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產報告令多久強制執行(法院發出財產報告令多久才會執行)
法院財產報告令多久強制執行
法院財產報告令執行立案后,畝做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嘩鉛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迅蘆衡出。
法院財產報告令多久強制執行
法院財產報告令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強制執行。收到法院要求報告財產令通知書以后,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被執行人必須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如果不報告,會被法院處罰的。另外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仿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采取強制措施鄭碼,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喊大哪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申報令后多久強制執行
沒有時間限制,直到執行完畢,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過官會立即執行
執行通知書一般從實踐角度講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但是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后六個月內履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1、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執行人員在接收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3、執行承辦人員根據申請執行人舉證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線索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情況,及時予以調查核實。經執行查明后,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對動產或不喚迅散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加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應向有關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得辦理已被查封財產相關產權手續,同時可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產權證照交給法院。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后,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應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愿達成執行和解的,應予以準許,并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和解協議的,應將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后附卷。
5、執行過程中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報經主管院長同意后可予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執行的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昌凳: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和氏。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財產報告令多久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序后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螞閉 強制執行 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對執行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期限作出明確的限制,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期限”: 判決書 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一般7日)+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時間(一般是30日) 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后2年內。 一、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后,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枯物漏的執行措施。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 證據 ,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五、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 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沒爛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 知識產權 、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六、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八、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九、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以上便是法院多久強制執行的相關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下了執行令多長時間執行
法律主觀:
1、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 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關于法院申請執行多長時間,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對于 民事判決書 ,國家通過《 民事訴訟法 》規定了一系列的執行措施,以爭取最大程度的將 判決書 執行到位,包括要求報告財產情況,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 債務 利息,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慧乎行人未按執咐差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前簡悉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報告財產令后多久會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財產報告令不是強制執行。仔灶財產報告令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執行人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念好扮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襪沖日起計算。
財產報告令下達多久后開始執行
報告財產令多久被執行是看執行通知上規定的期限的。但是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后六個月內履行。
報告財產令是指在裁判結束后,執行財產期間,若被執行人沒有及時地履行生效裁判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狀況的命令。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發生滑陪尺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亂宏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采取強制措施,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等。
刑事附帶民事可以財產保全嗎
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
強制執行不服如何提起申訴
對強制執行不服的,如果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刑事附帶民事能財產保全嗎
刑事附帶民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信高財產所在地。
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院財產報告令多久強制執行
一、法院財產報告令多久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后六個月內履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的規定期限,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未按照通知規定的期限履行的,可以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爛喊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御衫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鎮歷腔履行義務的范圍。
二、強制執行有哪些執行條件
1、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2、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財產報告令下達多久后開始執行
財產報告令下達一般六個月后開始執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的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的5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族迅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陸穗櫻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早叢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法院的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1、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是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法院將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超過二年的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執行人再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依然會受理,但同時,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就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申請強制執行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春世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自然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非法人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鄭漏、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扒叢肢人的特別授權。
二、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如下:
1、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3、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4、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5、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6、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7、限制出境、納入征信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