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資與工程款區別(墊資款和工程款區別)
工程款和墊資款可以同時主張嗎
工程款和墊資款是不可以同時主張的。這是因為工程款和墊資款的性質和用途不同,具體如下:
1、工程款: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的工作量和工作進度,向業主提出的施工款項要求。工程款是承包商為完成工程所應得到的報酬,具有明確的工程量和進度要求。
2、墊資款: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先行墊付的費用,如材料采購費、工人工資等。墊資款是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而提前支付的費用,具有相對靈活的支出方式和使用范圍。因此,由于工程款和墊資款的性質和用途不同,承包商在向業主提出款項要求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主張工程款或墊資款,而不能同時主張。同時主張可能會引起業主的質疑和糾紛,從而影響工程建設的進展和順利完成。
工程款含墊資款嗎
不含。根據查詢《結算書》得知:工程結算款不包括墊資額,墊資額指的是承包商為完成工程需要墊付的資金,而工程結算價是指工程實際完成后,根據協議或合同約定計算出來的應付金額,所以需要自己支付,不在包含范圍內。
工程墊資是什么意思
工程墊資是指工程施工時,由承包方先行墊付建設單位應當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支付的行為。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墊資顧名思意就是墊付資金。舉例來說:甲需要支付某款項,而當時沒有現錢,而乙與他存在某種合作關系,則乙有可能會替甲先支付這筆錢。甲將在今后的合作中將這筆錢歸還給乙,乙的行為就算墊資。和朋友之借還錢相似,只是他們之間是客戶與雇主或合作人的關系。目前,工程墊資在法律上沒有禁止,屬于有效法律行為。但為避免風險,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應當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墊資款,否則可以拒絕交付已經完工的工程。同時,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墊資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資金較緊張,一般會同意在合同中約定墊資款利息的。另外,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逾期支付墊資款的,應當向貴公司支付違約金,如果有可能,還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墊資擔保。
墊資施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全額墊資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價款,而要等待工程項目建設完畢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利用工程進度款的不足額支付,造成部分墊資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約定為“承包人報送的月進度報表經發包人確認后,于次月支付確認工作量的70%”,這樣實際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已經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墊資;
3.要求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項目啟動資金,保證金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度返還,造成部分墊資施工;
4.約定按照形象進度付款,比如約定基礎完成開始支付進度款,或結構封頂付至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建設供應鏈融資與墊資的區別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在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 BT方式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
2、資產的隸屬關系 BT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后,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提供項目回購擔保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于工程資產所有權屬于項目業主,一旦項目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投資和墊資的區別
投資和墊資的區別:
1、一個有收益,一個沒有收益;
2、投資是以貨幣,技術,設備等,投入到成立企業中,是有收益的;
3、墊資就是先付出再拿回,是指按照工程項目的資金情況,工程項目對外付款大于項目已收款或者應收款合計所形成的代墊支出的資金,或者是生產經營當中所需的款項。
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區別:
1、投資期限不同。債券投資為短期投資,短于一年或短于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股權投資為長期投資,期限一般要長于一年或長于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
2、投資方式不同。短期投資的方式主要包括購入隨時能夠變現的股票和債券。長期還包括以現金、材料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對其他企業進行的直接投資。
3、投資目的不同。短期投資的目的在于在短期內獲取比市場利率更高的收益。長期投資的目的則在于經營和理財方面的需要。
墊資的主要風險如下:
1、為了墊資而融資的風險:承包商用于墊資的資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貸款。如果銀行貸款利率在一定時期內大幅提高,承包商的銀行利息和逾期罰款利息將增加,從而構成更大的風險;
2、賒欠材料和設備資金的風險:在預付款施工的時候,承包商往往通過信用材料和設備資金來節省前期支出,以加快工期進度。這樣,購買的材料和設備的質量時難以保證,購買價格也會與支付現金時不同,有時甚至會有被追回材料和設備購買費的訴訟風險;
3、發包人故意拖欠工程價款帶來的風險:有時候施工單位本身有足夠的支付能力,甚至拒絕支付工程款項,即使預付建設項目已經產生效(比如部分商品房已經出售出租);
4、管理不善帶來的風險:即使是經營條件良好的施工單位,一般也會考慮再次開發項目,盡量避免拖欠項目資金:一日經營銷售不順利,將以各種借口拒絕支付、拖欠或扣除項目資金,給承包商帶來巨大風險;
5、勞務費紅紛帶來的風險:一般來說,承包商拖欠勞務費的現象比較常見,勞務人員也可以理解和接受短期拖欠。但如果承包商因各種原因長期無法支付勞動力費用,面臨停工、追討、訴訟相關的風險也是非?,F實的。
綜上所述,投資是以貨幣,技術,設備等,投入到成立企業中,是有收益的。墊資就是先先付出再拿回,是指按照工程項目的資金情況,工程項目對外付款大于項目已收款或者應收款合計所形成的代墊支出的資金,或者是生產經營當中所需的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工程款是什么東西??
工程款顧名思義是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實際工程造價構成,是工程順利進展的支柱。
工程款也就是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收支。
對于建設單位而言,是根據合同約定結合實際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包括應付工程款、已付、未付工程款等概念;
對于施工單位而言,是根據合同約定和實際施工進度,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款,包括應收、已收工程款等概念。
擴展資料: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后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
建筑施工企業帶資、墊資承包的現象,導致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據不完全統計,到1990年,全國拖欠工程款近35億元,而1995年則猛躥至600億元,截至 1998年底,更是達到了3570億元,而且現在仍在不斷增長。
據調查,目前施工企業被拖欠的工程款已占同期完成施工產值的38.5%。其中,拖欠1年以內的占拖欠總額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項目中既有政府項目、國有企業項目,也有民間項目、引進外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項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項目總數的50%以上,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大型、特大型項目拖欠尤為突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程價款
墊資的法律性質是工程欠款嗎
墊資的法律性質并不是工程欠款,這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性質。
法律分析
墊資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后,不要求發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發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為。軟墊是指在約定的計劃進度形象節點內,由承包人以自有的材料、設備和勞務完成建設工程,在約定的節點后發包方才按工程進度正常支付工程款。硬墊是指由承包方將相當于在約定的計劃進度形象節點之前的工程款,打入發包方的帳戶中,在約定的形象進度節點之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就用承包方的錢支付工程款。墊資還有部分墊資和全部墊資之分。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設工程中,發包方不按合同或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債務。對于墊資,首先當事人是否約定是墊資,如果約定是墊資就按墊資來處理,這時可以請求返還墊資,如果對墊資還約定有利息的,也要按約定支付利息。如果對墊資沒有約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墊資利息的。如果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就按工程欠款來處理。對于工程欠款,無論是否約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只是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國內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