件共9份。擬證明被告在**地區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一人,與原告劉*不直接發生業務關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3份作為證據,可我的證據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出庫單業務員一欄,我的業務員一欄是劉*,而被告提供的業務員一欄是秦明,當庭我已經就這個情況加以說明,從07年起,出庫單一直是劉*的名字,到了11年后變更為秦明(劉*),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聲稱解除秦明地區經理職務后還有市場余款在秦明手里,請問被告,你們什么時候給秦明發過一盒藥,你們的藥品全部是直接發到我們8名業務員手里,秦明從來沒有見過,那你們憑什么問秦明要錢?被告意圖用秦明名字的出庫單否認和我的業務往來,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業務員名字變遷的出庫單正好說明了我與被告**公司的業務往來是直接的業務關系。可是我提交的這3份證據在沙市區法院的判決書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們對沙市區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質疑!

        請求事項:1,駁回沙市區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3,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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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0 15:54

        借款人構成非法集資那么借款合同具有效力嗎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律分析: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雖涉嫌或構成犯罪,如果該罪的構成系由若干個民事行為疊加導致發生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每一筆借款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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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撤銷權是不是專屬權

        合同撤銷權是專屬權。合同撤銷權的主體依法律規定只能是可撤銷合同中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合同中的誤解方、顯失公平合同中的受到重大不利方、欺詐脅迫合同中的受欺詐方及受脅迫方、乘人之危情形下處于危難境地的一方等。 法律依據 ...
        2023-11-09 15:38

        民事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民事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及立案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及立案標準法律分析:虛假訴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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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甲方未蓋章和簽字乙方簽字合同有效

        合同甲方未蓋章和簽字乙方簽字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所以合同的成立需要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只有一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的,合同無法成立、生 ...
        2023-11-10 16:20

        合同糾紛訴訟期限(合同糾紛訴訟期限起算)

        但是,自當事人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但是,如果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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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有公章沒有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已經生效

        合同有公章沒有代表人簽字合同已經生效。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合同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所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選擇簽字、蓋章、按手印等方式中的一種方式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
        2023-11-20 16:05

        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該種情形下,轉承包人以實際施工人的名義對轉包方、發包方起訴,其基礎法律關系仍然是轉包合同,轉包合同約定仲裁管轄的情形下,法院無管轄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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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先蓋章后簽字有效嗎

        合同先蓋章后簽字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合同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并沒有對當事人簽字、蓋章的順序作出強制性規定,其順序由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 ...
        2023-11-27 14:45

        民法典網上借款合同簽字是有效嗎

        民法典網上借款合同簽字是否具有效力網上借款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依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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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的生效方式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生效方式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達成口頭協議之后,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 ...
        2023-11-27 14:25

        借款合同未到期,可以提起訴訟嗎(借款合同到期了還生效嗎)

        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即預期違約,此時,雖然借款期限未屆滿,但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如果民間借貸中約定了借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若無特殊事由,出借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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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判集資詐騙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人判集資詐騙借款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簽訂合同也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構成詐騙的借款合同屬于違反法律而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
        2023-12-11 16:50

        關于借款合同虛假訴訟上訴狀(上訴狀不是本人簽字構成虛假訴訟嗎)

        事實與理由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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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保險合同產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海上保險合同產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 ...
        2023-12-05 15:39

        房屋租賃合同不是本人簽字的效力是怎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必須本人簽字嗎)

        租房合同上不是我的名字,有法律效應租賃合同不是本人簽字可能具有法律效應,是否有效要看本人是否有授權他人代為簽訂合同,如果沒有授權,但是本人表示追認的,也可以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不是房東本人簽字的,如果代簽人是經過當事人授權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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