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代理權的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一、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二、無權代理是否可以進行追認
無權代理是否可以進行追認,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是否可以追認的結論也不同:
(一)無效行為代理的追認
如果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是無效行為,它將確定地產生無效的后果,不僅沒有追認的必要,即使進行了追認也不能對自己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二)效力待定行為代理的追認
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如果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處分行為,是可以追認的,不過經過追認后的行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為轉變為有效行為,被追認的行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只不過經過追認后,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為的權利或負擔其上的義務,如催告對方追認的權利。
(三)可撤銷行為代理的追認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也可以被追認,但是經過追認后,行為的性質也不會發生改變,只是將可撤銷法律行為的后果歸屬于自己而已,如從此享有了撤銷權或催告權等。
(四)冒名行為代理的追認
在冒名情況下,行為人并沒有聲明他是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動,而是聲明為自己活動,同時把他人的名字作為自己的名字告訴人們,騙取人們相信他就是該他人。此時,被冒用的名義人是否可以追認,應當以相對人的認知狀態為準:如果相對人并不看重與他交易的當事人是誰時,法律關系直接在冒用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不適用代理制度之規定,當然不發生追認的問題;如果相對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個人特性,愿意與之建立法律關系時,即可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應當可以追認。此外,偽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不得追認。因為,偽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之所以不能被追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簽行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實施的。
三、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代理權簽訂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觀: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踞屃x】本條是對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效力的規定。所謂無權代理合同,就是無代理權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l)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與他人簽訂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購買電視機300臺,但是乙擅自與他人簽訂了購買500臺電視機的合同,這就是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3)代理關系終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對于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本法規定的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將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從本質上講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簽訂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3)無權代理合同經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本條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起產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被代理人既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代理人明確地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就應該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與本章第四十七條的第二款一樣,本條的第二款也規定了合同的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所謂催告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合同。催告權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為1個月;(2)催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須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個月內未作表示的,則視為拒絕追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認之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本條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還享有撤銷權。這里的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l)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么合同產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了。(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對人在訂立時,并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一、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見,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當然,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一般的情況。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
二、無權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p>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于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三、哪些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就是,沒有代理權,而代理別人作出表示。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沒有委托授權簽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般而言,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并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就不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第一,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并沒有代理權。,第二,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綜上所述,在沒有授權情況下,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追認之后才會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沒授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甲方無授權代理人的合同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無效。對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撤銷應當通知。
什么人能成為合同中的代理人?
1、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如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2、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3、委托代理人通俗地說,就是當事人沒有空或者不想出面做一件事,就拜托其他人幫當事人去完成這件事,這個幫當事人的人就叫委托代理人。
綜上所述,甲方沒授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力嗎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追認或者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合同成立有效。但若被代理人未追認或者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逗贤ā返?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在代理他人處理一些事項的時候,首先要取得對方的授權,否則就會出現無權代理的情況。而有些時候超過授權范圍處理事項的,往往也是按照無權代理來處理的。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必然無效,一般屬于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認,若被代理人事后沒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話,那么這樣的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
無權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而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關鍵需要看無權代理合同在事后是否被追認,如果事后被追認了,那么該合同就由無權代理變為有效代理,該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及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如果未被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及無權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
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善意相對人遭受損害的,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